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交易所买卖衍生工具的投资者识别码制度进行咨询
简介
于2023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证券市场成功推行了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在此基础上,证监会有意将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扩大至交易所买卖衍生工具市场。证监会建议的「衍生工具市场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拟议制度」)涵盖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交易系统(「期交所交易系统」)买卖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股票期权(统称「期货及期权合约」)。证监会希望透过拟议的制度,加强监管监察、侦测市场失当行为,并使香港与国际准则及全球最佳常规看齐。
拟议制度的范围及好处
拟议制度的范围包括:(a) 在期交所交易系统买卖的期货及期权合约(不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产品);及 (b) 指定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1],包括作为主事人或代表客户在期交所交易系统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根据拟议制度,相关客户(「相关客户」)的身分必须披露。相关客户通常是已经或有意透过在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开立的交易帐户就期货及期权合约发出交易指令的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直接客户。下表说明在不同情况下谁是相关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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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拟议制度下的相关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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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自营交易指令 |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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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令是经由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中介链传递 |
中介链中最后一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直接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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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帐户 |
与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开立交易帐户的法律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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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集体投资计划) |
取决于透过其发出交易指令的交易帐户的持有人是哪个实体: · 如基金经理在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交易帐户被用以发出交易指令,则该基金经理为相关客户。 · 如交易指令是透过以集体投资计划名义持有的交易帐户发出,则该集体投资计划被视为相关客户。 |
拟议制度预期将提高证监会识别投资者、监察可疑交易行为及侦测潜在失当行为的能力。此外,由于拟议制度能够识别交易所买卖衍生工具市场的参与者并追究其责任,因此有助遏止欺诈活动及操纵行为。
建议运作模式
在拟议制度下,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必须:
1. 确保券商客户编码(BCAN,一个独一无二的识别码)已编配给已经或有意在期交所交易系统上就期货及期权合约发出交易指令的相关客户;
2. 确保已向每名相关客户取得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连同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一并提交到由港交所维护的中央数据资料库;
3. 确保相关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已包括在每项期交所交易系统交易指令的资料内;及
4. 采纳适当的资料私隐及保安措施,以保障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储存,包括遵循适用的资料私隐法例,就收集及处理相关客户的个人资料取得他们的明示同意。
实施时间表及展望
证监会建议于2028年第一季推行拟议制度,以配合期交所推出领航星衍生产品平台(「该平台」)的时间。此安排旨在尽量减少对运作造成干扰,避免多次系统升级的需要,并在该平台投入运作后进一步改善拟议制度流程的实施。
拟议制度旨在提供有效的监管及提高透明度,同时在香港的衍生工具市场保障客户私隐及尽量减少繁复的行政工作。拟议制度预期将提高侦测及应对市场失当行为的效率,从而维护市场廉洁稳健并增强投资者信心。咨询期将于2025年12月2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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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i) 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与股票期权有关)或第2类受规管活动(与期货合约或其他期权合约有关)获发牌或注册并进行期货及期权合约的自营交易;或 (ii) 就透过为另一人(客户)开立和维持的帐户发出的交易指令而向客户提供期货及期权合约经纪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