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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接纳戏仿作品的空间吗?

2013-07-31

背景
2011年6月,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草案」)以修订《版权条例》(第528章),以便扩大在数码环境中对版权作品的保护。草案其中一项修订,是建议赋予版权拥有人一项科技中立的专有权利,以任何电子方式传播其作品。由于在草案的建议下,戏仿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因此该草案引起广泛公众关注和争议,结果不能在2012年通过。

2013年7月11日,政府就版权制度下戏仿作品的建议处理方法,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本文将概述香港及其他地区目前的法律如何处理戏仿作品,以及政府在谘询文件中提出的三个方案。 

甚么是戏仿? 

世界各地对于戏仿(parody,俗称恶搞)并无划一的法律定义。戏仿泛指仿效或包含他人作品(通常是版权作品)的若干元素,以达到诙谐或批判效果的作品。香港常见的戏仿作品包括把政治人物的图像并合到现有的新闻照片或电影海报、为流行曲谱写新歌词及把电视剧或电影的片段改编为与时事有关的内容。 

香港目前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版权制度,只有包含版权作品实质部分(从「质」而非「量」来说)的戏仿作品,才构成侵犯版权;而符合以下任何豁免情况的戏仿作品,亦毋须负上法律责任:

1.          戏仿作品已取得版权拥有人同意,例如透过适当的「共享创意」特许[1] 获得授权;

2.          戏仿作品使用了版权期限已届满的公共领域作品来制作[2];及

3.          在符合若干指定条件下,戏仿作品属于公平处理版权作品,用作教育、研究、私人研习、批评、评论及新闻报道等用途。  

任何人制作的侵权戏仿作品若不属上述豁免范围内,都可能须负上民事责任。此外,任何人在任何贸易或业务中向公众分发侵权戏仿作品,或分发侵权戏仿作品而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利益的程度,则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 

外国的处理方法 

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戏仿作品的处理各有不同。澳洲及加拿大已就公平处理戏仿及讽刺作品订定版权豁免,但并无在法例中界定有关词汇。澳洲法院会以客观方式评估何谓「公平」,相关因素包括侵权材料是已发表还是尚未发表,材料的性质及用途,能取得版权拥有人允许的可能性,以及材料是否以不正当方法取得。

英国现时的版权法例并无就戏仿作品提供任何具体豁免,但英国政府已决定就戏仿作品、滑稽作品(caricature)和模仿作品(pastiche)订定公平处理的版权豁免[3]

美国没有就戏仿作品提供具体的版权豁免,但有开放式的公平使用豁免条文,豁免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研究等目的而作出的行为。 

三个方案 

在谘询文件中,政府就戏仿作品的处理方法提出了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1:澄清 

方案1是澄清《版权条例》现有的「损害性分发罪行」及建议的「损害性传播罪行」的刑事制裁条文。政府建议,在评估经济损害的程度时,法院应采用「超乎轻微的经济损害」测试,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包括作品的性质、分发/传播的模式及规模,以及戏仿作品的分发/传播会否构成原作品的替代品。 

方案2:刑事豁免 

方案2是订定刑事豁免,指明戏仿作品不属现有的「损害性分发罪行」及建议的「损害性传播罪行」的范围内。只要符合若干指明条件,分发及传播戏仿作品便不会招致刑事责任。政府邀请公众就豁免事项、戏仿的定义及指明条件提出意见。 

方案3:公平处理的版权豁免 

方案3是就戏仿作品订定公平处理的版权豁免,只要属公平处理的行为,制作、分发及传播戏仿作品均不会招致民事或刑事责任。法院在裁定行为是否「公平」时所需考虑的因素,将以非尽列的方式列举于条例中,例如,法院须考虑该项处理的目的及性质;该作品的性质;就该作品的整体而言,被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分量;及该项处理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的影响。 

总结 

随着戏仿作品近年在香港越来越普遍,版权拥有人的合法利益与其他公众利益(例如言论自由)之间实在需要取得适当的平衡。戏仿作品在网络世界的传播快速、广泛,相信这个议题会继续受到公众关注和激烈辩论。



[1]     「共享创意」特许是由「共享创意」这个组织设计的一套特许,供版权拥有人用来授权他人根据若干既定的条件及条款使用其作品。 [2]     除了若干例外情况,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的版权,将自其作者离世该年(公历年)年终起计的 50 年后届满。 [3]     在风格上仿效先前作品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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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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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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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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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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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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