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终止定期雇佣合约是否构成解雇?
简介
雇员病假期间终止定期雇佣合约是否构成解雇?在Chung Hoi Yin Aggie v The General of the Salvation Army [2025] HKCFI 3680一案中,原讼法庭(「原讼庭」)厘清了在雇员病假期间终止定期雇佣合约的相关问题。本案说明了在《雇佣条例》下合约到期与解雇的分别以及通知的规定。
背景
被告人救世军(「雇主」)自2005年起聘用索偿人(「雇员」)为注册合约社工。于2020年3月30日,雇主与雇员订立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定期雇佣合约,合约期由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职位为合约队长(「雇佣合约」)。
雇佣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 第4条:队长主要职务是协助高级主任领导及管理有关之服务小队,并且掌握及回应社区需要,提供优质专业服务予青少年及其家庭
· 第10条(行为守则):有责任依照雇主的社会宗旨提供服务,并遵守最新的服务质素标准(「服务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社会工作专业守则。
· 第12条:藉提述而将合约雇员手火册(「雇员手册」)及员工工作评核表纳入雇佣合约,而雇员已确认及同意受其约束。
雇员手册载有以下规定:
· 服务质素:雇主的服务标准是社会福利署与雇主商定的标准,雇员须予遵守。
· 终止通知规定:雇员辞职须提前4星期通知雇主。同样地,雇主解雇雇员亦需如期发出通知。
服务标准第5条(「服务标准5」)是人力资源的程序政策,内容涵盖续约及终止通知事宜,订明人力资源部将于合约到期前或后四星期内发出续聘书。如属高级主任或以上,终止通知须于合约到期前最少两个月或28日发出。
雇佣合约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雇主以六份、每份三个月的合约续约(「后续续约」),合共续约一年半,至2022年9月30日结束。雇员由雇佣合约尚未到期开始至整个后续续约期间一直放病假。后续续约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同日,雇主于雇员仍在放病假期间通知她不再续约。
雇员遂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声称:
1. 服务标准5规定须提前28日发出终止合约通知,此规定是其雇佣合约的一部份;
2. 雇主未有发出28日通知,构成非法解雇;及
3. 雇员根据《雇佣条例》第32P条追讨28日代通知金、终止雇佣的补偿以及解雇补偿。
劳资审裁处裁定服务标准5构成雇佣合约的一部份,因此雇主应于终止合约前给予雇员28日通知。雇主没有发出上述通知,属欠缺正当理由的解雇。故此,审裁处根据《雇佣条例》第32P条(补偿的判给)命令雇主向雇员支付28日代通知金及不当解雇的补偿。
雇主就劳资审裁处的裁决向原讼庭提出上诉。
法律争论点
雇主认为雇佣合约显然属定期合约,并无自动续约或合约通知权利,而服务标准5只是人力资源指引。
双方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 服务标准5是否构成雇佣合约的一部份?
2. 如否,定期雇佣合约到期是否可被视为解雇?
3. 若第2项的答案为「是」,雇主是否有恰当的解雇理由?
《雇佣条例》的相关条文
《雇佣条例》第32P条就不当解雇的补偿作出规定,第33(4B) 条保障雇员的法定病假权益,包括病假津贴,并禁止雇主在法定病假期间解雇雇员(如有与病假无关的合法理由则例外)。
雇员持续放病假的情况引起以下问题:在病假期间以不续约的方式终止雇佣,是否会触发《雇佣条例》提供的保障或补偿?
原讼庭判决及主要理由
原讼庭推翻劳资审裁处的裁决,裁定雇主上诉得直,理由如下:
· 服务标准5非雇佣合约一部份:服务标准5只是雇主的人力资源管理指引,并非雇主与雇员的相互合约责任。虽然雇佣合约第10条规定须遵守服务标准,但仅限于服务质素方面,并无将人力资源程序或通知规定纳入雇佣合约。
· 定期合约到期:就后续续约而言,每次续约均明确固定为三个月期限,没有任何明文或隐含条款赋予自动续约权或合约到期通知权。
· 时限届满非解雇:根据Demery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2010] 4 HKLRD 99一案,原讼庭认为,定期合约如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并不构成须给予通知或补偿的解雇。
· 病假:持续病假不会令雇佣合约及后续续约变为不定限期,亦不产生法定病假津贴以外的额外保障。
· 无不当解雇补偿:由于不构成解雇,雇员亦无权根据第32P条要求补偿,劳资审裁处的裁决遂被撤销。
因此,雇员的申索应被驳回,劳资审裁处的裁决应被撤销。
要点
本案显示,雇佣合约如载有清晰、固定的期限, 订明续约条款和通知权利是十分重要的。定期合约会随时间过去而自然到期,雇主或雇员均无须事先发出终止通知,即使雇员在放病假亦然。雇主如希望将内部政策(例如服务标准5)纳入雇佣合约,则应在雇佣合约明文订明,以免争议。一如往常,如有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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