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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注意:不披露利益冲突可构成罪行

2018-04-01

简介

不论在公营或私营机构,各级雇员都可能获授权决定选用哪些供应商及承办商,雇员或会希望把合约批给与其本人或其亲属有利益的公司。然而,假如没有适当地利益申报,有关雇员可能会触犯欺诈、串谋诈骗及/或(如属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

利益冲突

在雇员的个人利益干扰雇主的利益、或在雇员的利益可能影响其客观及有效地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便会产生利益冲突。就选用供应商/承办商而言,最常见的利益冲突是雇员及/或其家人在雇主聘用的供应商/承办商中拥有及/或可获得经济利益。

雇主一般会在雇员手册中明文规定雇员必须避免利益冲突,而且如有任何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必须向上司报告。这样,雇主可安排其他员工客观地处理有关事宜及密切监察有关交易,以保障雇主的利益。

欺诈

《盗窃罪条例》第16A条订明: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 ——

(a)        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

(b)        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则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诈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DCCC 984/2016

最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林咏安 Stephen DCCC 984/2016一案中,一家传媒机构的前经理被控在未有申报利益的情况下,向其父亲拥有的公司(该前经理在公司中亦有利益)批出工程合约,被判两项欺诈罪名成立。

在关键时间,被告人在其雇主(「雇主」)任职设备主任,其后晋升为设备经理,并获授权为雇主向设备承办商及服务供应商批出工程合约。

2007年1月,被告人成立了Skytech Engineering & Co(「该公司」),其父亲为该公司的东主。被告人在没有向雇主申报其及/或其父亲在该公司中的利益的情况下,诱使雇主将该公司列入雇主的认可供应商名单之中,并于2007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向该公司发出订单。雇主就货品及服务向该公司付款,后来该公司向被告人及其家人支付了一些款项。

雇主制定的雇员守则中规定,雇员不得代表雇主向与其本人或其家人有关的供应商采购货品或服务,或作出会令其本人获得利益的采购,如有任何潜在利益冲突,雇员应向其经理报告。由于被告人没有向雇主申报其及/或其父亲在该公司中的利益,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守则。

法院又注意到,要是雇主知道被告人在该公司拥有利益及从该公司获得经济利益,雇主便不会准许将该公司列入认可供应商名单,又或者会密切监察与该公司的交易。但由于被告人没有披露其利益,法院认为雇主没有获得告知以便密切监察与该公司的交易,因而可能蒙受不利。

因此,被告人被裁定两项欺诈罪名成立,被判监禁六年零八个月。

其他相关罪行

任何公职人员如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就其公职蓄意不申报利益而没有合理辩解,则可能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在另一宗近期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  袁大鹏 DCCC 766/2017中,香港大学一名前技术经理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串谋欺诈香港大学,被裁定罪名成立。在此案中,被告人安排向其妹妹的公司承接若干订单及装修工程,但他在采购表格中虚报自己没有需申报的事情。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见,不申报利益冲突可导致严重后果。雇员应清楚了解其雇主的利益冲突政策,遇有疑问,应与其雇主讨论。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criminal@onc.hk                                                             

W: www.on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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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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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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