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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探讨与央行推出「南下」债券通的可行性

2020-12-01

简介

20213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法院」)针对小米通讯技术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小米」)与美国专利巨头交互数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交互数字」)的专利纠纷案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小米与交互数字在武汉打官司期间,禁止交互数字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相关诉讼,以排除不法干扰和诉讼妨碍。此案是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例禁诉令,引起国内外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背景

交互数位注册成立于美国,拥有无线通讯技术和视频编解码技术,并参与各类无线通讯国际标准制定。交互数位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诺:将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向无线通讯标准专利实施者发放实施许可。从2013年开始,小米作为无线通讯标准专利实施者,和交互数位就专利许可进行了多轮谈判,谈判陷于僵持状态。

小米在202069日,向武汉法院提起诉讼,提请就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裁决。2020729日,交互数字向印度德里法院(「德里法院」)起诉小米专利侵权并寻求许可费率争议裁决及禁令救济。202084日,小米向武汉法院提出禁诉令保全申请。


内地裁决

武汉法院在2020923日作出裁定,要求交互数字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针对小米申请的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且不能在全球任何法院针对小米申请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如违反裁定,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裁定认为,小米注册地位于中国,且关联公司之一位于武汉市,武汉法院有管辖权。该案是中国受理在先,印度受理在后,在国家间发生平行诉讼时,原则上应该由先受诉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在本案审结前,暂时禁止交互数字在国外提起诉讼,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损失。交互数字随后提起复议,武汉法院驳回了复议申请。


印度及德国裁决

2020929日,在获悉武汉法院的禁诉令后,交互数字向德里法院申请针对小米公司的反禁诉令。德里法院依交互数字的申请,以武汉法院的禁诉令剥夺了交互数字的法定救济权利、并侵犯了德里法院根据印度法律行使管辖权的权力为由,批准了一项反禁诉令,反过来责令小米不得执行武汉法院的禁诉令,直到在德里法院结案之后。

其在裁判文书中指出,「禁诉令是禁止当事方在某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命令,它不能衍生到要求该当事方撤回在外国法院已经提起的诉讼……武汉法院不仅限制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还要求其撤回起诉。如果不撤回,武汉法院将每天都对原告处以罚款……如果允许这样的命令生效,就等于承认外国法院有权将已纳入印度司法系统中的案件移除」。

因为武汉法院的禁诉令不单独指向印度,而是具有全球效力,所以文义上亦涵盖德国。交互数字在没有向德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程序的情况下,于20201030日径直向慕尼克州第一法院申请反禁诉令。慕尼克州第一法院在没有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决定颁发临时禁令,要求小米立即撤回向武汉法院提出的禁诉令申请中涉及德国的部分,或者通过其他程式性方法终局性撤销武汉法院所颁发的禁诉令中的涉德部分,并禁止小米要求交互数字履行该禁诉令的涉德部分或者通过其他司法、行政程式来阻挠交互数字在德国就其标准必要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小米如果违反该临时禁令,将面临最高25万欧元的罚款和最高六个月的拘留。


禁诉令在中国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但从小米一案可见,法院对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广阔的演绎。该条通常用于保障申请人的个人权或所有权,但很少会用于禁诉令。而就小米一案所涉及的专利纠纷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 21号)亦没有定下法院在批准禁诉令的基础。法院在小米一案,法院似乎参考了普通法在批准禁诉令的原则。在英国的普通法下,禁诉令一般可以在 (1) 域外的相关诉讼是无理的 vexatious)或者有压迫性的(oppressive)及英国是自然的诉讼地(natural forum);或 (2) 域外的相关诉讼违反双方之间有效的专属管辖权或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批出。法院在小米一案便是基础于域外的相关诉讼是无理的,并指在印度展开的诉讼是要阻挠在中国待审的诉讼,但法院未有进一步解释有关涉及在印度的专利诉讼如何阻挠在中国待审的诉讼。


结论

小米一案并非唯一一宗中国法院颁下禁诉令的案件,华为亦在中国提出禁诉令申请并获得最高院的支持。而在华为的案件中,法院则参考了美国的普通法原则。虽然华为一案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但亦可见中国法院在批出禁诉令时有运用普通法原则的取向。或许在以后涉及禁诉令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院更多地借用普通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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