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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提出破产呈请可被判支付弥偿讼费

2026-07-31

简介

在近期Lee Hermie v Landscope Realty Limited and Chan Wei Shan v Landscope Realty Limited [2026] HKCFI 3998 (HCSD 1/2026 and HCSD 2/2026) 关于讼费的案件中,本所代表申请人成功向原讼法庭申请颁令不当提出破产呈请的一方按弥偿基准支付讼费,合共28 万港元。

背景

申请人(「买方」)购买了一项物业(「该物业」)。答辩人是同时代表卖买双方的地产代理(「地产代理」)。在相关时间,该物业的买卖事宜由一名柯女士(「柯女士」)代表地产代理办理。

该物业的买卖于20251013日成交后,地产代理要求买方付款。双方就地产代理佣金问题发生争议。

地产代理的律师于20251117日致函买方,要求买方支付佣金、累计利息及截至信函发出之日已产生的法律费用(「指称债务」)。

20251118日,买方的前律师回复,就买方的付款责任提出争议,认为地产代理无权收取任何佣金,因为在该物业成交前,柯女士就影响该物业的产权负担作出了各种虚假陈述/保证,而且没有及时告诉买方该物业收到排污系统维修令,因此柯女士未有妥善履行身为地产代理对买方的职责。

地产代理的律师于20251216日致函回复,否认买方的说法,并询问买方的前律师是否已获指示代买方接收法定要求偿债书。在买方的前律师回复之前,柯女士已代表地产代理透过WhatsApp就指称债务向买方送达了法定要求偿债书(「法定要求偿债书」)。

本所(「柯伍陈」)于20251224日以买方律师的身份致函,进一步说述为何指称债务明显有基于实质理由的真正争议,以及为何法定要求偿债书构成滥用诉讼程序。柯伍陈要求地产代理确认是否会于20251229日之前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并承诺不会就指称债务提出任何破产呈请,并表明如地产代理未能应允,买方将向原讼法庭申请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并要求地产代理按弥偿基准支付讼费。

20251229日,地产代理的律师回复指柯伍陈设定的回复期限不合理及没有必要,并表示将于两星期内回复。

202612日,买方向原讼法庭申请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

直到2026130日,地产代理的律师才致函表示,他们出于商业考虑而决定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但不放弃透过其他途径向买方申索的权利。然而,信函随附的同意传票拟稿建议不发出任何讼费命令。

经过双方律师的沟通,双方最终同意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及其撤销申请,只余下讼费问题待决。买方要求按弥偿基准获赔讼费(costs on an indemnity basis),地产代理则认为只应判令按诉讼各方对评基准的讼费(party-to-party costs)。

弥偿讼费的原则

终审法院在Town Planning Board v Society for 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Ltd (No 2) (2004) 7 HKCFAR 114一案中阐述了有关弥偿讼费的法律原则:

1.      法院拥有广泛的酌情权,可决定如何支付讼费及是否发出弥偿讼费命令;

2.      弥偿讼费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基础,胜诉方能收回的讼费通常多于按诉讼各方对评基准的讼费,可被视为对胜诉方更为公平的结果;

3.      败诉方必须涉及某些「特殊或不寻常特征」,但无需涉及别有用心或不正当的行为;

4.      酌情权不受限制,但弥偿讼费的评定必须「适当」;及

5.      双方的特征、诉讼的性质、诉讼的过程、导致诉讼的情况,均可能是相关因素。

成功申索弥偿讼费的原因

1.       清晰的早期警示

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双方的争议从一开始就清楚地记录在案。地产代理的律师在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之前,于20251117日已要求付款,而买方的前律师于20251118日的回复已否认责任。

其后,柯伍陈于20251224日发出另一封信函,明确阐述了为何有基于实质理由的真正争议,以及法定要求偿债书为何构成滥用诉讼程序。柯伍陈还要求地产代理于20251229日之前确认撤销申请及承诺不提出任何破产呈请,并明确表明,如果地产代理不撤销申请及作出上述承诺,买方将申请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并要求地产代理支付弥偿讼费。

从柯伍陈于20251224日发出的信函中,地产代理已清楚知道指称债务受到实质争议,这构成买方申请弥偿讼费的稳固基础。

2.       滥用程序

原讼法庭接受买方的陈词,认同在债务受到真正争议的情况下,法定要求偿债程序不应被用作催收债务的手段。原讼法庭进一步认定,如果债权人在债务有基于实质理由的真正争议情况下仍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即构成滥用程序,从而有理由发出弥偿讼费命令。

3.       双方行为

买方于202612日提出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申请,比地产代理最早可能提出破产呈请的日期202616日为早。地产代理质疑买方应等到202616日才提出申请,但原讼法庭驳回了这项批评。

原讼法庭认为,地产代理没有理由批评买方不给予更多时间。买方迅速采取行动、申请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以保护自身权益是合理的做法,尤其是考虑到,买方(透过柯伍陈)于20251224日已明确告知地产代理,买方对指称债务有基于实质理由的真正争议、法定要求偿债书应予撤销且构成滥用诉讼程序以及买方将要求地产代理支付弥偿讼费。

尽管如此,地产代理并无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也没有承诺不提出破产呈请,并坚持认为不应发出任何讼费命令。原讼法庭认为,即使考虑到地产代理是一家公司,其授权人员需要时间作出决定并向其律师传达指示,买方在导致本案诉讼的过程中亦无任何不合理行为。

4.       结论

原讼法庭裁定,地产代理应按弥偿基准支付买方的讼费,并评定讼费为280,000港元。

要点

本案提醒我们,法定要求偿债程序不应用于催收债务,法院亦不应允许该程序被用作向债务人施压,迫使其偿还未经判定且有争议的债务。

在法定要求偿债的争议中,当事人的行为和书面沟通非常重要。在本案中,买方之所以能够成功向地产代理追讨弥偿讼费,是因为买方早于20251118日已告知地产代理,买方对指称债务有实质争议,并于20251224日再次透过柯伍陈告知地产代理,法定要求偿债书可能被撤销并构成滥用法律程序以及地产代理将须按弥偿基准支付讼费。

由于地产代理仍没有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亦没有承诺不提出破产呈请,后来应允时却坚持不应发出任何讼费命令,而另一方面,买方(透过柯伍陈)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一直合理行事,因此原讼法庭最终裁定,地产代理须按弥偿基准支付买方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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