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被視為實際董事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最近在Smithton v Naggar and others [2014] EWCA Civ 939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澄清了在判斷某人是否實際董事(de facto director)時考慮的因素。
背景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規定,董事包括任何擔任董事職位的人士,而不論該人的職稱如何。換言之,如任何人履行的職責或作出的行為被視為屬董事性質,即使該人未經有效委任或任何委任,仍可能須承擔董事的責任及法律責任,成為實際董事。由於英國《2006年公司法》對於「董事」的定義相同,香港法院日後可能會跟隨英國上訴法院在Smithton v Naggar and others [2014] EWCA Civ 939一案訂下的指引。
下文概述英國上訴法院訂立的指引。
案情
本案的上訴人是Smithton Limited(「上訴人」),前稱 (i) Dawnay Day Capital Markets及 (ii) 在其前控股公司Dawnay Day Group倒閉後不久稱為Hobart Capital Markets Ltd。答辯人Naggar先生是上訴人的前控股公司的董事(「答辯人」)。Dawnay Day Group於2007至2008年間重組集團架構如下:
集團重組後,上訴人由2007年10月起根據Dawnay Day International與上訴人的管理集團之間的一份合營協議營運,從事經紀業務,專營差價合約。2007年2月,答辯人指某公司的股份價格偏低,上訴人便開始代客戶買賣股份差價合約,而許多客戶都是答辯人的關連人士。2008年4月至6月,Dawnay Day International開始出現資金周轉問題,最終在2008年7月倒閉。上訴人在Dawnay Day International倒閉後繼續經營業務,現改名為Smithton Limited。
上訴人向答辯人追討因與答辯人介紹的客戶進行交易而導致的損失,認為答辯人雖然並非上訴人正式委任的董事,但卻是上訴人的實際董事。但原審法官認為答辯人並非實際董事,裁定答辯人勝訴。
怎樣會被視為實際董事?
法院確認HMRC v Holland [2010] 1 WLR 2793是這方面的首要權威案例,以及並無單一的決定性測試可判斷某人是否實際董事,而任何人即使並非無效委任,仍可能是實際董事;法院必須判斷該「董事」以甚麼身分行事。一般而言,法院會審視公司的管治制度,以判斷某人是否公司管治制度的一員,以及該人是否具有董事的地位及職能,以令該人須猶如董事般負責。
法院亦澄清了在判斷某人是否實際董事時所考慮的因素:法院會審視所有情況,因為這是一個事實和程度的問題,所審視的情況包括:
1. 公司的管治制度,以判斷就公司業務而言該人的行為是否屬董事性質;
2. 該人是否具有董事的地位及職能,以令該人須猶如董事般負責;
3. 該人實際上作出的事情,而非他實際獲得的職銜;
4. 公司是否把該人視作董事及表示該人是董事;
5. 第三方是否視該人為董事;及
6. 若該人是控股公司的董事,他以甚麼身分就附屬公司行事。
審視該等因素時,法院會:
1. 採用客觀角度,而不論該人本身的動機或所信之事;
2. 審視所依憑的行為的累積效果,而該人的角色不必涵蓋公司所有業務活動範疇;及
3. 考慮該人在被指為實際董事的期間以外的行為,因為該等行為可能反映他在有關期間是否實際董事。
法院清楚表明:
1. 實際董事不能以真心相信自己並非以董事身分行事為理由,而獲免除法律責任;
2. 一般不包括純粹被動地就業務活動發出或接收許可的角色;及
3. 如該人只是就董事決定被徵詢意見或認同有關決定,通常不會導致被為董事,因為他並非作出決定的人。
裁決
法院認同原審裁決,即答辯人的確有參與上訴人的事務,但並非以上訴人的董事身分行事,而是以Dawnay Day International的董事或其他身分行事。法院認為缺乏推翻原審裁決的理據,故駁回上訴。
法院的裁決理由包括:
1. 證據顯示答辯人是以上訴人的前控股公司Dawnay Day International的主席身分行事;
2. 對於既是主要客戶、亦是大股東主席的人而言,這並無超越一般預期參與範疇;及
3. 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的董事會慣常地遵從答辯人的指示。
影響
如某人是一間控股公司的董事,而該控股公司是其附屬公司的法團股東,只要該人的行為沒有超越其身為法團股東/控股公司的董事的職責及責任範疇,便不會被視為該附屬公司的實際董事。
鑒於上述裁決,公司集團、董事以及可能屬於控股公司實際董事定義範圍內的人士應注意,控股公司的董事是否構成附屬公司的公司管治制度的一部分,以致可能被視為實際董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公司及商業部門: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