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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过度致死,家属可以索偿吗?

2025-08-29

简介

最近,一名59岁的陈姓升降机维修技师不幸去世,反映了一种在香港劳动阶层中无声无息地蔓延的状况。据报,陈先生疑似因工作过度而晕倒身亡,这种情况在日本称为「过劳死」(karoshi),意为「工作过度致死」[1]

然而,陈先生的雇主拒绝承认这是工业意外,对陈先生的家人造成沉重的打击。陈太太决定,即使必然会遇到重重障碍,亦要为丈夫讨回公道。她已申请了法律援助[2]

陈太太的困境并非单一个案。目前,「过劳死」在香港并无清晰的法律定义,也没有特别针对长期工作过度致死的法例或补偿计划。这种法律真空令家属极度难以索偿。

一个令人难过的数字,反映出这种制度性的缺失:过去五年,香港共有663名雇员人在工作期间死亡,当中许多个案或与工作压力及疲劳的潜在影响有关[3]

何谓「过劳死」?

「过劳死」并非纯粹长时间工作的意思,它是在医学上和社会上公认的一种综合症,指的是因长期过度苛求的工作条件而累积的极度身心疲劳,导致心脏病、中风或自杀等致命事件。关键因素通常包括:

1.      持续远超标准值班时间的工作,往往缺乏充足的休息或假日;

2.      密集的压力、不切实际的期限及高风险的工作环境;及

3.      损害身体复原能力的慢性疲劳。

 

过劳死令人难过之处在于它其实可以预防,它并非突发、不可预见的事件,而往往是持续高度工作压力超过身体生理极限的结果。

相关法例

由于香港没有特别针对过劳死的法例,像陈太太这样的索偿人只能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雇员补偿申索,及/或根据普通法追讨疏忽损害赔偿。

《雇员补偿条例》第 5

《雇员补偿条例》第5(1) 条规定,「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其雇主须负有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最大的困难在于证明心脏病发等疾病所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而非长年慢性病理过程所导致。我们在先前的文章已指出,在非创伤性意外中,要确定触发事件可能十分困难,对索偿人来说是重大的障碍。

疏忽

这是另一项单独的普通法索偿。要成功控告雇主疏忽,索偿人必须证明:

1.       雇主对雇员负有谨慎责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制度)。

2.       雇主违反了该责任(例如强迫雇员长时间工作,无视健康及安全守则,或没有处理已知的风险)。

3.       该违反责任的行为导致雇员受伤或死亡。

4.       雇员因此蒙受损害。

应用

将上述法律框架应用于陈先生的个案,便能明白陈太太为何面临如此艰难的挑战。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陈太太需证明陈先生晕倒死亡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这表示,陈太太需要收集关于陈先生工作模式的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表、工作日志以及同事的证词,以证明他极度及持续地加班。此外,还需要找到医学专家作证,证明这种工作模式是导致陈先生致命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或重要促成原因。

如要证明雇主疏忽,陈太太还需证明雇主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工作模式会对陈先生造成健康风险。雇主是否忽视了警号?雇主是否有强制员工承担不可持续工作量的政策?公司是否有强迫加班的文化?要在这种程度上证明公司知情及有过失,是一项艰巨的挑战,而家属往往难以取得所需的公司内部文件和证人供词。

要点

陈先生的悲剧不是单一事件,它反映出更普遍的社会问题。

香港有必要效法日本等国家,就「过劳死」或与工作有关的致命疲劳制定法律定义,假定某些类型的死亡与特定的工作过度模式之间存在关连,从而转移举证责任,令家属更容易追讨赔偿,无需经历艰难的法律诉讼。

雇主也应摒弃仅遵守最低法律规定的思维,改为主动保障雇员的福祉,包括实行合理的工作时间、管理工作量、鼓励雇员休息,以及营造让雇员可以放心表达工作压力过大的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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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5

 



[1]        2025818日《香港01》报导:「电梯工过劳死|香港不承认过劳死 落后日本台湾 家属索偿困难」:https://www.hk01.com/article/60267147

[2]        同上。

[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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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李展鹏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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