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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观设计已成功注册,是否再无后顾之忧?

2013-06-01

背景
外观设计是一种知识产权,根据香港法例第522章《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该条例」)在香港获承认和受法律保护。注册外观设计可以保护不同产品的外观,包括纺织品、电子器材、饰物、手表、手提电话等。商人把外观设计注册后,便享有独家权利去制造、进口、出售或出租已采用其外观设计的物品。

甚么是可注册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而该等特色是在经制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视线和肉眼可判别的特色,但并不包括纯粹受该物品所须发挥的功能支配的形状特色。

外观设计必须「吸引视线」才可注册,这表示该外观设计的美学元素必须对顾客有影响力,以吸引顾客购买该物品,而且必须是「新外观设计」才可注册。任何先前已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或发表的外观设计,会令后来外表相同的外观设计并非「新外观设计」,从而不可注册。 

申请程序 

在香港申请注册外观设计的程序简单快捷,申请人只须填妥申请表格,连同清楚显示外观设计的表述的图样或照片以及一份新颖性声明一并提交。

在香港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只须通过形式审查,无须实质审查。换言之,外观设计注册处不会翻查先前已注册或已发表的外观设计,以检查所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新颖性。

这个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缩短申请所需时间,但缺点是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亦可能因与先前的外观设计相同,缺乏新颖性而被撤销。 

撤销外观设计的注册 

根据该条例第45条,法院可应任何人的申请,以某项外观设计在注册时并非新外观设计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属可注册外观设计为理由,命令撤销该项外观设计的注册。

Burberry Asia Limited v Polo Santa Roberta Limited HCMP 2696/2009一案中,Santa Roberta拥有3项纺织品图案的外观注册设计,而Burberry指该等图案与其著名的「Burberry格子」外观设计专利几乎完全相同。法院在考虑该3项外观设计注册是否符合新颖性要求时指出,问题的关键是双方的外观设计是否实质相同,而相同与否应单凭肉眼判断。此外,根据法律原则,法庭在判断双方的外观设计是否实质相同时,通常不会考虑颜色的差异。法院最后裁定,案中的3项外观设计在注册时并非新外观设计,故命令撤销。

另一宗外观设计注册被撤销的案件Elster Metering Ltd v Billions Ltd HCMP 1951/2006 ,涉及一款水表及若干内部零件的外观设计。法院认为,量槽零件形状的外观设计纯粹受功能支配,不会吸引视线,因此不会影响消费者会否购买该水表。 

总结
虽然在香港注册外观设计很容易,但注册了的外观设计仍有可能被撤销。因此,在提交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前,最好先检索先前已注册的外观设计的纪录。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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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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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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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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