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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厘清从犯刑责的法律原则

2016-04-01

简介
任何人如协助或鼓励他人犯罪,即属从犯或帮凶,可被判与主犯相同的罪名,这是由来已久的法律原则。然而,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在R v Jogee and Ruddock v The Queen (Jamaica) [2016] UKSC 8一案裁定,三十年前Chan Wing-siu v The Queen [1985] AC 186一案(「陈荣兆」)订立关于从犯刑责(accessory liability)的心理元素的法律原则是错误的。

R v Jogee and Ruddock v The Queen (Jamaica)
Jogee及Ruddock分别为两宗谋杀案中的从犯,两人均被裁定谋杀罪名成立。在Jogee案中,Jogee和Hirsi在服用药物/酒精后,于凌晨二时前往Reid女士及死者的住所,四人发生争执。死者要求他们离开,Jogee举起玻璃樽靠向死者,声言欲对死者爆樽,但距离太远。最后,死者被Hirsi刺死。而在Ruddock案中,死者被Hudson在抢劫时割喉致死,另一被告人Ruddock承认他绑起死者的手脚,但对死者割喉的人不是他。

争论点
英国最高法院需审理的问题是:法官根据陈荣兆案就裁定从犯有罪所须的心理元素而给予陪审团的指引是否正确。在陈荣兆案中,枢密院裁定,若甲、乙两人同意干犯某罪行(罪行一),而在合谋犯罪过程中,甲干犯了另一罪行(罪行二),而乙又「预见」甲有可能这样做,则乙亦会被裁定干犯罪行二(作为从犯)。假如乙已预见甲干犯罪行二的可能,仍继续合谋干犯罪行一,则不论乙是否有干犯罪行二的「意图」,亦已足以裁定他干犯了罪行二。简单来说,陈荣兆案裁定,「预见」已足以构成将从犯定罪所须的心理元素,犯罪「意图」并非必要条件。

重新审视陈兆荣案
然而,英国最高法院裁定陈荣兆案所订立的法律原则有误。法院指出,若乙联同甲参与罪行一,并在预见甲可能干犯罪行二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此「预见」则成为乙有「意图」协助甲干犯罪行二的证据。虽然此「预见」可能是有力的证据,但只是证据,未必能由此推断他有协助犯罪的「意图」。

英国最高法院是在仔细审视十九世纪以来的法律后得出上述结论的。在陈荣兆案前,定罪所须的心理元素显然是协助或鼓励犯罪的「意图」及犯罪的「意图」。虽然陈荣兆案引用了一些更早的案例,但该等案例的讨论背景不同,不能用来支持枢密院将「预见」等同「意图」。例如,在Davis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1954] AC 738一案中,关于其他共同被告人的「预期」行为的讨论,背景是考虑是否需要发出共犯警告(accomplice warning),因此不能成为陈荣兆案所订下的新法律原则的基础。枢密院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过往案例,以致得出错误的结论。

从犯刑责的正确法律原则
既然陈荣兆案被否定,裁定从犯刑责所须的正确心理因素,显然是干犯罪行二的「意图」。单是「预见」并不足够,尽管「预见」大可能构成推断「意图」的证据。这是陪审团在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需裁断的事实问题。

在涉及暴力袭击的案件中,如果乙联同甲造成他人严重受伤,而陪审团从证据推断乙有意图鼓励或协助蓄意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及/或有意图在需要时作出此事,那么,若甲的行为有意图造成他人严身体伤害,而最终导致有人死亡,甲和乙均会被判谋杀。相反,如果乙联同甲袭击他人,但无意图协助造成真正严重伤害或死亡,只是暴力升级导致有人死亡,乙将会被判误杀,而非谋杀。

R v Jogee and Ruddock v The Queen (Jamaica) 案的结果
在指出从犯刑责的正确法律原则后,英国最高法院裁定,在JogeeRuddock案中,下级法院基于陈荣兆案给予陪审团的指引错误,因此上诉得直。但考虑到Jogee案的案情,Jogee显然应至少被判误杀,因此应以谋杀控罪进行重审,或改判为误杀。

总结
就从犯刑责而言,由于香港和英国法院均参照相同的案例和法律,加上英国最高法院在此案达成一致裁决,因此香港法院很可能跟随此案的裁决。且看此案对香港法院日后判案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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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

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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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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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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