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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周刊》对霸王造成的损害有多大?

2016-07-01

霸王控告《壹周刊》诽谤的案件历时数年,近日终于审结,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庭」)裁定霸王一方胜诉。然而,许多人对于霸王获得的赔偿金额之少感到奇怪,本文将解释为何霸王申索的金额与法庭最终批准的赔偿金额相差那么大。


简介

Bawang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 Limited, etc. v Next Media Publishing Limited  HCA1109/2010一案中,霸王透过两家原告人公司(分别为霸王集团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及霸王集团在内地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控告《壹周刊》在2010年刊登的一篇调查报导(「该报导」)中诽谤。

该报导声称,正常使用霸王的洗发水产品会令使用者不适甚至患癌。霸王因此控告《壹周刊》诽谤及恶意捏造,并要求赔偿港币6亿元。霸王虽然胜诉,但法庭却只批准赔偿港币300万元。


法律责任

法庭裁定,《壹周刊》在刊登有关内容时未能证明内容真实(「正当理据」辩解),所刊登的内容并非真诚评论(「真诚评论」辩解),而且该报导亦不符合负责任新闻报导的标准(「为公众利益而出版」辩解)。然而,法庭认为《壹周刊》刊登该报导并非出于恶意,因此霸王只能成功控告《壹周刊》诽谤,而非未能成功控告其恶意捏造。


霸王的索偿金额

霸王向《壹周刊》追讨的诽谤赔偿详情如下:

  1. 霸王在内地及其他地方(包括香港)的业务及利润损失,合共人民币4.48亿元;
  2. 该报导刊登后,霸王在香港及内地的公关及广告开支,分别为港币5,800万元及人民币700万元;
  3. 因该报导而刊登公告的费用港币4,652.50元;
  4. 霸王声誉受损的赔偿;及
  5. 惩罚性损害赔偿。


不能追讨内地以外的业务及利润损失

法庭根据由来已久的「不容追讨反射损失」(no-reflective-loss)原则,驳回霸王追讨在内地以外的业务及利润损失。根据该原则,即当一家公司蒙受损失时,只有该公司(而非其母公司或股东)可提出诉讼以追讨损失。法院指出,在内地以外蒙受业务及利润损失的,实际上是两家香港公司,该两家公司是其中一名原告人的全资附属公司,但却奇怪地没有加入为本案的原告人。因此,法院裁定霸王不能透过本案的原告人追讨内地以外的损失。


不能追讨内地的业务及利润损失

至于霸王在内地的业务及利润损失,法庭裁定,根据法律冲突原则,适用法律应为与发生损失及蒙受损失各方关系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因此法庭应采用内地法律来评估霸王的损失。

法庭裁定,根据内地法律,霸王无权追讨在内地的损失,因为《壹周刊》并无在内地销售,霸王所追讨的内地损失只是由于第三方转载所致,而在内地法律下,原出版人无须就转载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因此法庭裁定霸王不能向《壹周刊》追讨在内地的损失。


其他声称的损失

法庭进一步驳回霸王追讨的公关及广告开支,因为法庭认为该等开支是无论如何都会产生的。由于霸王控告《壹周刊》恶意捏造的申索被驳回,因此亦不能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只批准霸王获赔偿因该报导以致需刊登公告的费用港币4,642.50元,以及两家原告人公司声誉受损的赔偿共港币300万元。


总结

由于霸王已撤回本案的上诉,因此原讼法庭的裁决属最终裁决。本案说明了以下事情的重要性:(1) 了解在产生损失的地区中有关追讨赔偿的法规,及 (2) 确认有权根据诉讼地点的法律追讨赔偿的人士,并将该等人士加入为诉讼的原告人。就第一点而言,索偿人应在诉讼前考虑不同地区的法院会如何诠释产生损失地区的法律,以选择提出诉讼的地点。而第二点似乎较为简单直接,在诉讼前阶段亦较易处理;正如判词所指,法庭不明白为何霸王没有把两家实际蒙受损失的香港公司加入为本案的原告人(尽管《壹周刊》提交的抗辩书已提醒了霸王有关反射损失的原则,而霸王在考虑该抗辩书后已把其内地附属公司加入为原告人)──这个决定说不定令霸王失去了数以百万计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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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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