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豁免范围扩大至私募基金
背景
《201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新《税务条例》」)已于2015年7月17日刊宪,豁免特定类别的离岸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缴纳香港利得税。透过这次修例,当局希望吸引更多不同种类的基金在香港经营业务,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枢纽的竞争力。
私募基金的特点
上图显示私募基金的典型结构。大多数私募基金主要透过收购私人公司成为其项目公司,从而赚取长期回报,赚取利润。而很多私募基金都在香港成立香港或离岸「特定目的工具」(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来持有私募基金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然而,受雇进行这些投资交易的基金经理,许多都并非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下的持牌人士。
在新《税务条例》实施前,只有非居港者透过「指明人士」进行「指明交易」所获得的利润,方可获得税务豁免。可是「指明交易」的定义并不包括私人公司证券的交易,而且「指明人士」只限于该条例下的持牌法团。
由于很多私募基金都是透过私人公司证券的交易赚取利润,而且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也不一定是该条例下的持牌法团,因此典型的私募基金都不能受惠于旧《税务条例》的税制。
新《税务条例》
在新《税务条例》下,非居港者如透过指明人士进行的指明交易赚取利润,将可根据第20AC条继续获豁免利得税。但新《税务条例》附表16进一步把「证券」交易的范围扩大至包括「特定目的工具」或「例外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此外,根据新《税务条例》,非居港者如属「符合资格的基金」,即使并非透过「指明人士」进行或并非由「指明人士」安排的交易,现在亦获豁免香港利得税。
指明的(证券)交易
在新《税务条例》实施前,「指明交易」的定义包括「证券的交易」,而「证券」的定义是「任何团体(不论是否属法团)…… 的或由它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但不包括私人公司的或由其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在新《税务条例》下,「证券」的定义修订为包括是「特定目的工具」或「例外私人公司」(见条例定义)的私人公司的证券。因此,离岸私募基金进行「例外私人公司」或「特定目的工具」的股份或债权证的交易,也构成「指明的(证券)交易」,可能获豁免香港利得税。
例外私人公司
新《税务条例》新增的第20ACA(2) 条提出了「例外私人公司」的概念,其股份的交易符合附表16的「指明交易」的资格。「例外私人公司」是指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的私人公司,而该公司在任何指明的(证券)交易进行前的3年内的所有时间:(a) 没有透过在香港的常设机构或从该等机构经营任何业务;(b) 没有在一间或多于一间透过或从在香港的常设机构经营任何业务的私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多于其本身资产价值10% 的股本;及 (c) 没有在一间或多于一间透过或从在香港的常设机构经营任何业务的私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多于其本身资产价值10% 的在香港的不动产或股本。离岸私募基金的利润若是来自上述例外私人公司证券的指明交易,则符合获豁免利得税的资格。
特定目的工具
新《税务条例》第20ACA(2) 亦定义了何谓「特定目的工具」:它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法团、合伙、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实体」:(a) 由某非居港者全资或非全资拥有;(b) 纯粹为持有(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和管理例外私人公司而成立;(c) 在香港或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注册或获委任;(d) 除了为持有(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和管理一间或多于一间例外私人公司而进行的买卖或活动之外,没有进行任何买卖或活动;及 (e) 本身不属例外私人公司。
具体而言,「特定目的工具」是在香港或离岸成立为法团的实体,由离岸私募基金拥有,通常用作在香港投资于或持有例外私人公司的股份。如果「特定目的工具」是一间发行股份或债权证的私人公司,离岸私募基金投资于这些股份或债权证的交易,便符合新《税务条例》附表16下的「指明的(证券)交易」的资格。根据新《税务条例》第20ACA(1) 条,「特定目的工具」可按照第20AC(1) 条获豁免的非居港者在该工具或例外私人公司证券的指明交易中持有股份或权益的百分率,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符合资格的基金
在新《税务条例》第20AC条下,非由持牌法团管理的离岸私募基金现在可透过另一方法获豁免利得税。离岸私募基金只要是「符合资格的基金」,即使从「指明交易」赚取利润仍可获得豁免。「符合资格的基金」是指以下基金:(a) 在权益出售最终截止日之后的所有时间,有多于4名投资者,而投资者作出的资本认缴,超逾资本认缴总额的90%;及 (b) 该基金的交易所产生的净收益中,将会由有关发起人及发起人的相联者收取的部分,在减去可归因于其投放资本的部分(而该部分是与可归因于投资者的投放资本的部分相称的)后,根据规管该基金的运作的协议议定为不超逾净收益的30%的数额。新的「符合资格的基金」包含了私募基金的所有特点,令真正的离岸私募基金不论是否透过持牌的「指明人士」进行交易,均可获豁免利得税。
影响
新《税务条例》的修订豁免离岸私募基金就私人公司投资的回报缴纳利得税,显然旨在为离岸私募基金消除这方面的障碍。税制放寛后,预期更多离岸私募基金会在香港经营业务,以享税务优惠。相信这次修例能为本地的专业及顾问服务行业带来更多商机,促进香港整体的经济。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公司及商业部门: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