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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市场探盘指引》概览

2025-09-29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推出的《市场探盘指引》(「该指引」)已于20255月生效。该指引就持牌人及注册人应如何与机构投资者进行交易前咨询制定了清晰的监管要求。「市场探盘」是指在某项交易公布(如有)前,为了评估潜在投资者对某项潜在交易的意向,及协助厘定与该项交易有关的条款和细则(例如其潜在的时间安排、规模、定价、架构及交易方法),而与潜在投资者沟通的资料或消息。市场探盘通常是就资本市场交易(例如私人配售及「大手交易」)而进行的。

该指引中的重要词汇

在探讨该指引的主要规定前,应首先了解该指引中使用的重要词汇的定义:

·           披露人:一般是就一项潜在交易代表市场探盘受益人(即发行人或在第二市场出售或买入其股份的现有股东)向潜在投资者进行探盘的卖方经纪。

 

·           接收人:一般是在某项潜在交易中被披露人视为潜在投资者并向其进行探盘的买方公司。

 

·           市场探盘中介人:指披露人及接收人。

 

·           市场探盘受益人:一般指客户、发行人或在第二市场出售或买入股份的现有股东。

 

·           市场探盘资料:一般指在市场探盘的过程中获市场探盘受益人交托的机密资料或消息。

同时适用于披露人及接收人的核心原则

该指引列出以下四项同时适用于披露人及接收人的核心原则:

1.      处理资料或消息:市场探盘中介人应实施及维持稳健的机密资料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功能及实体分隔屏障、清晰的资料流程,以及按照「有需要知悉」基准仅供获授权人员取览资料。

 

2.      管治:市场探盘中介人应设有稳健的管治及监督安排,以确保其市场探盘活动受到有效的管理层监督。该等安排包括:(i) 高级管理层对监督市场探盘及其相关的风险及结果承担整体责任;(ii) 为市场探盘设立适当的管治安排;(iii) 指定某委员会或某(些)人士负责监察市场探盘,并清楚地界定角色、职责及汇报架构,以支援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及 (iv) 制订和实施适当的管理及监督流程、程序及监控措施,以确保将与市场探盘有关的事宜从速提请高级管理层和指定的委员会或人士注意以作出检视,并采取跟进行动。

 

3.      政策及程序:市场探盘中介人应设立及维持有效而稳健的政策及程序,订明市场探盘的处理方式和要求。该等政策及程序应以书面方式记录在案,定期予以检讨并在有需要时更新。

 

4.      审查及监察的监控措施:市场探盘中介人应设立有效的程序及监控措施,以监察和侦测可疑行为、怀疑失当行为、不当或未经授权的披露、不当使用或泄漏市场探盘资料,以及不符合市场探盘内部指引的情况。

对披露人的具体规定

该指引列出了以下关于披露人的具体规定:

·           进行市场探盘前的程序:在进行初步市场探盘前,披露人应向市场探盘受益人取得协议或征求同意,及按个别情况事先厘定一套标准的披露资料或消息、合适的市场探盘时间(尽量接近交易展开时间及交易时段以外),以及为评估意向而合理需要的合适数目接收人。

 

·           使用经授权的通讯途径:披露人只应使用获高级管理层或法律及合规部授权的通讯途径来进行市场探盘。如透过电话进行市场探盘,披露人应使用电话录音系统。

 

·           标准化文稿:在进行市场探盘通讯时,披露人应采用经高级管理层或法律及合规部预先批准和定期审阅的标准文稿。有关文稿应至少包括表明有关通讯属市场探盘的开场白,以及向接收人或其他潜在投资者征求同意。披露人在取得所有相关同意后,应尽快向有关接收人或其他潜在投资者提供一份书面确认,当中概述其市场探盘通讯中所涵盖的有关内容。

 

·           备存纪录:披露人应将与其市场探盘相关的纪录以易于取览的方式保存不少于2年。该等纪录一般包括:向市场探盘受益人取得的协议或同意;已告知披露人其不欲接收任何市场探盘的接收人名单;市场探盘的语音、视像或文字纪录;透过没有纪录的通讯途径进行的市场探盘的书面会议纪录;及管有市场探盘资料的所有内部及外部人士的名单。

对接收人的具体规定

根据该指引,接收人应该:

1.      授权对其内部政策具备充分认识的人士接收及处理市场探盘,以及在获披露人为市场探盘的目的而接洽后,告知披露人有关安排;

 

2.      告知披露人其是否有意就所有潜在交易或特定类别的潜在交易接收披露人的市场探盘;及

 

3.      在披露人没有指明有关通讯是否市场探盘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努力以核实其是否管有市场探盘资料。

不遵守该指引的后果

该指引并无法律效力,也不应把它解释为凌驾于法律规定。虽然不遵守该指引并不会导致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诉,但仍不应忽视遵守该指引的重要性,而且该指引在法律程序中可获接纳为证据;如法庭觉得该指引的任何条文与法律程序中产生的任何问题有关,则可在裁定该问题时考虑有关条文。此外,不遵守该指引可能会导致证监会考虑到,有关人士没有遵守条文的行为会否对该人士继续获发牌或注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证监会在考虑某人是否没有遵守本指引时,会采取务实的态度,并顾及一切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有关市场探盘中介人的规模及其高级管理层就此执行的任何补救措施。

总结

该指引为市场探盘中介人订立了清晰而全面的标准。遵守本指引不能代替履行与内幕交易有关的法例及规例的责任,也并非不履行有关责任的抗辩理由。任何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仍须遵守与内幕交易有关的法例及规例。市场探盘中介人应建立及改善其制度、监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完全符合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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