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小心被視為實際董事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2015-02-28

最近在Smithton v Naggar and others [2014] EWCA Civ 939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澄清了在判斷某人是否實際董事(de facto director)時考慮的因素。

背景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規定,董事包括任何擔任董事職位的人士,而不論該人的職稱如何。換言之,如任何人履行的職責或作出的行為被視為屬董事性質,即使該人未經有效委任或任何委任,仍可能須承擔董事的責任及法律責任,成為實際董事。由於英國《2006年公司法》對於「董事」的定義相同,香港法院日後可能會跟隨英國上訴法院在Smithton v Naggar and others [2014] EWCA Civ 939一案訂下的指引。

下文概述英國上訴法院訂立的指引。

案情
本案的上訴人是Smithton Limited(「上訴人」),前稱 (i) Dawnay Day Capital Markets及 (ii) 在其前控股公司Dawnay Day Group倒閉後不久稱為Hobart Capital Markets Ltd。答辯人Naggar先生是上訴人的前控股公司的董事(「答辯人」)。Dawnay Day Group於2007至2008年間重組集團架構如下:



集團重組後,上訴人由2007年10月起根據Dawnay Day International與上訴人的管理集團之間的一份合營協議營運,從事經紀業務,專營差價合約。2007年2月,答辯人指某公司的股份價格偏低,上訴人便開始代客戶買賣股份差價合約,而許多客戶都是答辯人的關連人士。2008年4月至6月,Dawnay Day International開始出現資金周轉問題,最終在2008年7月倒閉。上訴人在Dawnay Day International倒閉後繼續經營業務,現改名為Smithton Limited。

上訴人向答辯人追討因與答辯人介紹的客戶進行交易而導致的損失,認為答辯人雖然並非上訴人正式委任的董事,但卻是上訴人的實際董事。但原審法官認為答辯人並非實際董事,裁定答辯人勝訴。

怎樣會被視為實際董事?
法院確認HMRC v Holland [2010] 1 WLR 2793是這方面的首要權威案例,以及並無單一的決定性測試可判斷某人是否實際董事,而任何人即使並非無效委任,仍可能是實際董事;法院必須判斷該「董事」以甚麼身分行事。一般而言,法院會審視公司的管治制度,以判斷某人是否公司管治制度的一員,以及該人是否具有董事的地位及職能,以令該人須猶如董事般負責。

法院亦澄清了在判斷某人是否實際董事時所考慮的因素:法院會審視所有情況,因為這是一個事實和程度的問題,所審視的情況包括:

1.         公司的管治制度,以判斷就公司業務而言該人的行為是否屬董事性質;

2.         該人是否具有董事的地位及職能,以令該人須猶如董事般負責;

3.         該人實際上作出的事情,而非他實際獲得的職銜;

4.         公司是否把該人視作董事及表示該人是董事;

5.         第三方是否視該人為董事;及

6.         若該人是控股公司的董事,他以甚麼身分就附屬公司行事。

審視該等因素時,法院會:

1.         採用客觀角度,而不論該人本身的動機或所信之事;

2.         審視所依憑的行為的累積效果,而該人的角色不必涵蓋公司所有業務活動範疇;及

3.         考慮該人在被指為實際董事的期間以外的行為,因為該等行為可能反映他在有關期間是否實際董事。

法院清楚表明:

1.         實際董事不能以真心相信自己並非以董事身分行事為理由,而獲免除法律責任;

2.         一般不包括純粹被動地就業務活動發出或接收許可的角色;及

3.         如該人只是就董事決定被徵詢意見或認同有關決定,通常不會導致被為董事,因為他並非作出決定的人。

裁決
法院認同原審裁決,即答辯人的確有參與上訴人的事務,但並非以上訴人的董事身分行事,而是以Dawnay Day International的董事或其他身分行事。法院認為缺乏推翻原審裁決的理據,故駁回上訴。

法院的裁決理由包括:

1.         證據顯示答辯人是以上訴人的前控股公司Dawnay Day International的主席身分行事;

2.         對於既是主要客戶、亦是大股東主席的人而言,這並無超越一般預期參與範疇;及

3.         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的董事會慣常地遵從答辯人的指示。

影響
如某人是一間控股公司的董事,而該控股公司是其附屬公司的法團股東,只要該人的行為沒有超越其身為法團股東/控股公司的董事的職責及責任範疇,便不會被視為該附屬公司的實際董事。

鑒於上述裁決,公司集團、董事以及可能屬於控股公司實際董事定義範圍內的人士應注意,控股公司的董事是否構成附屬公司的公司管治制度的一部分,以致可能被視為實際董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公司及商業部門: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張國明
張國明
合夥人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劉俊傑
劉俊傑
合夥人
張昊
張昊
合夥人
陳寳文
陳寳文
合夥人
何智伶
何智伶
合夥人
張國明
張國明
合夥人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劉俊傑
劉俊傑
合夥人
張昊
張昊
合夥人
陳寳文
陳寳文
合夥人
何智伶
何智伶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