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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驰名商标

2018-06-01

简介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为保护商标拥有人提供的一项工具,比一般注册商标所提供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享有驰名商标地位,意味着该标志已通过广泛和持续使用而享有高度的声誉和影响力,并获相关公众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国商标法所提供的保护

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意谓在一般情况下,最先将商标注册的人将较其后提出申请的人享有优先权,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属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驰名商标的拥有人享有专属权利。「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如涉及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即使第三方标志涵盖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只要该等标志会导致公众混淆,并损害驰名商标拥有人的权益,则无论是已注册或非注册标志,皆可针对这第三方的使用及/或注册而受到保护。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下,驰名商标的拥有人有权就侵权标志的注册提出反对、取消某个注册标志的注册,及反对该注册标志的使用。


甚么构成中国的驰名商标?

在中国,要取得驰名商标的地位向来十分困难,尤其是对外国品牌而言,因为与中国的本地品牌比较,后者更为当地人所熟知并与当地有更密切的关系,故外国品牌在取得相关公众认定方面会遇到较大困难。

中国《商标法》并没有界定「驰名商标」的涵义,是否「驰名商标」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而中国的法院和商标主管机关对此拥有高度的裁酌权。一个标志要成功地被确认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必须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当地的商标执法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其声誉的充分证据,证明该标志在中国广为相关公众熟知。要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以及在销售渠道、分销网络、采购订单、合同、获颁奖项等方面的信息;
  • 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最好能证明其在中国已持续使用了至少5年);
  • 该商标在宣传/推广方面的所花时间、程度及地域范围,以及例如广告样本、小册子、标识、媒体策划记录、参展时程,以及每年的核准支出等资料
  • 有关该商标作为一个驰名商标所获提供保护的纪录,例如中国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判定; 及
  • 显示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作为驰名商标所受到保护的任何其他资料。


近期一宗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例

在一宗近期案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73民初121号),原告人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John Deere (China) Investment Co., Ltd. ,「约翰迪尔」)持有多个商标(其中一个商标是一只跃鹿的标志),并将该等商标使用于其农业机械等多项产品上。被告人在未获约翰迪尔的批准或同意情况下,使用例如「佳联迪尔」等商标和公司名称,以及在其产品上(包括工业润滑油)使用一个含有跃鹿的标识。此外,被告人亦成功注册了多个名称以作为其公司名称,当中包括「Jialian Deere」,而这个名称的首字「Jialian」无论是在发音和外形上,都与「John」这个字相似。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的作为损害了其权益,乃向被告人提起法律程序。法院引用《商标法》第13条及《驰名商标解释》第11条,平衡被告人在注册商标及原告人在驰名商标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最后,法院裁定农业机械(原告人商标注册的商品)与工业润滑油(被告人商标注册的商品)二者为类似的商品。尽管如此,法院确认原告人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裁定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被告人使用「Jialian Deere」这一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法院命令被告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须刊登声明以减低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要点

尽管要获承认为驰名商标的标准可能十分严格和难以符合,但对于企业而言,取得这一地位是对其极为有利的,因这不单承认了该企业所享有的声誉,以及它在市场推广上所付出的努力,而且也是一项有效措施,防止不法商人在完全不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该标志。

此外,商标侵权者的手法在今天亦变得越来越高明,他们并非仅仅将著名的品牌直接复制,而是在模仿该著名商标的同时,再加入其他特征。遇到此等情况,驰名商标所提供的保护便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即使这些侵权商标比驰名商标更早注册,驰名商标的拥有人仍可以针对该等侵权行为行使其权利。因此,企业必须保存关于其品牌及/或商标在声誉和获得认定等方面的证据,因为要证明一个商标是否著名商标,举证责任是在商标持有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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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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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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