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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法律援助署评核你的法援申请?未必可靠!

2014-03-01

简介

法律援助是寻求公义的基本保障。在Chung Yuk Ying v the Registrar of High Court [2013] HKCU 2449一案中,原讼法庭批评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未有采用正确的测试来评核原告人的案情,导致原告人的法律援助证书被取消。本文将概述香港的法律援助计划。


香港的法律援助计划概览

香港的法律援助计划分为民事及刑事两种,下文将集中讲述民事法律援助。要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

经济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香港法例第91章)制定的经济审查,确定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有没有超过普通法律援助或辅助法律援助的合资格限额。目前,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合资格财务资源上限分别为港币269,620元及港币1,348,100元。

在以下情况下,法援署可拒绝批出法律援助:

  1. 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相关财务资格规定上限;
  2. 申请人为符合法律援助资格而处置了任何资产;或
  3. 申请人为符合法律援助资格而没有尽力赚取收入。

案情审查

案情审查旨在确保公帑不会被滥用作没有胜算的诉讼。案情审查包括法律理据和合理性两方面。

申请人必须证明有合理的理由提出、抗辩、反对或继续进行法律程序,方可获批法律援助。Ngugen Trong Son v Director of Legal Aid LAA No. 20/1999一案裁定,申请人无须令法院信纳事实问题的裁断较大机会有利于申请人,但须令法院信纳申请人有合理的机会,而非凭空臆测的机会,审讯时法院作出的事实裁断会对申请人有利。

Chung Yuk Ying一案中,法援署没有采用合理胜诉机会测试,而是不当地采用了过半成功机会测试,来评估原告人的案情。

除了要有合理的胜诉机会,申请人还必须令法援署信纳其法律援助申请是合理的。因此,如果申请人从诉讼中只能获得微不足道的好处,或者该类法律程序通常不会聘用律师,则可能不获法律援助。

申请人需作出财务分担吗?

申请人可能须向法援署支付分担费,金额视乎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而定。

如果申请人无须支付分担费,或分担费不足以支付法援署的费用及开支,法援署可从法律程序中收回或保存的财产收回所产生的费用及款项或不足之数。

取消或撤回法律援助

在指明情况下,法援署可取消或撤回已向受助人批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可在以下情况下被取消:

  1. 受助人须支付的分担费或款项逾期未付超过30日;
  2. 受助人要求不合理地进行或继续法律程序;
  3. 受助人未能向其律师或大律师提供妥当进行案件所需或适合的协助;
  4. 受助人的财务状况改变,从而超过有关财务资格规定上限;或
  5. 受助人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在香港。

假如受助人已再没有合理的理由提出、抗辩或成为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受助人继续接受法律援助属不合理,则必须取消法律援助。

受助人如有以下情况,法律援助将被撤回:

  1. 提供资料时明知而作出虚假声明或陈述;
  2. 未有全面而真实地披露其财务资源;
  3. 未有报告其财务状况的任何变更;或
  4. 未有按规定出席会面。

法援署在取消或撤回法律援助前,必须给予受助人解释为何不应被取消或撤回法律援助的机会。


总结

法援署在Chung Yuk Ying一案采用错误的测试进行案情审查,可见法援申请人应对香港的法律援助计划有深入的认识,以确定其法援申请获适当评核。如有疑问,应征询法律意见。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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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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