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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最新动态:上诉法庭澄清披露规则及判刑程序

2026-02-27

简介

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早前针对冷气维修行业涉嫌合谋行为的执法诉讼的案件管理决定引起了两宗相关上诉,上诉法庭(「上诉庭」)于2025年12月12日颁下裁决[1],驳回两宗上诉,维持审裁处的命令,即:(i) 如任何答辩人就反竞争指控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达成和解,竞委会与达成和解的答辩人之间受「无损权益特权」保护的通讯,仍须向非和解的答辩人披露;及 (ii) 针对按照Kam Kwong程序(即免除审讯及聆讯的程序,下称「弹性程序」;可参阅我们先前的文章)达成和解的答辩人作出的罚款,可押后至非和解答辩人的审讯结束后才判决。

背景

竞委会早前针对多家公司及多名人士提出两宗相关的执法诉讼,指控他们在冷气工程中涉嫌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违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第6条的第一行为守则。

第一答辩人安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乐机电」)承认责任,并与两名雇员一起与竞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第二至第四答辩人(「其余答辩人」)没有达成和解,亦不承认责任。

在2023年8月29日举行的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上,审裁处主任法官命令披露相关书信及通讯,并指示在弹性程序下的罚款押后至审讯结束后或所有答辩人均同意按弹性程序和解后才判决(「该决定」)。

然而,安乐机电反对向其余答辩人披露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前与竞委会的书信及通讯,因此就披露令提出上诉许可申请。竞委会也就押后判刑的决定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主任法官驳回了上诉许可申请,申请人再向上诉庭提出申请。上诉庭指示将上诉许可申请及上诉本身(如获许可)合并审理。

主要争论点

披露通讯

安乐机电反对仲裁庭命令安乐机电向其余答辩人披露竞委会与安乐机电及其两名雇员之间关于合作协议的书信及通讯,就此提出上诉。安乐机电认为,该等资料受到「无损权益特权」保护,属于保密资料,认为主任法官错误地裁定「无损权益规则」不适用于「成功」和解的通讯,而且没有考虑到香港法例第 619D 章《竞争事务审裁处规则》第24条规定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保密性、平衡利益以及公平了结有关法律程序的必要性。

其余答辩人则认为,适用于从犯证据的「如实披露」原则凌驾于或取代「无损权益特权」,而且他们有必要获披露该等资料,以评估与当局合作的从犯的证据是否可信及可靠。

判刑

竞委会反对主任法官将弹性程序下的刑罚押后至其余答辩人的审讯结束后才判决,就此提出上诉。竞委会认为该决定不合理且原则上错误,并认为判刑差异并非合理忧虑,因为刑罚是基于不同的事实判决,审裁处在判决非和解方的刑罚时,不受弹性程序下的裁断约束。

其余答辩人反对上诉,认为基于量刑的一致性及司法效率,应仅进行一次判刑聆讯;提早就弹性程序下的刑罚作出判决,将剥夺他们就共同争论点提出陈词的机会。

裁决

披露通讯

法院裁定,本案所涉的书信及通讯属于可披露范围,不受「无损权益特权」保护。

上诉庭重申,无损权益规则是为了鼓励和解的公共政策,但并非绝对。法院认同主任法官采用源自刑事法的「如实披露」原则。该原则要求与检控部门合作的从犯向辩方披露合作的情况,包括任何豁免或宽待处理的条款,以便辩方适当评估可信度。上诉庭指出,安乐机电及其雇员是与竞委会合作的从犯而非线人,他们与竞委会的往来关系,会影响法院对于竞委会所依据资料真伪的评估。

法院驳回安乐机电关于「无损权益规则」在和解后仍然适用的主张。一旦达成和解,如合作方同意协助检控其他涉嫌合谋定价的人士,便再没有理由保护无损权益通讯。上诉庭进一步指出,安乐机电只是凭空要求保密而缺乏实质证据,并不足以反对披露资料。虽然法院承认竞委会的宽待政策及鼓励与竞委会合作十分重要,但同时强调这不能凌驾于非和解答辩人获得公平审讯的基本权利。

判刑

法院认为,主任法官决定押后就弹性程序下的刑罚作出裁决,是适当行使其管理案件的酌情权,亦非订下普遍适用的硬性规定。

上诉庭认同弹性程序对于迅速解决竞争纠纷十分重要,而且此类申请通常应及早裁决,不应无故拖延。然而,法院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押后判刑是合理的做法。同意传票寻求以一项罚款处理两宗处于不同阶段的案件,这样会引起综合处罚的适当性及不同程序中的同意命令之间相互影响的前所未有的法律及程序问题。主任法官同时审理这两宗案件,因此他最为清楚,待所有答辩人的审讯结束或达成和解后再处理刑罚是适合的做法。

竞委会认为主任法官错误地将本案与刑事案件判刑惯例比较的论点,亦被法院驳回。虽然竞争事务的审裁程序并非所有方面均属刑事性质,但主任法官有权参照既定程序原则来达致一致性和效率。

要点

本案确认,一旦答辩人与竞委会达成和解协议并以证人身份指证其他答辩人,便不能以「无损权益特权」来反对披露与竞委会的和解通讯。对于从业人员而言,如果客户已与当局合作并同意作证,则应预期客户与竞委会的所有往来通讯均须提交法院;凭空声称保密权或法律特权未必足以阻止披露。

关于弹性程序下的判刑时间,上诉庭清楚表明,提前判刑并非自动享有的权利。虽然押后判刑不应成为常规,但在涉及复杂程序或押后判刑更有利于案件管理的情况下,审裁处仍有广泛的酌情权,可以押后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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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ATAL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ing Limited & Others [2025] HKCA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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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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