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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间公司的名称「太过相似」怎么办?──补救及防止方法概览

2014-02-28

简介
不少香港公司的注册名称都十分相似,尤其在华人文化中,大家都喜欢用吉祥的字眼,像「发」、「龙」或「运」等等。很自然地,便出现大量非常相似的公司名称。

一间公司无论业务规模大小,都会很关注有没有其他公司与自己公司的名称相似得令人混淆,担心大众可能分辨不到名称相似的公司(特别是不良商人故意为了利用别人商誉及声誉而注册的公司),令自己公司的商誉受损。

补救方法:提出侵犯商标及假冒申索
我们在2008年3月份的通讯〈别人成立的公司与你的公司名称极为相似,可以怎办?〉中,已讨论过香港越来越多影子公司注册的问题。我们指出,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在影子公司注册后12个月内指令公司更改名称。因此,受影响的公司可以向公司注册处投诉影子公司。

如果影子公司已注册超过12个月,受影响的公司可以对名称非常相似的公司提出侵犯商标及/或假冒诉讼,要求法院颁发禁制令,禁止对方使用有关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处处长收到禁制令后,会指令影子公司更改名称。若影子公司不遵照指令更改名称,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将影子公司的名称改为其公司注册编号。

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最近在Power Dekor (Hong Kong) Ltd v Power Dekor Group Co Ltd (HCA 1139/2013) 一案中特别关注利用影子公司混淆顾客的情况。薛伟成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虽然影子公司的问题已存在一段时间,但《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只是赋予公司注册处处长权力,根据法院命令指令影子公司更改名称,及禁止公司使用先前已指令不可使用的名称注册。

薛伟成法官认为这些措施「并未足够,应认真考虑制定条文,容许公司注册处处长在适当情况下执行更为有效的措施,包括拒绝注册公司名称或将与另一名公司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的公司注销」。

毕竟,正如薛伟成法官指出,大量影子公司的存在,问题源于即使新公司的名称与另一现有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非常相似,但只要并非完全相同,公司注册处处长也会准许以该名称注册。

虽然薛伟成法官在判词中指示将判词交予公司注册处处长参考,但未知公司注册处处长会否考虑到政策及讼费的影响,而采取更积极的措施解决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

防止方法:避免以「太过相似」的公司名称注册
随着新的《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公司注册处处长于2014年1月发出了新版本的《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新指引」)。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条例》第108条基本上只是照搬现时《公司条例》(第32章)第22(2) 条,这方面的法律没有甚么改变。

不出所料,公司注册处在防止影子公司注册方面,维持被动的角色。新指引重申,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不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也不表示该名称不会受到其他人反对,而且「公司名称获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获授予该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識产权。因此,申请人应确保采用的名称不会与注册商标相似或与另一公司的名称『太过相似』。」

新指引亦列出公司注册处在判断两个公司名称是否太过相似时会考虑的准则,以下我们提供一些例子说明:

1.         名称相同:例如「KWUN TONG ENGINEERING LIMITED」会被视为与「KWUN TO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太过相似」。
2.         名称发音相同:例如「兴隆」听起来与「兴龙」相同。
3.         名称的英文拼法或中文字形只有些微差异,而不会造成显著差异:例如「KWUN TONG COLOUR LIMITED」与「KWUN TONG COLOR LIMITED」。
4.         不会造成显著分别的英文文法差异:例如「ADVANCE」与「ADVANCED」。
5.         含有相同特色成分的名称:
a.         附加描述足够的名称:例如「ABC服装有限公司」与「ABC食品有限公司」
b.         附加描述不足的名称:例如「ABC服装有限公司」与「ABC服饰有限公司」 

虽然公司注册处处长获赋予上述权力,但目前并无主动行使此权力,指示影子公司遵照《公司条例》第22条(或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条例》第108条)更改名称。清除现存影子公司的工作,目前由公司注册处和法院分担。以现存的大量已注册影子公司来看,公司注册处执行这项工作起来也不容易。

总结
归根究柢,两间公司的名称是否「太过相似」是一项判断,需要视乎个别情况而定。鉴于公司注册处处长未必会积极地清除现存的影子公司,有意成立新公司的人士应在公司注册处进行详尽查册,检查有没有相似的名称,以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亦应向商标注册处申请商标注册,以保障公司的知识产权。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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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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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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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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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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