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何谓「朋友」?终审法院就代客探监厘清了「朋友」的涵义

2018-05-01

简介

本所在终审法院成功为一名代客探监的上诉人撤销串谋欺诈的罪名。终审法院就探访羁押候审人士(「候审囚犯」)而言,对「朋友」一词的涵义作出了广义的诠释。终审法院认为两名上诉人在案发时有可能相信自己是以「朋友」身分探访囚犯,因此并非不诚实,亦无证据证明他们串谋,故撤销定罪。

背景

HKSAR v Wan Thomas and Guan Qiaoyong(终院刑事上诉2017年第6号及第7号)案中,第一被告人创办了一间为候审囚犯的家人及朋友提供代客探访服务(包括转交日用品及食物)的公司,第二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雇员。两名被告人(「上诉人」)以「朋友」访客的身分探访候审囚犯,其后被控不诚实及虚假地向惩教署职员自称是荔枝角收押所候审囚犯的朋友,促使惩教署职员准许他们探访候审囚犯,因而被裁定串谋欺诈罪成。

法律条文

监狱设施的管治及管理受根据《监狱条例》(香港法例第234章)第25条制定的《监狱规则》(香港法例第234A章)管限。

48条规则规定:

「除囚犯的亲戚朋友外,任何人未获特别授权,不得探访囚犯。亲戚朋友的探访,须受为维持监狱纪律及秩序和为防止罪行发生而施加的限制所规限,并且须以如下形式进行……

《监狱条例》及《监狱规则》中均没有界定「亲戚」及「朋友」的涵义。

而且,第203条规则规定:

(1) [荔枝角收押所的] 监督另有命令外,每名候审囚犯均得获准于任何周日,在不时指定的时间内接受1名访客探访一刻钟,或如情况许可,在同一时间接受2名访客探访……

下级法院的裁决

两名被告人于2013913日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判以社会服务令。在审讯中,被告人一方曾争辩指,由于被探访的所有囚犯均为候审囚犯,而非定罪囚犯,因此应依循第203条规则中较笼统的规定。第203条规则没有限制访客须是候审囚犯的「亲戚」或「朋友」。

裁判官认为第203条规则的解读应受第48条规则规限,因此就《监狱规则》而言,「朋友」是指「相识及认识的人们」——私人朋友。在上诉中,上诉法庭审视了第48203条规则,特别是第203条规则中「朋友」的涵义及其合宪性。

上诉法庭维持裁判官作出的裁决,即第48条规则对访客类别的限制适用于第203条规则,认为假如立法原意是第203条规则中「访客」的涵义比第48条规则中的涵义更广泛,则理应会作出明确规定。上诉法庭进一步驳回了有关第203条规则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不符的论点。两名被告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须处理的问题是:

1.按照正确诠释,《监狱规则》中「访客」一词的涵义是甚么;及

2.如果「访客」与「私人朋友」的涵义相同,《监狱规则》是否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第6(2)(a) 14条?

终审法院裁定第48条规则与第203条规则并无抵触。第48条规则只容许囚犯的「亲戚朋友」探访,此规则必然适用于候审囚犯。因此很明显,只有「亲戚朋友」才能探访羁押人士,不论是普通囚犯或是候审囚犯。然而,终审法院裁定,应给予「朋友」一词更广泛的定义,涵盖像上诉人之类的人士。

对于候审囚犯而言,应根据探访候审囚犯的目的来审视「朋友」一词的涵义。探访最重要的目的是让候审囚犯可以与外界联系,让他们得到精神及物质的支援。再者,候审囚犯有权享有较大的自由,可为自己取得私人食物、衣服、报纸及其他消遣品。但如果该等规则严重妨碍他们取得这些物品,这些权利就根本没有实质作用。

终审法院的裁决

终审法院认为,除了候审囚犯相识的人外,他的「朋友」亦可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a)被要求探访囚犯(不论要求是由囚犯本人直接提出或是透过囚犯的亲戚或相识的人间接提出);(b) 在符合探访该类囚犯的法定目的之情况下,希望探访该名囚犯,并向他提供一些精神及物质支援;及 (c) 该名囚犯愿意会见。倘若符合以上各条件, 访客应被视为「朋友」。

尽管终审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考虑宪法论点,但鉴于对「朋友」的正确诠释,亦由于上诉人面对涉及「不诚实」的严重控罪,终审法院认为适宜就控罪稍作评论。终审法院认为证据上有两方面不足以确立相关控罪中的必要元素。

首先,证据不足以证明「不诚实」的控罪元素,而该元素却是串谋欺诈罪的基础元素。下级法院未有考虑上诉人是否真诚相信那些失实陈述为他们所理解的事实。上诉人在案发时完全有可能相信自己是以「朋友」身分去探访候审囚犯,而并非不诚实。其次,支持串谋协议存在的证据并不充分。单凭上诉人来自同一公司这项事实,并不能推断出他们一致同意会在填写探访申请表时选择「朋友」这一选项,从而促使惩教署职员容许他们以访客身分进行探访。

总结

终审法院的判决就探访候审囚犯厘清了「朋友」的涵义,因此受到各界欢迎。现在可以明确知道,除候审囚犯相识的人外,访客只要符合终审法院对「朋友」一词的诠释中的元素,均可探访候审囚犯。这对上诉人及候审囚犯而言均是好消息。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criminal@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