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雇员如原本已有某些健康状况,应如何评定其赔偿金额?
简介
在Ip Siu Chi v Kwan Wing Hang & Others HKCA 204一案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庭」)澄清了,如受伤雇员有重大的既存健康状况,应如何评定其于审讯前及未来的收入损失。上诉庭再次确认,任何针对既存状况的扣减均必须逐项仔细考虑,而非对所有损害赔偿项目采用划一的扣减百分比。
背景
原告人是一名搭棚工人,她在清拆竹棚时堕下,以致严重骨骼受伤,导致永久无法再从事搭棚工作。此外,由于她本来就长期精神衰弱及曾被强制入院治疗,意外发生后她更出现了精神症状。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总承建商)、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的分判商)及第三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的分判商)追讨损害赔偿。
高等法院的裁决
原审时,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暂委法官」)认同,涉案的意外以及原告人的既存精神疾病倾向,均为导致她意外后精神症状的因素。暂委法官评定损害赔偿总额约351万港元,并基于原告人的既存精神症状及其他生活压力因素,对所有损害赔偿项目作出30% 扣减。再扣除已收到的雇员补偿款项后,最终净赔偿金额为1,509,202港元。
上诉
原告人不服裁决,认为暂委法官对审前损失及未来收入损失作出30% 的扣减是错误的裁决,故提出上诉。
既存状况:上诉庭再次确认在Chan Kam Hoi v Dragages et Travaux Publics [1998] 2 HKLRD 958一案订下关于既存状况对损害赔偿的影响的原则。具体而言,就任何既存状况作出扣减时均须基于证据,并就不同损失项目逐一处理,例如「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PSLA)、审前收入损失及未来收入损失,而非全部采用划一的扣减百分比。
审前收入损失:根据案情,上诉庭裁断原告人的审前收入损失是由骨骼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证据显示,原告人在审讯前由于骨骼受伤而无法重返搭棚工作,只能从事收入较低、久坐的静态工作。没有证据显示原告人的既存精神状况或其后出现的精神症状对她重返搭棚工作的能力造成了额外影响。上诉庭指出,若对审前收入损失作出30% 扣减,会导致原告人在同时骨骼受伤及出现精神症状的情况下,会比仅承受其中一种伤患的情况下被作出更多扣减,这是不合逻辑的结果。
未来收入损失:在评估未来收入损失时,暂委法官已采用较低的乘数14,明确考虑了原告人的既存状况,以及其易受压力因素影响的心理状态可能导致她任职搭棚工人的生涯较短的风险。上诉庭认为,这些风险已反映在乘数中,再以相同原因对据此计算得出的金额作出30% 扣减会构成「重复扣减」,是错误的做法。
因此,法院撤销对审前收入损失及未来收入损失的30% 扣减,但保留了适用于「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及若干被视为多重原因造成的损失项目的扣减。扣除已收到的雇员补偿后,原告人获赔偿的金增至2,408,646港元。
要点
上诉庭在本案中,为处理人身伤害案件的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以下实用建议:
· 针对既存状况的扣减必须有理据,并就不同损失项目逐一考虑;对所有损失项目作出划一百分比的扣减一般站不住脚。
· 如已降低未来收入损失的乘数以反映既存状况,再次扣减某个百分比将构成重复扣减。
· 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既存状况符合Chan Kam Hoi案订下容许扣减赔偿的情境,并需解释每项损失应如何作出扣减。
本案提醒我们,既存状况不会自动构成一刀切扣减所有损害赔偿项目的理由。法院会仔细审视案情,不容对赔偿金额作出超过证据及既有法律原则所允许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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