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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 Kat朱古力威化饼的形状可以注册为三维商标吗?

2015-10-01

引言

欧洲联盟法院(「欧盟法院」)于2015916日在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SA v Cadbury UK Ltd (Case C215/14) 一案的裁决中,某程度上阐明了申请注册三维商标所须的显著性。


背景

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SA(「雀巢」)向英国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将表述一排四条朱古力威化饼形状的三维标志注册为商标(「该商标」),用于类别30的若干货品(包括「朱古力」)。该商标的形状是雀巢产品「Kit Kat」的基本形状,从1935年以来几乎没有改变过,只是没有包含构成「Kit Kat」标志的「Kit Kat」压印字样和椭圆形状,如下图所示:

(a) 实物形状

(b) 该商标

在该商标的申请公布后,Cadbury UK Ltd(「吉百利」)基于拒绝理由(见下文定义)反对该商标的申请。最终除「蛋糕」(cakes)和「糕饼」(pastries)类别的货品外,吉百利的反对理由均获知识产权局大体上接纳。其后,雀巢就知识产权局的裁决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而吉百利则就知识产权局驳回对「蛋糕」和「糕饼」类别的反对提出交叉上诉。英国高等法院决定暂缓法律程序,将三个问题转交欧盟法院请求释法(详情见下文)。


法理分析

适用法律

吉百利根据英国的国家商标法(即实施《欧盟商标指令》的法例)基于下列绝对拒绝理由(「拒绝理由」)提出反对:

  1. 标的商标欠缺任何显著特性;
  2. 该标志只包含:
    1. 因货品本身的性质而形成的形状;
    2. 为获得某种技术结果而必要的货品形状;或
    3. 对货品有重要价值的形状。

知识产权局的裁决

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指出,该商标有三个特征:

  1. 基本长方形方块的形状;
  2. 条形之间凹槽的形状、位置和深度;及
  3. 凹槽的数目以及条形的宽度决定「条状」的数目。

审查员认为,上述第一个特征是因货品本身的性质而形成的。该商标的外形明显偏离「蛋糕」和「糕饼」的常态,因此除这两类货品外,该商标不能注册其他类别的用途。由于其他两项特征对于获得某种技术结果是必要的,审查员拒绝了用于其他类别的注册申请。

审查员又驳回了雀巢关于后来获得显著性的论点。虽然雀巢证明了有相当比例的公众能识别标的标记(只限朱古力糖果产品),但审查员并不信纳消费者是靠形状来识别货品来源,消费者反而似乎只是靠KIT KAT这个文字标记和其他与货品有关的文字及图形标记来识别货品来源。

欧盟法院的答复

英国高等法院在决定是否维持知识产权局的裁决之前,向欧盟法院提交了三个法律问题请求释法。欧盟法院的回应如下:

第一,欧盟法院重申,拒绝理由2.a2.c是为了防止商标保护变成容许商标拥有人垄断技术方案、或垄断使用者可能会在竞争对手的货品中寻找的功能特性。欧盟法院认为,拒绝理由2.a2.c中的每一点必须独立应用,如果一个标志完全符合其中任何一点,该标志将被视为只由货品形状组成而不能注册成为商标。

第二,欧盟法院裁定,货品的运用方式是由顾客的角度决定,货品的制造方法并不重要。因此,法律须被解释为只参考争议货品的运用方式,而不适用于货品的制造方式。

第三,欧盟法院认为,如要注册一个经使用(不论作为另一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使用,还是与其一起使用)后已获得显著特征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必须证明有关类别人士感觉到只以其申请标记指明的货品或服务(而非任何其他可能同时出现的标记)是来自某特定公司的。


案件影响

根据《Kerly’s Law of Trade Marks and Trade Names》一书,除非下级法院在程序上或其他方面严重违规而造成错误或不公平,否则知识产权局的裁决应获确认。欧盟法院的答复似乎确认了知识产权局对相关法律的解释,但除非雀巢获法院许可提出新的理据及/或证据,或除非知识产权局在处理双方证据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应用有误,否则英国高等法院可能会维持知识产权局的裁决。

商业机构有时会尝试申请注册较为普通的商标,以期扩大保护范围防止被侵权。例如,如果标的标记注册成功,任何企业在该商标所注册的类别货品中使用注册的形状,即使该企业的货品上有任何压印标记(除非该压印标记具有充分显著性)或其他非显著特征,雀巢都可能对该等企业强制执行其权利。不过,此案显示了针对这类申请提出绝对拒绝理由的可能性,提出商标申请时,尤其是基于标记形状的三维商标申请,需要具备一些可识别来源的显著特征。

此案提醒我们,商标申请应该 (i) 具备显著特征,可以体现申请人为该货品的原产商,及/或 (ii) 在最大范围内与相关市场已经使用的商标相应,从而显示固有的及/或后来获得的显著性,以推翻任何绝对拒绝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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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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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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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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