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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前雇员成立竞争业务被裁定挪用商业秘密及疏忽职责

2026-04-30

简介

Diagcor Bioscience Incorp Ltd v Chan Wai Hon Billy & Ors HKCFI 488一案中,原讼法庭(「原讼庭」)就临床检验机构的前雇员滥用保密资料及疏忽行为作出了重要裁决。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 前雇员及其关联人士有否利用前雇主的保密和专有资料成立和经营与前雇主竞争的产前检验业务;及 (2) 第三被告人(前雇员)在向雇主的客户发出错误的地中海贫血检验报告一事上是否疏忽。

背景

原告人达雅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香港一家领先的生物科技公司,专营分子诊断化验服务,尤其为孕妇提供产前检验服务。

本案涉及该公司提供的以下产前检验服务:

1.      胎儿性别鉴定及预测(「该公司的Y染色体测试」);及

2.      甲型及乙型地中海贫血的测试及诊断(「甲型测试」及「乙型测试」)。

 

该公司在主要申索中控告11名被告人,分别为5名前高级雇员(「D1D5」)、2名关联人士(「D6D7」)以及4间用来经营竞争业务的公司(「被告公司」)(统称「被告人」)。该公司指控被告人滥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与该公司的Y染色体测试相关的保密资料,在D1D5离开该公司加盟被告公司后的两个月内,建立并推出了与该公司竞争的检验服务(「被告人的Y染色体测试」)(「保密资料申索」)。

此外,该公司也控告D3在任职该公司的助理实验室经理期间发出了一份不准确的检验报告(「疏忽申索」),疏忽及违反雇佣合约。

保密资料申索

在保密资料申索方面,该公司表示其多项技术资料属保密资料,包括:十五个Y染色体标记和一个X染色体标记的识别资料;相关的引子和探针序列(primer and probe sequences);在该公司的Y染色体测试的开发及改良过程中取得的引子和探针验证数据;及该公司的Y染色体测试的相关实验协定(统称「保密资料」)。原讼庭认同上述资料具保密性质,构成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部份被告人在受雇期间有权接触上述保密资料,这一点并无争议。争论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取得了该等保密资料并实际用于开发被告人的Y染色体测试,抑或被告人在没有使用该等保密资料的情况下独立研发出其Y染色体测试?

法院就保密资料申索的裁定

被告人声称于短短两个月内独立研发出其Y染色体测试,此说法最终被原讼庭驳回。原讼庭综合多项重要判断得出结论,认为被告人的说法难以置信及极为不可能。

1.        第二被告人在庭上接受盘问时才供称,他是负责研发被告人Y染色体测试的人(「声称开发者」)。然而,根据被告人的状书,相关引子的开发者及设计者另有其人。此外,尽管被告人曾述明该人在独立研发过程中担当的角色,但并未传召该人出庭作供。

 

2.        假如在短时间内独立研发出新的诊断测试,通常会有工作笔记、设计档案或原始材料等同期纪录。然而,被告人未能提出令人信纳的同期纪录,以印证声称开发者真正由零开始研发的过程。

 

3.        最重要的是,被告人用于其Y染色体测试的基因标记之一MK15与该公司的标记FM01在所有重大方面完全吻合,包括正向引子、逆向引子及探针序列。该公司参考了一篇学术文章,随后再进行了特定修改(包括稍为缩短已发表的正向引子),从而研发出FM01。对于这种与「该公司的足迹」完全重迭的情况,被告人无法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原讼庭认为,这个不寻常的细节清楚指向抄袭而非巧合。

 

4.        声称开发者解释,MK15 ​​的来源参考资料因电脑故障而丢失,甚至可能已从互联网上消失。法院认为这解释不可信。

 

5.        被告人描述的验证过程在多个方面均令人难以信服。此外,原讼庭以其他理由驳回独立研发的证据后,认为所谓的验证亦不能推翻被告人擅用商业秘密建立其测试的推论。

 

原讼庭最终认为,由于辩方的案情基于一连串极不可能发生的巧合,因此更有可能的情况是,被告人利用了该公司的保密资料来加快推出其Y染色体测试,而且未能证明其声称的验证过程是真的。即使曾进行若干验证,亦不能推翻被告人擅用商业秘密建立其测试的推论。

疏忽申索

这是一项特别针对D3的申索。在关键时间,D3受雇于该公司,任职一级医学检验技师(「一级技师」)兼实验室副经理。该公司指控D3在处理两宗临床测试事件中疏忽。D3自己也承认,她担当该公司发出检验报告前「最终把关」的角色,因为她的职责包括复核患者的检验结果以及由初级职员准备的报告草稿,并签署和发出最终检验报告,发出前没有其他内部复核。因此,D3在代表该公司正式发出检验报告前,有责任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及技能来复核和检查检验结果,这一点并无重大争议。此项申索的争论点在于D3在两宗单独事件(一宗涉及甲型测试,另一宗涉及乙型测试)中是否违反了这项责任。

甲型测试事件

甲型测试事件于201112月发生。检验申请表显示,父母双方均带有甲型地中海贫血基因,这意味着胎儿遗传到突变的风险较高。样本的凝胶电泳图显示,在正常等位基因预期的1,800 bp位置没有条带,但在1,350 bp附近出现了一条明亮的条带,显示有害突变。

一名下属首先误读了凝胶电泳图,随后D3在复核凝胶电泳图、工作表及报告草稿时均未能发现该明显错误。最终发出的报告错误地注明「并无有害突变」。在医生对看似假阴性的结果提出质疑后,该公司再次检查凝胶电泳图,才确认突变的存在和发现出错。

原讼庭认为这显然是专业失误。原讼庭不接纳D3以怀孕、工作繁重或公司内部制度缺失为抗辩理由或构成共分疏忽。原讼庭也认为,无需提供详尽的专家证据即可确立违约,因为该错误显而易见,D3自己也承认,一名普通称职的一级医学检验技师理应发现该错误。

因此,原讼庭裁定D3须就甲型测试事件中的疏忽负责,并裁定其行为违反了以合理谨慎态度和技能履行职务的隐含合约责任。

乙型测试事件

乙型测试事件于20125月发生,涉及DNA定序数据。与甲型测试事件不同,此事涉及的定序图谱包括一个顶峰值和一个较宽的次峰值,而后者可能代表背景噪音,也可能代表重迭的突变讯号。

该公司并非指责D3应该立即识别出突变,而是认为由于图谱的结果含糊,D3不应在未重新进行定序测试的情况下发出报告。原讼庭同意,重新进行测试可以厘清情况。

尽管如此,原讼庭认为,此事与甲型测试事件有实质上的差异。问题并非显而易见,原讼庭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D3处理乙型测试的方式低于一名普通称职的一级医学检验技师应有的合理谨慎态度和技能标准。因此,此部份的疏忽申索不成立。

要点

Diagcor案的裁决显示,即使没有直接的抄袭证据,法院也可凭整体证据推断滥用保密资料的行为。

对于雇主而言,本案显示,清楚识别和保护机密技术资料、限制雇员存取权限以及妥善保存研发纪录的重要性,也突显了在高层雇员或多名雇员离职加盟或成立竞争业务时,需要审慎处理离职安排。

从雇佣关系的角度来看,本案对于雇员疏忽案件同样重要。原讼庭裁定,如果高级技术人员是敏感诊断报告的最终复核人而出现明显的专业失误,导致雇主蒙受损失,有关雇员须同时承担合约和侵权责任。此外,甲型测试和乙型测试事件的不同判决结果显示,法院会区分明显的错误和对于真正含糊技术结果的判断。本案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提供其他服务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本案提醒了从事生命科学、诊断及其他科技驱动型企业,保密资料的保护、文件规范及内部品质控制对于预防争议及纠纷发生后的诉讼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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