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条例》禁止向董事贷款等
简介
我们在2013年11月份的通讯提到,新的《公司条例》(「新条例」)将于2014年3月3日生效。今期我们将讨论新条例第11部,以及新条例在董事公平处事方面的主要变更。新条例第11部旨在加强企业管治,使法例条文现代化,以处理公司与董事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禁止向董事贷款等
根据现时《公司条例》第157H条及新条例第500-503条,除非已获得「成员的订明批准」(见下文),否则公司不得与其董事进行某些交易,例如提供贷款、类似贷款及进行信贷交易。
扩大禁止向董事贷款等的范围
在这方面,新条例的主要变更是扩大受条文限制人士的范围。下表比较现时《公司条例》第157H条与新条例第486-488条(就解释新条例第500-503条而言)所涵盖的有关连实体(董事本人除外)的范围:
《公司条例》第157H(8) 条下的范围 | 新条例第486- 488条下的范围 |
i. 董事的配偶 | a. 董事的配偶或同居者(不论同性或异性)(新条例第484条) |
ii. 董事未满18岁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或继子女 | b. 董事任何年龄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或领养子女 c. 董事的同居者未满18岁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或领养子女,而且是与董事同住的 |
iii. 不包括董事或前董事的家庭成员 | d. 董事的家庭成员 |
iv. 以信托受托人身分行事的人,而该项信托的受益人包括该董事、其配偶或其任何未满18岁的子女或继子女 | e. 以信托受托人身分行事的人(包括该受托人的合伙人),而该项信托的受益人包括该董事、其配偶或其任何未满18岁的子女、继子女或领养子女,而且该董事知道其本身或其配偶或子女是该信托的对象 |
v. 以董事或其配偶或未满18岁子女或继子女的合伙人身分行事的人 | f. 以董事或其配偶或未满18岁子女、继子女或领养子女的合伙人身分行事的人 |
vi. 不包括与董事有联系的法人团体 | g. 与董事有联系的法人团体 |
「订明批准」
根据现时《公司条例》,公司必须获其成员事先批准,方可进行被禁止的交易,但条例并无禁止公司成员就其有利益关系的决议案在大会上投票(关于购买或回购公司本身股份的决议案除外)。这样会损害少数股东的权益,因为多数股东或可通过决议案,批准以公司的资金向多数股东提供贷款,而少数股东将无从反对。
新条例保留了上述规定(即公司与其董事进行被禁止的交易前必须获成员事先批准),并且限制了取得「订明批准」的方式。在新条例下,公司必须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向成员取得订明批准:以书面股东决议案通过,而该决议案须附有备忘录,列明有关贷款或类似贷款的详情;或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但就该项决议案而言,任何有利益冲突成员的票将不被计算在内。该备忘录须载有建议交易的以下详情:
1. 将由决议案批准的交易的性质;
2. 贷款、类似贷款或信贷交易的金额;
3. 贷款或类似贷款的目的,或在信贷交易下供应、出售、租赁、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货品、土地或服务的用途;及
4. 公司在与该项贷款、类似贷款或信贷交易有关的任何交易下的责任程度。
被禁止交易的例外情况
然而,现时《公司条例》就上述限制设有例外情况(第157HA条),包括向同一公司集团内的成员公司提供贷款或类似贷款(第157HA(1) 条),或提供资金以支付该董事为该公司而招致或将会招致的支出(第157HA(3)(a) 条)。新条例第505-512条保留了上述例外情况,例如为以下目的而进行的交易或提供的资金:支付为该公司招致的支出,或使该董事、受控法人团体或有关连实体(视所属情况而定)能够妥善履行作为公司高级人员的职责,或居所贷款、将货物及土地出租、在通常业务运作中订立的交易及集团内部交易。
新条例对上述限制亦设有新的例外情况,特别是价值不过总资产或已催缴股本5% 的贷款、类似贷款或信贷交易,或在与调查或规管行动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的支出,或在法律程序中辩护的支出。
违反的后果
根据现时《公司条例》第157J条,违反第157H条者,将可能会有刑事责任。但在新条例生效后,刑事责任将被取代为民事后果。根据新条例第513条,违反新条例第500-503条的交易或安排,除非属以下情况,否则公司可选择将该交易或安排作废:
1. 已不再可能复还有关款项或其他资产;
2. 该公司已就有关损害获得弥偿;或
3. 另一人(并非有关连实体)已真诚地进行该交易。
在新条例第513(4) 条的规限下,从被禁止交易中获得利益的一方,或须向公司交代从该交易或安排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收益,并就该项交易或安排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该公司作出弥偿。
总结
董事应注意上述被禁止的交易,以免不慎触犯法例,尤其是部分规定不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也适用于私人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公司秘书提点,但私人公司的董事则未必注意到这方面的法律变更。如有疑问,最好征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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