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志雲案看賄賂罪行
引言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被指於2010年,在未有通知無綫(其當時僱主)的情況下,就其為奧海城商場一項活動(「該活動」)擔任主持收取款項。他被控告:(1) 串謀以代理人身分接受利益,(2) 以代理人身分接受利益,及 (3) 串謀欺詐。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均涉及《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該條例」)第9(1)條。
陳志雲於2011年9月2日在區域法院獲潘兆童法官宣告無罪,其後律政司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2012年11月21日,上訴法院一致推翻陳志雲的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重審後,陳志雲於2013年3月7日再次獲區域法院宣告無罪。
該條例第9條
根據該條例第9(1) 條,代理人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屬犯罪。但代理人可提出「合法權限」或獲主事人「許可」為抗辯理由,亦可提出「合理辯解」為抗辯理由。
法院裁決
區域法院首次審訊的裁決
案件首次在區域法院審訊時,潘兆童法官在判詞中以大量篇幅討論陳志雲是以甚麼身分主持該活動,結論是陳志雲是以名人身分而非無綫代理人(業務總經理)的身分主持該活動。由於該條例第9條只適用於「代理人」,故法院宣告陳志雲無罪。
潘官繼續指出,即使該條例第9條適用,但無綫一直知道而默許陳志雲就主持該活動(及多個其他節目)收取款項,即等同許可,因此亦應宣告陳志雲無罪。
上訴法院的裁決
上訴法院一致裁定,原審法官將陳志雲接收款項時的身分列為考慮因素是錯誤。上訴法院認為,任何人只要在接收款項的時候是代理人,則無論如何均受該條例第9條所規限。上訴法院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區域法院重審裁決
案件重審時,唯一有待裁定的問題是陳志雲是否有「合理辯解」,從而應宣告他無罪。潘兆童法官採用了客觀測試,即在一名合理的人眼中,陳志雲接收款項是否有合理辯解。
潘官作出以下裁斷:
1. 陳志雲從沒隱瞞他主持該活動一事;
2. 該活動由無綫直播,並曾與無綫高層人員討論;
3. 無綫與奧海城商場的合約並不包括安排陳志雲主持該活動的條款,因此奧海城需另行聯絡陳志雲的代理人磋商邀請他亮相的條款。如果奧海城與陳志雲預期會進行商業交易,而該項交易是透過一名肯定不會無償工作的代理人進行磋商,那麼以為陳志雲會同意免費主持該活動亦不合常理;及
4. 在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間,陳志雲參與了20項私人工作,其中18項有報酬。在這18項工作中,陳志雲就9項工作通知了上司,上司從未反對他接這些工作。
基於上述裁斷,潘兆童法官認為陳志雲有合理辯解,因此宣告他罪名不成立。
總結
陳志雲就主持該活動接收款項有沒有合理辯解,仍有討論空間,但律政司就顯然不同意潘官的裁決,在法庭頒下判詞後,幾乎立即提出上訴。因此,陳志雲仍未完全擺脫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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