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律师、大律师及讼辩律师

2014-01-01

在香港,法律专业人士有「律师」(solicitor,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barrister,又称大状)之分,可是近期的电视剧总是将律师和大律师混为一谈。由于两者都可概括地称为「律师」,公众往往也分不清楚两者在诉讼过程中担当的角色有何分别。不过,随着香港实行「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这两个法律专业分支似乎正跟随国际趋势,逐渐合而为一。


律师与大律师的分别

在诉讼过程中,与客户(当事人)直接接触、联络的是律师,他们主要的角色是跟进客户的案件,包括提供法律意见、听取客户指示、与对家及/或其律师沟通、准备案件直至审讯等。大律师不可以直接接受客户委托,必须按律师(有时是法律援助署署长或政府)的指示行事,而且不可在没有律师作为联络人的情况下接受客户委托。此外,大律师只可向律师收费,不可向客户收取专业费用;大律师的专业费用通常被归入律师专业收费中的垫付费用一项,由律师向客户收取。

一般而言,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负责准备各种法庭文件,而大律师则专门代表客户出庭辩护或作口头陈词,尤其是在法律程序的实质审讯时。在香港,大律师在所有法院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发言权(rights of audience);律师在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享有出庭发言权,但在终审法院并无出庭发言权,而在高等法院亦只有有限的出庭发言权──除非获「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授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Higher Right of Audience)。

另外应注意的是,香港的法律执业者不可以同时是律师和大律师。律师是受香港律师会监管的,而大律师是受香港大律师公会监管的。


香港的「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

近年,很多普通法地区都逐渐迈向废除对律师出庭发言权的限制。英国和其他地区的律师和大律师专业正迈向完全结合或半结合,有见及此,香港的《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也作出了修订,扩大律师的出庭发言权,准许律师专业中的资深讼辩人以「讼辩律师」(solicitor advocate)的身分为公众服务,把一般市民与法院之间的距离拉近。

「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因而成立,以处理「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申请。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五年的认许后执业经验(post-qualification experience),当中至少两年必须是在香港的经验。审核申请时,委员会必须信纳申请人已具备充分的诉讼经验。获得「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讼辩律师可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陈词,出庭发言权不受限制。委员会的审核标准非常严格,在第一批申请中,只有15名申请人获授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

本所的资深合伙人伍兆荣律师凭着丰富的诉讼经验,成为目前香港少数获授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的律师之一,可在包括终审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为客户出庭辩护。


总结

随着英国等多个普通法地区迈向完全取消对律师出庭发言权的限制,我们可以预期,律师的出庭发言权将会逐步扩大,更灵活地为公众服务。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4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