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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能否擁有李小龍的知識產權?從香港普通法角度分析

2026-04-30

簡介

香港作為一個地方,是否能夠「擁有」李小龍的知識產權,在香港的商標及假冒法律框架下,透過與權利持有人合作使用李小龍品牌及建立聯繫?

誰實際擁有李小龍?

目前,李小龍的姓名、肖像及形象的獨家權利由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BLE」)持有,涵蓋商用權利、商品授權、電影及特許使用等範疇。BLE總部設於洛杉磯,由李小龍的女兒李香凝(Shannon Lee)管理,過去二十多年一直致力保存其父親的文化遺產,並專注保護其知識產權。BLE處理全球授權及商品業務,並就未經授權使用李小龍形象的行為採取法律行動其管理的全球授權計劃包括BRUCE LEE®JUN FAN JEET KUNE DO® 及相關標誌,並在世界各地積極打擊未經授權的使用。

香港商標註冊紀錄顯示,多個與李小龍有關的商標仍由BLE在不同類別中註冊,可見主要的李小龍商標在香港仍然有效,並且在香港由BLE(而非任何香港公共機構)持有。

換言之,李小龍姓名及形象的知識產權由私人持有(即BLE),不屬於「香港」這個司法管轄區、政府或社群。

香港目前的使用:授權使用不屬公共領域

香港近期與李小龍相關的活動顯示我們可如何在不擁有品牌的情況下合法運用它。最近在佐敦恆豐中心(即李小龍故居Katherine Building原址)揭幕的李小龍:歸來——85後》展覽,以及在香港文化博物館的《平凡 不平凡 李小龍》常設展覽和港鐵的延伸展覽,均為與李小龍基金會及BLE合辦並獲商業贊助的活動。展覽標示及新聞資料均明確註明BRUCE LEE® 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 的註冊商標,而李小龍的姓名、形象及肖像均為BLE的知識產權,清楚表明這些素材是在授權下使用,不屬公共領域。

上述安排完全符合香港的知識產權法官方機構及贊助商以獲授權人而非權利擁有人身份,在BLE允許的範圍內利用李小龍的吸引力獲益。

 

香港普通法:沒有普遍的「人格權」

香港實行普通法,並不承認在大陸法系中單獨存在的「人格權」或「肖像權」概念。名人的姓名或形象一般透過以下途徑保護:

1.      商標法根據《商標條例》(香港法例第559章),如果名人的姓名或形象已註冊為商標,未經同意使用可構成侵犯註冊商標。

 

2.      假冒普通法下的一種侵權行為,權利持有人可藉此保護商譽,防止他人作出令公眾誤以為獲認可或有關聯的失實陳述。

 

因此,香港不能將「李小龍」當作人格並宣稱為其合法擁有人。李小龍的遺產管理人(即BLE)可根據商標註冊及假冒原則,要求香港法院禁止未經授權利用李小龍姓名及形象的行為,包括任何令人誤以為與BLE有正式關聯的失實陳述。

跨境執行的啟示

在內地關於「真功夫」的訴訟中,法院裁定34個與李小龍「形象相似」的武術人物標記具欺騙性並予以撤銷,顯示李小龍的遺產管理人積極且有能力在大中華地區執行其權利。雖然該案依據中國法律裁決,但其核心理念與香港的假冒原則一致同樣是不得誤導公眾以為與李小龍有關聯,即禁止損害他人商譽的失實陳述。

對香港企業而言,這意味著:

1.      未經授權的「形象相似」品牌設計(例如黃色連身衣剪影、雙節棍人物造型等)如令消費者誤以為與李小龍有關連,可能在香港構成侵犯商標及/或假冒。

 

2.      即使活動或宣傳標榜「為香港而設」或「宣揚本地文化」亦不能凌駕於BLE的私人權利。

香港能夠「擁有」李小龍的知識產權嗎?

根據香港法律,知識產權(商標、版權及相關標識)的擁有權屬於其創作者或受讓人就李小龍而言,即BLE及其關聯方。香港作為一個司法管轄區,並不會因李小龍在這裏出生或成長便自動擁有其知識產權。普通法承認私人知識產權並根據假冒原則保護商譽不會就名人設立特別的政府或「社群」財產權。

香港可以做的,是透過敘事、公眾展覽、紀念地點,甚至設立「李小龍日」或地區品牌,將香港定位為李小龍的「精神家園」。香港亦可繼續與BLE及李小龍基金會合作,透過授權使用有關商標及形象並結合自身的官方品牌(例如「香港品牌」),在不主張李小龍專屬權利的情況下提升城市形象。換言之,香港的角色是具備優勢的獲授權人及文化敘事的守護者,而非法律上的知識產權擁有人。

實務要點

綜合而言,香港近期的李小龍展覽及合作計劃顯示,香港可以在合法且具經濟效益的情況下「享用」李小龍的知識產權。

政府及公共機構使用李小龍的姓名及形象前應取得BLE明確授權,並適當標示商標及知識產權的歸屬。此外可考慮象徵性措施,例如設立本地「李小龍日」及或圍繞其童年居住的社區發展地區品牌,便可在不主張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善用香港的歷史連結。

企業不應假設李小龍的形象在香港屬「公共財產」,而應查閱香港的商標註冊紀錄,必要時取得授權。市場推廣或產品包裝應避免誤導消費者以為產品或服務獲李小龍或其遺產管理人認可或與之有關,從而降低商標及假冒風險。

對法律人員而言,李小龍是香港的典型教科書案例,說明如何在沒有法定「肖像權」的情況下,透過註冊商標、假冒原則及授權使用,使已故名人的品牌得以延續數十年。

總括而言,香港在法律上不能「擁有」李小龍的知識產權,也沒有這個需要。只要尊重BLE的私人權利取得授權及運用普通法工具(例如假冒)加以規範,香港仍可繼續宣揚李小龍的文化遺產並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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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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