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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法院(遥距聆讯)条例》将为香港民事程序带来甚么改变?

2025-06-30

简介

香港法例第654章《法院(遥距聆讯)条例》(「该条例」)已于2025328日正式生效。

香港法院的运作在新冠疫情期间大受影响,司法机构从中吸取经验,近年致力将科技融入法庭程序。司法机构表示,自2020年以来,各级法院及审裁处已进行了超过2100场遥距聆讯,效果普遍良好。该条例以此为基础,主要目标是透过减少亲身出庭的需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继续聆讯及善用化司法资源,从而提高法院运作效率。

适用范围及主要条文

概括而言,该条例适用于民事程序及非审讯的刑事程序,例如非正审聆讯及上诉。然而,该条例明确订明不适用于若干案件,包括刑事审讯、少年法庭聆讯,以及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程序。该条例第5条明确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遥距进行国安法律程序。

法院的酌情权是该条例的重要元素。法院有权依据第9条概述的一系列因素,发出、更改或撤销遥距聆讯令(第68条)。这些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及迫切程度、证据的性质、各诉讼方透过科技有效参与法律程序的能力,以及对评估证人可信度的潜在影响。例如,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证人亲身出庭,藉以在盘问期间评估证人的行为,则可拒绝遥距聆讯的请求。

运作框架及法律效力

该条例确保遥距出庭与亲身出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5条明确订明,以遥距方式出庭即符合任何要求亲身出庭的法律规定。16条将香港关于证据、藐视法庭及在宣誓下作假证供的法律扩展至适用于香港境外的参与者;对于可能有当事人或证人身处外地的跨境案件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

为方便遥距程序无缝衔接,该条例明确允许以电子方式传送文件(第19条)、以电子方式呈示物品(第20条)以及遥距签署文件(第21条)。此外,第2324条规定,除非出于隐私或安全考虑等例外情况,否则公众可透过广播方式观听公开法律程序。

增设罪行及罚则

该条例增设了严重的罪行,以保障法律程序得以持正进行。未经授权而以遥距或实体形式记录或发布法庭聆讯,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五年及罚款10万港元。同样地,根据经修订的《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未经授权而在法院处所内作出记录,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一年及罚款5万港元。虽然可提出「合理辩解」(例如无心之失)为抗辩理由,但法律从业人员必须谨慎行事,避免无意之中触犯法例。

要点

该条例虽然已于2025328日生效,但将分阶段实施。非审讯刑事程序的遥距聆讯预计于202510月左右开始,以给予各方时间适应。司法机构将于未来数月就技术标准、申请程序及紧急措施等层面发出详细的实务指示。目前,不少简短的聆讯,例如延期申请(即三分钟聆讯),均以遥距方式进行,尤其是透过电话进行。

展望未来,该条例预期将显著提高香港法院的效率。然而,其成效仍取决于法律业界的适应能力以及司法机构回应各界意见的能力。在实际操作方面,员工培训及基础设施亦需相应地配合。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应针对遥距讼辩技巧提供有系统的培训,特别是如何有效地呈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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