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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湖花园围标案:大厦维修工程围标的法律问题

2015-07-01

沙田翠湖花园的屋苑翻新工程索价2亿6千多万港元,天价的维修费用令一众小业主哗然。其后廉政公署的调查发现,天价维修工程的主因相信是由围标贿赂导致。工程公司前东主丘瑞田被廉政公署控告串谋提供贿款约4,500万港元,以换取翠湖花园及另外两个屋苑/住宅楼宇维修工程的顾问及维修合约。


为何会围标?

围标是指多名参与投标过程的持份者作出事先约定,旨在制造对某参与者有利的结果。由于楼宇维修工程涉及非常专门的知识,业主通常会聘请顾问公司为招标文件订明要求,及协助业主评估承办商是否具备所需资历。典型的楼宇维修工程围标集团涉及顾问公司、维修承办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以及业主立案法团主席,而管理公司和法团主席通常是委聘顾问和挑选承办商的关键人物。因此,有意获得合约的顾问公司和承办商可能会尝试向管理公司和法团主席提供利益,以换取有利待遇。

围标会招致多项民事及刑事责任,而本文将集中讨论关于违反《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的刑事责任。


起诉

丘瑞田(「丘」)被控以五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丘被指在翠湖花园的翻新工程中,与另外三名分别在不同顾问公司及维修工程承办商工作的人士,串谋向项目管理公司两名职员及法团主席,提供相等于该屋苑翻新总工程费用的16% 作贿款,以换取该两名管理公司职员及法团主席向他们提供关于项目的内幕消息,及协助他们取得翠湖花园的顾问及维修合约。


审视因素

由于翠湖花园一案刚刚进入司法程序,要详细分析案件,目前言之尚早。但我们可参考余宝亮 诉 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1-2003] HKCLRT 507一案,以了解法院就涉及向法团主席提供利益的贿赂罪行所考虑的因素。

余宝亮案与翠湖花园案均涉及向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主席提供利益。余宝亮(「余」)被控以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 条。余向法团主席廖韵儿(「廖」)支付两套约值港币40,000元「土耳其希腊及埃及13天游」的旅游套票,作为她协助他取得电梯维修合约的报酬。余经裁判法院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禁6个月。

余在原讼法庭提出上诉,首先指下级法院错误地裁定廖是法团的代理人,因为《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并无订明批出合约的权力属于法团主席,亦没有订明在甚么具体情况下主席会被视为法团的「代理人」。第二,余认为主席不应被视为「代理人」,因为她无权订立对法团具约束力的维修合约。

张慧玲法官基于两个理由驳回余的上诉。第一,法院指出,代理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有受信关系」。《建筑物管理条例》清楚列明了法团的功能,及订明主席是代表法团行事的人士。主席担任受信职位,因此代理关系存在。第二,《防止贿赂条例》第11(2) 条订明,收受利益的人即使「没有权力、权利或机会」就其当事人的事务或业务约束其当事人,亦不构成免责辩护,因此即使廖不能在批出合约的决定上约束法团,她仍被视为代理人。


总结

翠湖花园围标案无疑提醒了小业主要保持警觉,认真审视维修工程合约的招标过程是否公平持正。余宝亮案亦正正提醒了一众顾问公司和维修承办商,向法团主席提供任何利益,而旨在维修工程中获得有利考虑,很可能会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因此,顾问公司和维修工程承办商应检讨其标准招标程序和内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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