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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收入不属离婚申索的范围?

2026-05-29

简介

AA v WSC [2026] HKFC 17一案中,香港家事法庭澄清了离婚诉讼中的财务申索范围,尤其是当事人以补偿、婚姻行为或分享未来收入为由,要求调整财产分配的情况。本案参考了英国最高法院在Standish v Standish [2025] UKSC 26案订下的原则,就一直以来关于如何处理个人努力所得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提供了指引。本案显示,如要偏离平分财产原则,须达到很高的举证门槛,法院亦不会接纳基于猜测配偶未来事业成就而提出的申索。

背景

本案双方在离婚后进行了漫长的附属济助诉讼。双方的谋生能力均显然甚佳。丈夫基本年薪为600万港元,税后月入约853,569港元,而妻子年薪约400万港元。双方于20047月结婚,20058月移居香港,育有三名子女。于2015年左右至20189月,丈夫在北京工作期间与现任伴侣发展恋情,现育有两名儿子。双方于20198月分居。妻子与子女于20209月迁离原婚姻居所。

在审讯中,妻子以婚姻关系造成了对她不利的处境为由要求补偿。她表示,她为了家庭而放弃了事业发展机会(包括一家知名投资银行邀请她加盟)。她也试图以丈夫的行为,特别是他无理拒绝搬离并出售原婚姻居所,作为偏离平分财产的理由。此外,她认为丈夫分居后的收入应被视为可用作分配予双方的婚姻资产。然而,丈夫反对上述主张,认为只有婚姻财产可用作分配,双方应各自保留其非婚姻财产。

附属济助的法律框架

在香港,附属济助主要受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该条例」)第7条管限。根据该条文,法院必须顾及案件的所有情况及当中订明的法定因素。根据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及相关判例所订下的现代处理方式,适用的原则包括双方的需要、财产分配及(在适当情况下)补偿。一般而言,婚姻资产将平分予双方,非婚姻财产则不予分配,或仅在涉及需要、补偿或其他公平结果的情况下才被考虑在内。行为是最后考虑的因素;而一方仅在因婚姻关系承受明显不利处境的情况下方可获得补偿。此外,尽管根据该条例第7(1)(a) 条,在评估需要及整体公平程度时,谋生能力被视为相关的财务资源,但一直不被视为可分配资产的范围。婚姻财产与非婚姻财产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法院须有原则地识别可供分配的资产。

该裁决采用了这个既定框架,在参考英国最近关于财产分类的权威指引的同时,也确认现有原则持续有效。

法院的论证

法院主要基于以下因素分析附属济助申索。首先,法院认为妻子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她因婚姻关系而承受不利处境,因此不应给予补偿。具体而言,法院指出,妻子未能证明她放弃前途光明的事业或移居香港,导致了可量化而尚未透过婚姻资产分配获补偿的事业机会损失。法院也驳回妻子指丈夫无理拒绝迁出及反对出售前婚姻居所的行为,因为上述行为远远未达到「严重而明显」的程度,不足以构成偏离平分原则的理由。

在财产定性问题方面,法院同意谋生能力不构成婚姻资产,并指出共享原则不适用于当事人的谋生能力。法院认为,丈夫在分居后的收入是他「凭借个人努力」从其前雇主及目前雇主赚取,并非使用婚姻期间创造的资产获得。妻子未能证明该等收入已「变为婚姻收入」或已融入婚姻财产。因此,法院裁定丈夫分居后的28,425,543港元资产不属分配范围。法院也注意到英国Standish v Standish [2025] UKSC 26 一案归纳出分配非婚姻财产的五项适用原则。

关于妻子的资产,法院驳回她认为其嘉信理财的帐户(结余为26,027,192港元)应被视为非婚姻财产的主张。妻子承认没有书面证据可以追溯该帐户资金的最初来源,而且随着时间过去,该帐户内的资金已与婚姻财产混合在一起。法院接纳了丈夫提出的方案,将三分之二的财产归类为非婚姻财产,三分之一归类为婚姻财产。

关于丈夫的香港木球会会籍问题,法院驳回了丈夫就司法管辖权提出的质疑。丈夫认为,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6(1)(a) 条,法院无权命令转让其会籍,因为该会籍并无可出售的债券,也没有价值,故此并非条例第2(1) 条所指的「财产」。法院认为,该会籍符合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Ltd v Ainsworth [1965] AC 1175一案订下的准则,即:可界定、可由第三方识别、可根据球会章程由前配偶继承,且具有某程度的永久性。法院亦驳回丈夫认为《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所指的「财产」必须是可变现财产的论点。然而,法院在确定司法管辖权后行使酌情权,决定不发出转让令,理由是妻子已拥有香港高尔夫球及网球学院的会籍,能享用类似设施,即使妻子不是会员,子女也可以继续使用该球会;但如果转让会籍,丈夫与现任伴侣所生的两名儿子将「不必要地蒙受损失」。

概括而言,非婚姻财产应由双方各自保留,婚姻财产则应平分。法院强调,若双方的需要已得到满足,则没有理由分配对方的非婚姻财产,双方应各自保留其非婚姻财产。

启示

本案再次确认,谋生能力并非可分配的婚姻资产。法院认为英国最高法院近期的Standish v Standish一案极具参考价值。法院驳回了妻子关于补偿及行为方面的论点,可见这类申索必须达到很高的举证门槛,仅在「非常罕见及特殊的情况下」方可获补偿,如提出不当行为的指控,则须达到「严重而明显」的程度。最终,法院颁令出售前婚姻居所,按照平分婚姻财产原则双方各自获得约790万港元,可见法院采取双方各自保留非婚姻财产而分配婚姻财产的务实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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