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实施新的个人破产法
简介
厦门经济特区于2025年8月26日颁布了《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生效 [1]。这是继深圳2021年订立的破产法之后中国第二部地方性的个人破产法规,标志着中国破产制度发展里程的重要一步。值得注意的是,此条例是首项直接将「保护」概念加入名称的条例,显示它既强调债权人的权利,也重视债务人的重生。本文将分析该条例的主要条款,并与香港由来已久的破产制度进行比较。
该条例的主要特点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自然人。在厦门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符合资格采取该条例订明的纾困措施,进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第二条)。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企业或商人,而是明确扩展到所有符合资格的自然人。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它的法律效力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具体而言,《立法法》第八士四条允许经济特区所在省市(例如厦门)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该经济特区内实施。此外,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如经济特区法规根据上述授权对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该经济特区的法规在该经济特区适用。因此,该条例仅在厦门经济特区适用,其法律效力也仅对厦门法院具约束力。
强制性前置程序
该条例的一大特色是强制性的申请前咨询辅导。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必须向指定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申请咨询辅导(第十条)。这些机构必须在十五日内根据债务人披露的详细财务情况发出咨询辅导报告,而这项重要服务是完全免费的。
同时,债务人有权选择启动申请前的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可以主动申请与债权人进行债务清理程序。如获得过半数已知债权人同意,债务清理程序将正式启动(第十三条)。
申请
关于案件的正式启动,该条例允许债务人和合资格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第十九条)。合资格债权人是指「单独或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3],2024年厦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人民币74,249元,乘以五倍即人民币371,245元,这门槛并不低。
申请文件要求也十分严格,债务人必须提交一系列极为详尽的资料,并说明其依法有责任供养人士的情况(第二十条)。
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将立即受到一系列的严格行为限制,藉以保全资产及确保破产程序有序进行(第三十一条)。这些限制的重点是限制高消费,明文禁止乘搭飞机头等舱、高铁商务舱、入住星级酒店以及参与高级娱乐活动等行为(第三十一条)。
撤销破产前交易
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两年内进行的特定交易。例如,自愿处置财产、无息贷款及以明显不合理条件进行的交易(第五十四条)。
对于向个别债权人优先还款的情况,该条例亦作出规定。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已经缺乏清偿能力,任何优先清偿特定债权人的行为均可被撤销(第五十九条)。
免除剩余债务
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如符合若干条件及接受一段指定考察期后,可获免除剩余债务。标准考察期为法院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之日开始为期三年(第一百三十六条)。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将密切监察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收入及支出情况,以评估其诚信和履约状况(第一百三十七条)。
考察期满后,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其剩余债务(第一百四十二条),如法院批准,债务人可获免除偿还剩余的未偿债务。然而,并非所有债务均可获免除,例如,债务人知悉但未在破产程序中如实报告的债务,将不获免除(第一百四十三条)。
与香港制度的主要分别
厦门的个人破产制度与香港的现行破产制度有多项重要差异。
首先,两地的根本分别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的门槛。在香港,只要无担保债务的金额达10,000港元,债权人便可申请债务人破产。这是一个相对较低而且固定的门槛,旨在使济助措施更加普及。相比之下,该条例设定的门槛较高。仅在债务超过厦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目前即大约人民币371,245元或40万港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提出申请。
第二,正式申请前的程序也有不同。香港的程序始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即正式的偿债要求;如果债务人未能按要求偿还债务,债权人将提出破产申请。该条例并无规定债权人必须发出法定偿债要求,而是强制要求债务人在提出申请前,向指定机构寻求咨询辅导。
第三,两地采用不同的实体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在香港,破产令颁布后,破产管理署署长自动成为破产人财产的暂行受托人,破产人的所有资产归受托人所有,并在破产人解除破产后继续归受托人所有。该条例并无采用「受托人」的概念,而是由法院委任管理人来管理破产人的财产。
最后,虽然两地解除债务所需的时间相若,但程序不同。在香港,首次破产人士如果能配合受托人,四年后将获自动解除破产。而根据该条例,债务人在清算后须接受三年的标准考察期,之后需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要点
该条例标志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迈出重要一步,采用结构性的程序,透过强制咨询辅导及清晰的免除债务途径,强调重整和再生。
然而,根据该条例作出的裁决是否具有域外效力,仍有不确定性。由于中国未有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而该条例仅在厦门实施,因此厦门法院作出的免除债务及/或其他裁决在其他省市的法院是否会得到承认和具约束力,尚待检验。
这种挑战也并非新鲜事。在深圳实施中国首个个人破产制度后,深圳法院颁布的裁决同样面对在其他地区不确定是否获承认的问题。例如,在深圳法院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后,其他省市的法院可能仍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诉讼,要求偿还在先前破产程序中未申报的债务,因为目前并无全国性的法律规定此类裁定对其他省市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因此,厦门的个人破产制度最终能否有效地协助债务人再生,将取决于实际执行情况及如何处理管辖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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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8月27日发布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 https://www.xmrd.gov.cn/xwzx/qwfb/202508/t20250827_361860.htm
[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23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https://www.gov.cn/xinwen/2023-03/14/content_5746569.htm
[3] 见厦门市统计局2025年3月25日发布的「厦门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s://tjj.xm.gov.cn/tjzl/ndgb/202503/t20250326_292416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