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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推行新的原授专利制度

2019-11-01

简介

随着《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及《2019年专利(一般)(修订)规则》生效,香港知识产权署将于20191219日起实施新的专利制度。本文将探讨新专利制度的三大特点:(i) 新的本地直接原授标准专利制度;(ii) 改良现行的短期专利制度;及 (iii) 规管与专利从业相关的一些名衔及描述的使用。


新的本地直接原授标准专利制度

现行制度

标准专利的有效期为最长20年。在现行专利制度下,标准专利申请必须基于就同一项发明已在香港境外的三个指定专利局之一提交的相应专利申请,在香港依时提交(「再注册途径」)。三个指定专利局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局」);(2) 欧洲专利局;及 (3) 联合王国专利局。循再注册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只须通过由香港专利注册处进行的形式审查,无须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有关发明是否可享专利,香港专利注册处只是负责为已获外地批准的专利再注册。

新制度

在新的原授专利制度下,申请人可在香港直接向专利注册处提交专利申请,无须倚赖上述三个在香港境外的指定专利局,从而省却在现行制度下必须先行在外地提出的相应申请。原授专利申请除了须通过形式审查,还须通过专利注册处的实质审查,以确定有关发明是否可享专利。新的原授专利制度将与现行的再注册途径并行,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策略,选择现行的再注册途径或新的原授专利制度来注册其专利。

香港目前缺乏具备专门技术和经验的人员来自行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作为一项临时措施,香港知识产权署会将实质审查的若干工作外判予中国知识产权局,就有关发明的新颖性和独创性提供技术意见,而专利注册处将根据《专利条例》(香港法例第514章)及中国知识产权局的意见编制审查通知书。


改良现行短期专利制度

现行制度

短期专利的有效期为最长8年,根据现行专利制度,申请人可在香港直接向专利注册处提交短期专利申请,而且只须通过形式审查,但每宗申请只可提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新制度

短期专利制度改良后,每宗申请可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由一项增至两项,但该两项权利要求必须关乎同一项发明。此外,在短期专利获批准后,若拥有人或有合理理据或正当业务权益的第三方要求确定专利有效,专利注册处仍可进行实质审查。拥有人在需要强制执行其短期专利的情况下,必须在展开法律程序之前要求专利注册处进行实质审查。此外,短期专利的拥有人若要胁就其未经审查的短期专利对他人提出侵权诉讼,在涉嫌侵权者的要求下,亦必须向对方提供充分的资料以识别有关专利。


规管名衔及描述的使用

法例将禁止任何人在香港使用以下与专利从业相关的一些名衔及描述:(1)「注册/认可专利代理人」;(2)「注册/认可专利师」;及/或 (3) 可致使任何人相信使用该名衔或描述的人持有专为批准该人在香港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资格,而该资格获法律承认或获政府认可的名衔或描述。另一方面,法例允许使用任何仅关乎该人在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辖区合法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资格的名衔或描述,但前提是必须清楚指出该司法管辖区。


总结

新专利制度预期将为香港带来重大益处,透过允许公司在香港直接申请标准专利,新专利制度将为申请人(特别是本地申请人)在适合的情况下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申请途径。标准专利的申请人可按照自己的专利保护策略,弹性地选择新的原授专利制度或现行的再注册途径。至于短期专利,实施审批后的实质审查将有助防止短期专利制度被滥用,但同时保持短期专利制度的成本效益。总括而言,新专利制度是香港专利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预期将促进香港作为创新及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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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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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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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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