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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G vs. TWG:《商标条例》与普通法下的商标权利(二)

2013-08-31

商标案件裁决
在〈TWG vs. TWG:《商标条例》与普通法下的商标权利(一)〉一文中,我们讨论过捷荣与TWG Tea的商标争夺战。捷荣指TWG Tea标志中的「TWG」字样已被捷荣注册并用作商标,因此在香港高等法院控告TWG Tea侵犯商标及假冒。由于捷荣提出反对,TWG Tea的标志尚未在香港商标注册处获得注册。

捷荣与TWG Tea两家茶业公司关于侵犯商标及假冒的诉讼已有结果,高等法院裁定TWG Tea侵犯捷荣的商标及假冒捷荣的标记。

只是使用自己的名称
案件在高等法院审理时,TWG Tea提出抗辩,表示只是使用自己的名称作诚实的商业用途,但法院在研究案情后不接纳这个抗辩理由。当TWG Tea于2007年10月左右将名称由「The Wellness Group」改为「TWG Tea Company Pte Ltd」时,捷荣已在澳洲、香港、中国大陆、台湾及新加坡等地注册了含有「TWG」字样的标志。证据显示,TWG Tea在美国及澳洲申请商标注册时,当地的注册部门发出了反对意见,理由是TWG Tea的标记与捷荣的标记相似,因此不可注册。由于TWG Tea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聘用了一家专门办理商标事宜的著名新加坡律师行,法院认为律师没理由没有将这些反对意见告诉TWG Tea。此外,TWG Tea与捷荣在2011年磋商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同意双方的标记可同时在南韩使用,这显示TWG Tea是知道捷荣的标记同样含有「TWG」字样的。基于上述情况,法院不接纳TWG Tea表示它只是使用自己的名称作「诚实」的商业用途。

侵犯商标
在判断TWG Tea的标志是否侵犯了捷荣的注册商标时,法院需要考虑两个标记的相似性,以及因使用被指侵权的标志而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看来相似
就相似性而言,法院认为双方标记的显著特点均为「TWG」字样。在判断注册商标与被指侵权标志是否相似时,其中一个原则是文字比其四周的设计来得重要,因此法院裁定,在TWG Tea的标志中,「TWG」字样四周的英文及法文文字,并不足以将其使用的「TWG」字样与捷荣使用的「TWG」字样区别开来,尤其是对于以中文为母语的人来说,那些文字是没有意义和不明显的。两个标志读起来和听上去一样,因此两者是相似的。

很可能造成混淆……
在是否很可能造成混淆的问题上,法院的结论是肯定的。捷荣一方传召了五名证人,当中有捷荣主席认识多年的朋友、顾客及银行家,他们时均表示曾以为TWG Tea的茶室是由捷荣开设的。法院信纳证人是真正感到混淆的。另一方面,法院不接纳TWG Tea的证人表示,因为不知道捷荣有使用「TWG」字样,所以没有感到混淆;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关于有没有混淆的供词是不可倚赖的。法院也考虑到在香港及美国、澳洲、菲律宾的商标注册部门发出的反对意见,指出因为捷荣的标记注册在先,而拒绝为TWG Tea的标记注册。法院认为,多个独立的商标注册部门不约而同地得出相同的结论,显示这些反对意见是证明TWG Tea的标记会造成潜在混淆的有力证据。由于与先前的标志相似及有证据显示造成混淆,因此法院裁定TWG Tea的标记构成侵犯商标。

假冒
捷荣一直在其茶及咖啡产品广泛使用「TWG」标志,自2006年重塑品牌以来,更用于数以千计的发票上。这样全面的使用,已足以在捷荣以此标志供应的货品及服务中建立商誉。在失实陈述方面,由于捷荣的证人表示实际感到混淆,这也证明了失实陈述的可能性。法院不接纳TWG Tea表示由于它以高档市场为销售对象,与捷荣较为大众化、价格较低的零售市场不同,失实陈述的机会便会减低。法院指出,TWG Tea供货的餐厅虽然品质良好,但未至于豪华。法院认为TWG Tea会向任何有意购买其茶具的顾客供货,并不局限于奢侈品市场,因此一旦顾客转为光顾TWG Tea,以将无可避免地对捷荣造成损害。法院举例指,TWG Tea的产品现时在台湾的CitySuper超级市场有售,若洽商成功,亦可能在香港的CitySuper发售,届时将与捷荣的产品直接竞争。

事情尚未完结
法院已就本案颁下裁决,但济助问题尚待处理。捷荣就侵犯商标及假冒在原审胜诉后,现正寻求法院颁发禁制令,禁止TWG Tea使用含有「TWG」字样的标记,并宣布TWG Tea侵犯了捷荣的标记。有关问题于另一宗分开及稍后的聆讯处理。而TWG Tea目前则打算就商标侵权及假冒的裁定提出上诉。请继续留意这宗商标争夺案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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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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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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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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