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商标注册范围不足的代价沉重:無印良品商标侵权案败诉被中国法院命令赔偿

2020-01-01

简介

中国一家本地企业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日本品牌無印良品的著名商用名称非常相似,前者就此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無印良品被判败诉。经过长达接近10年的官司,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驳回無印良品的上诉。20191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命令無印良品向上述中国企业支付损害赔偿超过人民币600,000元(87,000美元)及公开道歉。


背景

日本零售企业株式会社良品计划(「無印良品」)以其品牌名称「MUJI」而广为人知,其于1980年成立,至2005年进军中国市场。现时無印良品在日本以外最大的海外市场是中国,在多个城市开设多达256家店铺,并且仍一直迅速扩展。無印良品以「MUJI」及/或日本汉字「無印良品」(与繁体中文字相同,意为「没有品牌的优良商品」)之名,生产和销售各种文具、衣物、家居用品及个人护理产品。無印良品已在中国申请将「無印良品」注册为商标(「商标注册申请」),虽然申请范围涵盖了無印良品销售的大多数商品类别,但并非所有商品均包含在内,尤其是第24类下的数个子分类,包括床单、枕头套及毛巾等等。

中国公司海南南华早于2001年注册了「无印良品」商标(「争议商标」),后来于2015年转让予北京棉田纺织品公司(「北京棉田」)。其后,北京棉田以「无印良品Natural Mill」(「无印良品」)之名成立品牌并开设店铺。无印良品反对無印良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控告無印良品侵犯商标。無印良品被指(及在其后被法院裁断为)以「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销售床上用品及毛巾乃侵犯无印良品的知识产权。

涉案商标及有关商品的相似之处

无印良品以争议商标销售多款纺织产品,主要是床上用品及毛巾。争议商标在视觉上与無印良品的中文商用名称极为相似,只有第一个字的写法不同(即前者为简体中文,后者为繁体中文),而两个商标发音亦是相同的。無印良品虽然承认无印良品持有争议商标附带的权利,但认为無印良品已依法注册其几乎所有采用「無印良品」之名的产品,故此应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

产品包装及宣传的相似之处

无印良品不但出售采用涉案商标的产品,而且其店铺的室内设计及色调看来亦与無印良品店铺极为相似。例如,两家公司均以深红色底白字展示包含争议商标的名称。此外,两家公司的产品及包装具有相同的设计特色,采用简约风格和中性色调。

使公众产生混淆及利用無印良品的声誉

株式会社良品计划最初于1989年在日本推出「MUJI 無印良品」品牌,但要到2005年成立上海無印良品后,才在中国推广该商标。然而,于2005年前,「MUJI 無印良品」品牌早已在世界各地多个国家的市场建立声誉,其极简主义风格获得广泛认同。因此,较为合乎情理的推论是公众会把「MUJI及「無印良品」两词联想到这个来自日本的品牌,而非无印良品。因此,同时在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上述两个商标很容易使广大消费者产生混淆,令他们难以区分源自这两家独立且毫无关连的公司的商品。


中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

「申请在先」制度

中国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制度。一般而言,最先将商标注册的人士将较其后提出申请的人士享有优先权,以在相同及/或冲突类别使用有关商标,以及享有其中附带的商标保护。

分类制度

另外,与香港及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采用的《尼斯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分类系统不同,根据中国的制度,商品及服务进一步分为不同的子分类。每个子分类载有具体的标准项目列表。因此,相似的商标可能会在与在先商标相同类别内的其他子分类注册。所以,在中国提交商标申请的人士应注意,须确保其商标申请范围尽量涵盖其有意采用有关商标提供的所有商品及/或服务,否则,若就任何没有注册的商品及/或服务子分类使用了有关商标,则可能如本案般造成侵犯商标等严重法律后果。


总结

鉴于中国现行的商标制度,企业应采取措施有效地管理他们在商标的利益及优先权,尤其是计划拓展至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最好尽量涵盖充足的商品及/或服务类别和子分类,从而占得先机,防止被不良商人抢注商标及利用其品牌的声誉。

企业亦应监察是否有人不真诚地提出任何可能构成侵犯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有发现,便应及时提出反对以保障企业利益。另外,企业亦应定时更新商标纪录,并督促其法律部门与营销部门经常保持沟通。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0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杨先恒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杨先恒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