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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明翰班主杨家诚涉嫌洗黑钱案(第二部分)──反洗黑钱法律如何应用

2014-03-01

商人杨家诚被控洗黑钱案(HKSAR v Yeung Ka-sing, Carson, DCCC 860/2011)早前审结,杨家诚被控5项「处理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违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  (3) 条,经审讯后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该5项罪名均涉及存入杨家诚本人或其父亲名下银行帐户的款项,合共港币7.21亿元。

201311月的文章〈伯明翰班主杨家诚涉嫌洗黑钱案〉中,我们讨论过有关洗黑钱的法律原则;本文将讨论法院在审理杨家诚一案时如何运用有关法律原则。


有关法律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对于银行帐户的资金流入及流出并无争议,争议的是如何解释该资金流向及其背后原因。若要裁定杨家诚罪名成立,法院须在没有合理疑点下信纳:(1) 杨家诚知道资金流向;及 (2) 社会上一般想法正常而知道有关情况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处理的款项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第一,有关存款不可能是来自杨家诚及其父亲在报税表中申报的收入来源。然后,控方根据法证会计师的证供及以下事实,证明银行帐户的资金流向具有洗黑钱的特征:

  1. 合共9,500多万元以现金交易方式存入多个银行帐户;
  2. 多间证券行将约1.21亿元存入多个银行帐户,但没有证据显示,存入杨家诚的证券帐户的股份或用来购买这些股份的款项来自何处;
  3. 多张由澳门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澳博」,一间在澳门经营娱乐场博彩的公司)发出的现金支票存入涉案银行帐户,但这些支票与杨家诚没有明显关连;
  4. 其他第三方在涉案银行帐户存入合共约2.65亿元,但并无明显原因存入这些存款。

控方指,基于上述存款的情况(杨家诚对此必然是知情的),社会上一般想法正常而知道上述情况的人,均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处理的存款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杨家诚的抗辩理由

杨家诚提出了多个解释,试图说明银行帐户的资金流向,但全部不获法院接纳。以下概述杨家诚部分的解释:

发型屋收入

杨家诚指部分存款是他经营的五间发型屋赚取的收入。他作供指发型屋业务每年合共赚取约港币1,000万元收入。然而,法院比较杨家诚的证供与有关报税表后,认为杨家诚夸大了从发型屋业务赚取的收入。

证券交易

关于证券交易,杨家诚试图解释,由于他开设了很多经纪帐户,他需要迅速支付被催缴的保证金,以免被迫出售股份而招致损失,因此最快的方法是直接将现金存入经纪行的银行帐户。

但据多名证券行职员表示,现金存款最多只会比银行转账快半日至一日,法院认为杨家诚没有充分理由以现金支付保证金。法院亦认为,杨家诚选择以现金与证券公司交易的原因之一,是他知道现金交易较难追踪。

赌场赢款

关于来自澳博的存款,法院注意到澳博在很短的时间内开出了10张现金支票给杨家诚。虽然杨家诚声称他大部分时间赢钱,但他无法解释为甚么澳博只向他开出了10张支票。如果这些支票真的来自他在赌场的赢款,那应该是很难忘的赌局,但杨家诚却表示他记不起怎样要求款项的详情或赢得这些款项的情况。结果法院裁断,杨家诚指来自澳博的存款是他在赌场赢得的款项,纯属谎言。

投资回报

关于来自多名第三方的存款,杨家诚尝试解释,该等存款大部分是他在金禾国际、Neptune Club及股票编号070的股份投资回报。

金禾国际交易

杨家诚声称,他能够以大幅折让价在场外购买金禾国际的股份,其后透过一名余女士(音译)将股份售予多名买家。可是,并无任何文件显示这项安排确实存在,甚至连一点蛛丝马迹都没有,法院认为这极之不寻常,因为无论从甚么标准来看,有关交易涉及的款额都非常巨大。

股票编号070

杨家诚表示,他透过投资港币2,640万元于大股东连棹锋及第二大股东张治太,购买上述股票编号07020%股权。但杨家诚并没有成为该等股份的注册股东,只是持有该等股份的实益权益,而连棹锋仍表面上是正式的大股东。杨家诚表示他从投资中获得每年100% 的利息,由连棹锋存入他的帐户。

法院认为,杨家诚对于如何从投资中每年获得100% 利息的解释实属荒唐,他只是编造故事来掩饰张治太付款到他的帐户背后的真正原因。法院又认为,像杨家诚对股份交易这样有丰富经验的人,必定知道进行幕后交易而不披露其利益是不恰当,甚至非法。

Neptune Club

证据显示,有合共约港币500万元的款项透过多名第三方(相信是代表连棹锋)存入杨家诚及其父亲的帐户,而杨家诚声称那是他在Neptune Club的港币2,000万元投资的回报。

但法院认为杨家诚所说的并非事实。有关投资应该是在「2005年年初」作出的,但杨家诚及其父亲在4月和5月已获偿还港币500万元,这项交易并不合理。法院进一步指,即使杨家诚所言属实,又即使杨家诚认为由第三方代表连棹锋(Neptune Club的老板)而非连棹锋本人或其公司向他还款并无问题,但由于杨家诚是与澳门赌场的老板进行交易,社会上一般想法正常的人均会认为,这种付款方法构成合理理由相信有关款项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此外,该等存款的金额不小:任何想法正常的人都会想一想为甚么一间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会透过第三方个人或公司帐户开出的支票,来偿还在上市公司的投资回报。法院认为,想法正常的人会立即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入被告人及其父亲银行帐户的款项,代表直接或间接从可公诉罪行的全部或部分得益。


裁决及判刑

法院信纳控方已在没有合理疑点下证明,杨家诚知道资金流入及流出银行帐户的所有情况,而社会上一名想法正常而知道该等情况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处理的款项代表直接或间接从可公诉罪行的全部或部分得益。因此,法院裁断杨家诚有合理理由如此相信,故裁定他全部5项罪名成立。杨家诚被判监禁合共6年,他于2014327日就定罪及判刑向上诉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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