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打击香港的层压式计划

2014-01-01

背景
在香港,层压式计划(pyramid scheme)受到香港法例第617章《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新条例」)规管。新条例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第355章《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旧条例」),以堵塞旧条例的漏洞,和更有效地打击近年以不同形式运作的层压式推销手法。

甚么是层压式计划?
概括而言,层压式计划是规定新参与者在加入计划时必须支付「参与费」(此费用将被介绍其加入的参与者、其他更高阶层的参与者或计划创立人瓜分),才有权在再招募或介绍其他新参与者加入计划时收取「招募费」的计划。

层压式计划的主要特征是参与者报酬的多寡非常取决于该参与者介绍了多少新参与者,而计划本身并无真正的业务。因此,层压式计划并无甚么经济效益。当计划招募不到新成员,没有足够的利润可支付给参与者,整个层压式计划便无以为继,导致较下阶层的参与者蒙受损失。

旧条例的局限
根据旧条例,「层压式推销计划」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

1.         一名该项计划的参与者获授予特许或权利介绍另一名参与者加入该项计划,而后者亦获授予该项特许或权利,并可进一步扩大获授予该项特许或权利的人士的连锁网络;及

2.         一名参与者在介绍另一名参与者加入该项计划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收取报酬,而报酬(不论全部或部分)并非按其本人或该另一名参与者所实际销售的或透过该另一名参与者而实际销售的货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值而计算的。 

HKSAR v Yau Mee Kwan CACC 96/2003及HKSAR v Li Chi Yung CACC 55/2004两案中,被告人均被控以串谋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但最后能够脱罪。法院指出了旧条例中「层压式推销计划」定义的两个漏洞:

1.         层压式推销计划的运作必须涉及销售货品或服务。因此,不涉及销售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便不受旧条例规管;及

2.         层压式推销计划必须由或透过参与者销售货品或服务。因此,以其他方式销售货品或服务的计划(例如由公司直接售予新参与者),亦不受旧条例规管。

新条例

层压式计划的定义
为堵塞旧条例的漏洞,新条例就「层压式计划」订下新的定义,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计划:

1.         新参与者须向其他参与者及/或计划创立人支付参与费(或其他代价);

2.         新参与者支付该参与费或代价,是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受以下因素所诱使的:有人向该新参与者显示,该新参与者有权获得招募得益(不论是经济或非经济利益);及

3.         招募得益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源自介绍其他新参与者加入该计划。 

新的「层压式计划」定义是基于层压式计划的基本特征(即参加者加入计划的诱因是主要透过招揽新参与者而赚取的利益)。新定义覆盖的范围更广,而销售货品及服务与否则无关重要。

然而,若某计划涉及推销货品或服务,在断定该计划是否层压式计划时,法院必须考虑参与费是否与货品或服务的价值相若,及报酬究竟是与招募新成员挂钩,还是与销售货品或服务挂钩。

刑事责任
根据旧条例,只有层压式推销计划的推广人须负上刑事责任。但根据新条例,诱使他人参与层压式计划的参与者,如明知加入计划所得利益是完全或主要来自介绍其他新参与者,则亦须负上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旨在阻吓任何人参与或诱使他人参与层压式计划,令这类必须靠现有成员介绍新成员加入才能维持运作的计划无以为继。

涉及层压式计划的罪行,最高刑罚已由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三年,增至最高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七年。

总结
有些层压式计划可能会伪装成多层式传销计划(multi-level marketing scheme),而参与费亦可能包装为参与者购买作自用或转售的货品或服务的付款。然而,由于层压式计划的参与者在新条例下亦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公众应时刻保持警觉,留意计划的架构。

自从新条例于2012年1月生效以来,暂时似乎未有人因涉及层压式计划而根据新条例被检控。我们将继续留意新条例在香港杜绝层压式计划的效果。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criminal@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