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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串流撷取或档案共享网站,会否构成侵犯他人版权?

2021-03-29

简介

近期在Young Turks Recordings Ltd & Ors v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lc & Others [2021] EWHC 410 (Ch)(「Young Turks」)及Capitol Records & Ors v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lc & Others [2021] EWHC 409 (Ch)(「Capitol Records」)两宗案例中,英国高等法院裁定,一个大型串流撷取(stream ripping)网站及多个主要网络贮存平台(cyberlocker,即档案寄存/共享网站)(「该等网站」)的营运商及用户侵犯了索偿人唱片公司拥有的音乐录音版权。在这两宗案件中,英国法院首次引用《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法》第97A条,颁令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封锁涉案的串流撷取网站及网络贮存平台。


背景

两宗案件的案情相似,索偿人均为唱片公司,他们代表自己以及BPI (British Recorded Music Industry) Limited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Limited的其他唱片公司成员提出诉讼。

Young Turks案涉及撷取串流内容,即是把串流的音讯内容(例如Youtube的内容)转换为永久下载的音讯内容,储存作日后使用及/或与他人分享。

Capitol Records案则涉及网络贮存平台,即是让用户在其伺服器上载及下载未经授权商业内容(例如音乐档案)的档案共享网站。

两案的被告人相同,均为多间网络服务供应商,并均由Miles法官审理。由于两宗案件的法律原则和裁决大致相同,两案的分析归纳如下。


索偿人的案情

索偿人是若干音乐录音的英国版权拥有人或独家特许持有人,他们均没有授权该等网站使用上述音乐录音。索偿人基于以下情况认为该等网站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1. 该等网站的营运者提供转换方法,令用户能够利用串流服务永久下载内容,向公众传播作品,及/或授权该等网站的用户或与他们共同侵权。
  2. 从该等网站下载内容的用户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上载内容到该等网站的用户向公众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侵犯版权

营运者的侵权行为

法院裁定营运商向公众传播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而侵犯了索偿人的版权:

  1. 该等网站营运者在完全知道其行动后果的情况下介入,使其客户能够存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且要不是营运者的介入,客户是无法享用或无法那么轻易享用涉案作品的。法院裁定这种介入是营运者主动作出的,因为该等网站是为了令用户轻易和方便地存取和下载内容而设立和存在的,并且鼓励用户下载内容。该等网站涉及透过广告和订阅赚取利润,这一点也是相关因素。
  2.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已在网上公开,可供足够大量的人存取。该等作品亦可供「新的公众群体」(即作者在原本授权传播时并无预料的公众群体)以及透过不同的技术方法存取,因为该等网站向其所有用户免费提供录音下载,而无须索偿人授权。
  3. 考虑到网页外观、语言、货币及服务供应商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等因素后,法院裁定该等网站客观上以英国公众为目标客群,因为:(i) 该等网站采用英文;(ii) 有大量英国浏览者;及 (iii) 准许以英磅付款。

此外,法院指出,索偿人并无授权该等网站的营运者侵犯其版权。Miles法官在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了以下裁断:

  1. 关系性质:该等网站提供了一个易于使用的介面,让用户轻易地上载及下载内容;
  2. 侵权方法:该等网站的设施提供了侵犯版权的方法,尤其是串流撷取网站提供的转换技术,令用户能够规避串流服务内置的版权保护措施;
  3. 构成侵权的必然性:该等网站提供的服务无可避免地会构成侵权;
  4. 控制程度:该等网站是由营运者设立和管理的;
  5. 商业目的:该等网站是为了产生收入而设立和营运的;及
  6. 该等网站为防止侵权而采取的步骤:该等网站没有采取真正防止侵权的步骤,营运者亦没有采纳有效的下架政策以防止侵权。

此外,法院裁定该等网站的营运者诱使、煽动或促使其用户作出侵犯版权的行为,而营运者与其用户亦依照相同的方式作出侵权行为。因此,营运者须共同为用户作出的侵权行为负责。

用户的侵权行为

1.        下载内容的用户

法院裁定,用户在下载器程式按下连结或按钮以取得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复制品并下载内容,将有关档案所载内容复制到自己的电脑,此举已构成侵权版权。

2.        上载内容的用户

用户因上载内容到该等网站而侵犯版权的情况仅在Capitol Records案中出现。法院裁定,该等用户侵犯了索偿人的版权,因为他们明知而故意地介入,让公众能够存取用户上载的作品。上载内容的用户亦获提供金钱诱因,以鼓励其他用户下载其上载的内容。


对香港的影响

在档案共享市场,串流撷取网站及网络贮存平台日渐流行,这些服务易于使用,而且用户可以低廉的价钱甚至免费享用版权作品。然而,这种「数码盗版」行为是不能接受的。

香港暂时未有涉及串流撷取网站及网络贮存平台的法庭案例。虽然Young TurksCapitol Records两宗英国案件对香港法院没有约束力,但日后如有版权拥有人控告香港类似的侵权网站,两案亦能提供重要的指引和有说服力的支持,因为其所依赖的法例基础,亦见于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该条例」)。

首先,串流撷取网站及网络贮存平台的营运者很大机会违反该条例第31(1)(d) 条。该条订明:任何人未获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的特许,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分发该作品的复制品并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程度,而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复制品是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根据该条例第119条,触犯第118(1)(g) 条下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监禁四年,及就每份侵权复制品被罚款港币50,000元。

此外,营运者很大机会像Young TurksCapitol Records两案一样侵犯了版权:(i) 未经版权拥有人特许而授权他人作出侵犯版权的行为,违反该条例第22条;(ii) 向公众发出侵犯版权的复制品,违反该条例第26条;及 (iii) 提供能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服务,违反该条例第273C(1)(g) 条。

另一方面,串流撷取网站及网络贮存平台的用户下载内容,即复制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亦很大机会侵权他人版权,违反该条例第23条。

因此,网站营运者应注意,即使只是提供平台给用户作为共享档案的途径,亦可能侵犯他人版权。更重要的是,一般公众应紧记,简单按一个按钮下载档案,已可能构成侵犯受保护作品的版权,因此切勿随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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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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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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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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