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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加强规管众筹活动的建议发表咨询文件

2023-02-28

简介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2212月发表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加强对众筹活动规管的建议进行咨询。

现时对筹款活动的规管

众筹活动是指个人、团体或机构就特定筹款目的公开呼吁大量个人或组织各自投入小额资金而进行的活动(「众筹活动」)。这类活动目前在相关情况下受到香港若干现有规例所规管。

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

筹款人在公众地方进行某些公众募集的筹款活动,须向相关政府部门取得许可证或牌照。例如,在现行制度下,慈善性质的筹款活动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在公众地方进行的非慈善性质的筹款活动,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发出许可证;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售卖奖券以支持慈善活动,由牌照事务处发出奖券活动牌照等。上述监管措施并不涵盖在学校或办公室设置捐款箱等活动。

对线上筹款活动的规管

在咨询文件中,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指出四类主要的众筹活动:

·           股权及债务众筹:资金提供者向特定(通常是新成立的)项目或业务投入资金,并收取由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债务权益,或集体投资计划的盈利或收入,作为回报;

·           点对点借贷:资金提供者透过网上平台配对借款人,为个人或项目提供无担保借贷,从中赚取利息;

·           捐献性质的众筹:资金提供者为慈善目的或非慈善目的(例如政治宣传或活动)捐款,而不会取得特定回报;及

·           报酬或预售性质的众筹:资金提供者向筹款人提供资金,协助后者开发或生产实体货品或服务,并获得该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

在股权及债务众筹方面,如任何人(包括众筹平台或筹款人)不论是于线上或线下发出任何广告或文件,而当中包含邀请公众认购或出售证券、参与获得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均须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

至于点对点借贷方面,如任何人借出或要约借出款项予借款人而构成「放债人业务」,均须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所规管,并必须取得放债人牌照。

然而,捐献性质的众筹活动如完全在线上进行,并不受任何现有规例的规管。报酬或预售性质的众筹活动现时亦没有特定的监管措施。

规管众筹活动的建议

众筹事务办公室

政府将成立众筹事务办公室,以集中处理和协调众筹活动相关的规管及行政事宜,并负责监察众筹活动的进行。众筹事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将包括:

·           接收所有举办众筹活动的申请;

·           按不同的众筹活动类型,将申请转介至相关规管机构及政府部门处理;

·           处理现有法例未能涵盖的众筹活动的申请;

·           协调众筹活动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征询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执法机构意见);

·           集中登记获批准的众筹活动,并建立资料库让公众查阅;

·           为举办众筹活动发出指引;及

·           接收众筹活动的完成纪录,并发布让公众查阅。

申请许可证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筹款人在开始或宣传众筹活动前,必须向众筹事务办公室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否则相关执法机构将获授权发出禁止令以停止有关活动,并在适当情况下对筹款人罚款或提出检控。

咨询文件建议,已获社会「普遍认可」或具丰富筹款活动经验且纪录良好的筹款人,在若干特定情况下可循简易程序申请许可证,例如曾获相关政府部门发出许可证举办筹款活动的筹款人,或曾得到众筹事务办公室批准举办众筹活动,而该些活动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纪录,并再次申请进行相类众筹活动的筹款人。

在决定是否批准一项众筹活动申请时,众筹事务办公室会评估:

·           众筹涉及的金额和资金提供者的数目(金额和资金提供者越多,要求越高);

·           众筹活动的目的与筹款规模是否相称;

·           众筹活动的性质是否会危害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及不利于国家安全;及

·           申请人是否诚实、信誉良好及可靠。

然而,众筹事务办公室批准与否,将取决于有关筹款活动是否按照恰当及稳妥的程序进行、当中涉及的人士是否可靠,以及引起违反法例或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的行为的风险等。

获豁免的众筹活动

新监管制度将不适用于市场上的商业集资活动,因为该等活动已根据现有法例受到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的妥善监管。例如:

·           透过发行股权或债务证券、从事涉及集体投资计划的点对点借贷业务或构成受规管活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受证监会规管)的集资活动;

·           根据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规管的银行活动(例如接受存款、提供贷款和垫款,包括银团贷款安排);及

·           仅向专业投资者或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的私募集资活动。

此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亦会豁免某些性质不同的众筹活动的审批要求,例如宗教团体以该宗教理由而向其信众作出的捐款呼吁,或认可组织就其行业从业员的福利及需要而向会员筹募资金等。然而,即使某项众筹活动属于上列豁免类别,众筹事务办公室仍有凌驾性的权力,可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视乎该众筹活动的目的及筹款人的背景,指示筹款人按程序申请审批。

要点

新的监管框架如获采纳,监管机构无疑会对众筹活动涉及的筹款人、平台、媒介及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合规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论是否位于香港)如有意透过众筹活动集资,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必须获得众筹事务办公室批准。更重要的是,任何众筹活动如会危害香港公众安全或中国国家安全,即使是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仍会被视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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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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