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伯明翰班主杨家诚涉嫌洗黑钱案

2013-11-01

背景
英格兰超级足球联赛球会伯明翰班主杨家诚于2011年6月29日被警方拘捕并控以洗黑钱罪名,五项控罪涉及金额合共7.21亿元(港币,下同)。本文将简述如何在杨家诚一案上应用洗黑钱罪的法律原则。

洗黑钱的相关法律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 条
警方是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该条例」)第25(1) 及 (3) 条起诉杨家诚的。第25(1) 条订明,「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犯罪行为
根据该条例第25(1) 条,「洗黑钱」的唯一犯罪行为是「处理」。第2(1) 条订明,「处理」包括多种行为,例如收受或取得财产,隐藏或掩饰财产,以及处置或转换财产。控方无须证明任何人触犯了最初产生得益的可公诉罪行。[1] 即使控方没有指明有关的可公诉罪行为何,此项控罪亦不至于无效。[2] 控方亦无须证明有关财产事实上是可公诉罪行的得益。[3]

犯罪意图
至于此项罪行的犯罪意图,控方则须证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 (i) 客观而言,有「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人处理的财产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及 (ii) 主观而言,被告人知道这些合理理由存在,被告人则会根据该条例第25(1) 条被定罪。[4]

杨家诚案

控方案情
控方对杨家诚的指控,首先是基于杨家诚及其父亲名下5个银行帐户(「银行帐户」)超过7.21亿元的结余;该结余与杨家诚及其父亲报称约170万元的实际应课税收入之间有着大幅差距。

控方表示,由2001年起,一直有不同人士存款到银行帐户,许多存款并无明显原因。当中约400笔、合共约9,800万元为现金存款;约4,000万元来自21笔现金存款,每笔存款超过100万元。这7.21亿元存款基本上相等于2007年年底的提款总额。有多宗在同一日进行的交易,存入及提取的金额是相同的。专家证人发现多张由澳门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澳博」)发出的现金支票,可能与赌博活动有关,但没有文件证明这个假设。事实上,杨家诚在要求澳博将现金支票存入其银行帐户时,并非在澳门赌博。

辩方案情
辩方主要欲证明银行帐户的资金来源,以及解释银行帐户内的7.21亿元与杨家诚及其父看来微薄得多的收入之间的差距。

辩方的专家证人首先表示,杨家诚在半岛酒店开设的发廊有盈利,在1989至1991年间赚取了400万元至1,000万元。1999年,杨家诚成立了一间研究公司,开始活跃地以孖展大额买卖股票,他表示每日平均交易额约为200万元,在他声称物业投资获利1,500万元后,更是如此。2008年,杨家诚向金利丰财务有限公司借入1.4亿元及在市场集资,买入伯明翰球会29.9% 股份。

至于来自澳门赌场中介公司(例如Neptune Club)员工的支票,杨家诚表示有关款项是他在该等机构的资本投资。他指所有存款人均有香港地址、身份证号码及银行纪录,而另外11笔存款则是他从一部2005年拍摄的香港电影而来的投资回报。

初步观点
杨家诚并无否认银行帐户有7.21亿元,亦没有否认其银行结余是来自多笔现金及支票存款;银行纪录亦会显示提款纪录。我们认为,控方无论凭「收受」或「取得」的方向,都能够证明「处理」这项犯罪行为。

现在问题在于法院能否从现有证据推断犯罪意图。要证明「知道」会很困难,因为并无证据直指杨家诚知道存款的资金来自犯罪得益。控方可能会倚赖「有合理理由相信」来证明杨家诚有犯罪意图。事实上,大额的款项以及频密而不寻常的存款和提款(尤其是从赌场),都令人怀疑流经银行帐户资金的来源。加上杨家诚在庭上作供「混乱」,亦减低了他的可信性。因此,法院未必相信辩方声称存款资金来源是「干净」的。

不过,举证责任仍在控方身上,控方须证明其案情无合理疑点。一方面,杨家诚主观而言知道银行帐户有频密的存款及提款;但另一方面,法院是否能从杨家诚的上述行为推断,客观而言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存款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仍属疑问。

此案仍在审理,我们将会继续跟进案件的最新进展。


[1]     HKSAR v Li Ching [1997] 4 HKC 108 [2]     Lam Hei Kit v HKSAR (unrep., FAMC No. 27 of 2004) [3]     HKSAR v Wong Ping Shui Adam [2001] 1 HKLRD 346;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 2) [2007] 1 HKLRD 568 [4]     HKSAR v Shing Siu Ming [1999] 2 HKC 818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criminal@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快速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