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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商品说明条例》下有关装修公司隐藏收费的定罪

2017-07-01

简介

近年,有关装修服务定价手法的投诉不断上升。2017年7月4日,沙田裁判法院(「法院」)裁定一间装修公司不良营商行为罪名成立,成为《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该条例」)于2013年7月修订并纳入更多消费者保护措施(详见〈经修订《商品说明条例》下的新规定〉一文)以来的首宗刑事定罪。

案中的装修公司利用隐藏收费,致使一项住宅装修工程的最终收费飙升至超过最初报价的4倍价钱,被裁定触犯该条例第13E条下的「误导性遗漏」罪行。

案情

于2014年底,原告人与林沛泉及其公司明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明思设计」)就原告人的住宅装修工程达成初步协议。然而,当装修完工后,原告人赫然发现装修费大增至港币79万元,是最初报价的4倍以上。原告人陈词指,虽然他获告知安装电掣的报价为每个港币690元,但最初报价单中并没有说明共需安装108个电掣。同样地,拆除一面卧室墙壁的报价是每呎港币280元,但报价单却没有披露有关该部分工程的额外费用。

法例

根据该条例第13E条,任何商户如就任何消费者作出属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即属犯罪。即按某营业行为的实际情况,该营业行为:

  • 遗漏重要资料;
  • 隐藏重要资料;
  • 以不明确、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的方式提供重要资料;或
  • (除非在相关情况下,其商业用意已经明显)未能表露其商业用意,

因而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某项交易决定,而如该消费者没有接触该营业行为,该消费者是不会作出该项交易决定的,则该营业行为即属误导性遗漏。

裁决

法院裁定,被告人没有遵守该条例,因其以「不明确、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的方式提供重要资料,导致难以仅基于单价而计算整个装修工程的费用,从而误导原告人做出有根据的决定。鉴于一般消费者不大可能明白装修项目涉及的复杂性,尽管被告人的装修工程并非不符合标准,帐单数字亦没有被篡改,但法院仍裁定罪名成立。

因此,明思设计及林沛泉被裁定违反该条例第13E条罪成,明思设计被处以港币3万元的罚款,而林沛泉则被处以240小时社区服务令。

影响

有人认为,该条例的修订可能对既有行业及/或不知情商户的业务造成损害,但亦有人认为该条例的修订有助加强保障消费者权利及执法权力。是次法院就装修行业中的不良营商行为作首宗定罪后,可预见日后将有更多类似案件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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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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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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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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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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