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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历来最大宗内幕交易案罪名成立

2009-09-01

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前董事总经理杜军被控进行内幕交易,违反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1条,被判监禁7年。

甚么是内幕交易?

就上市法团而言,若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掌握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消息,并进行该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0条的意义下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交易,即属内幕交易。

与法团有关连的人

就第270条而言,任何个人如符合以下说明,即被视为与法团有关连:

(a)               他是该法团的董事或雇员;

(b)               他是该法团的大股东;

(c)               他本人与该法团或与该法团的高级人员或大股东之间存在业务关系;

(d)               他是有关法团的大股东的董事、雇员或合伙人;或

(e)               他有实际途径接触有关消息。

应注意,「与法团有关连的人」包括在任何内幕交易前6个月内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士。

有关消息

就法团而言,有关消息是指:

(a)               具体消息或资料;

(b)              而该等消息或资料并非普遍为投资大众所知的;而且

(c)               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即价格敏感资料。

就此而言,若消息或资料中关于某项交易、事件或事宜的详情能令人识别该项交易、事件或事宜并有条理地描述及理解其性质,即属具体的消息或资料。

杜军的案件

杜军就发售债券向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中信资源」)提供意见期间,以自己的资金及向摩根士丹利借入的款项买入合共港币2,670万元的中信资源股份,而案中可谓最具争议的问题是,杜军声称获得并确实获得摩根士丹利法规部门批准买卖有关股份,但法规部门其实是批准他买卖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股份,而非中信资源的股份。

事实上,即使法规部门的确批准他买卖中信资源的股份,法规部门的批准亦未必能成为抗辩理由。

杜军被控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1条。第291(1)(a) 条规定,任何人如与某上市法团有关连,并掌握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消息,则不得进行该法团的上市证券的交易。因此,即使获得内部批准,该人仍在第291条规限的范围内,因为他仍是在知道有关消息的情况下明知而买卖有关股份。事实上,第291条的措辞,已防止任何人以「合理借口」作为抗辩理由。基于上述原因,获得内部批准与否对本案来说并不重要。

杜军被判监禁7年,亦即区域法院可判处的最高刑期。

法院的批评

法官对本案作出的最严厉批评之一,是在摩根士丹利的法规部门发现杜军买卖中信资源股份之前,摩根士丹利的高层早已注意到事件,但法规部门与高层之间对此事欠缺内部沟通,法官批评摩根士丹利的监察制度缺乏效率。

总结

本案对香港的金融业界有着警戒作用,任何检控以至调查的后果均可能十分严重。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制度,而金融从业员在私人买卖与客户有关的证券时亦应加倍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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