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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能否拥有李小龙的知识产权?从香港普通法角度分析

2026-04-30

简介

香港作为一个地方,是否能够「拥有」李小龙的知识产权,在香港的商标及假冒法律框架下,透过与权利持有人合作,使用李小龙品牌及建立联系?

谁实际拥有李小龙?

目前,李小龙的姓名、肖像及形象的独家权利由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BLE」)持有,涵盖商用权利、商品授权、电影及特许使用等范畴。BLE总部设于洛杉矶,由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Shannon Lee)管理,过去二十多年一直致力保存其父亲的文化遗产,并专注保护其知识产权。BLE处理全球授权及商品业务,并就未经授权使用李小龙形象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其管理的全球授权计划包括BRUCE LEE®JUN FAN JEET KUNE DO® 及相关标志,并在世界各地积极打击未经授权的使用。

香港商标注册纪录显示,多个与李小龙有关的商标仍由BLE在不同类别中注册,可见主要的李小龙商标在香港仍然有效,并且在香港由BLE(而非任何香港公共机构)持有。

换言之,李小龙姓名及形象的知识产权由私人持有(即BLE),不属于「香港」这个司法管辖区、政府或社群。

香港目前的使用:授权使用,不属公共领域

香港近期与李小龙相关的活动显示,我们可如何在不拥有品牌的情况下合法运用它。最近在佐敦恒丰中心(即李小龙故居Katherine Building原址)揭幕的《李小龙:归来——85年后》展览,以及在香港文化博物馆的《平凡不平凡李小龙》常设展览和港铁的延伸展览,均为与李小龙基金会及BLE合办并获商业赞助的活动。展览标示及新闻资料均明确注明BRUCE LEE® 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 的注册商标,而李小龙的姓名、形象及肖像均为BLE的知识产权,清楚表明这些素材是在授权下使用,不属公共领域。

上述安排完全符合香港的知识产权法,官方机构及赞助商以获授权人(而非权利拥有人)身份,在BLE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李小龙的吸引力获益。

 

香港普通法:没有普遍的「人格权」

香港实行普通法,并不承认在大陆法系中单独存在的「人格权」或「肖像权」概念。名人的姓名或形象一般透过以下途径保护:

1.      商标法:根据《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如果名人的姓名或形象已注册为商标,未经同意使用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

 

2.      假冒:普通法下的一种侵权行为,权利持有人可藉此保护商誉,防止他人作出令公众误以为获认可或有关联的失实陈述。

 

因此,香港不能将「李小龙」当作人格并宣称为其合法拥有人。李小龙的遗产管理人(即BLE)可根据商标注册及假冒原则,要求香港法院禁止未经授权利用李小龙姓名及形象的行为,包括任何令人误以为与BLE有正式关联的失实陈述。

跨境执行的启示

在内地关于「真功夫」的诉讼中,法院裁定34个与李小龙「形象相似」的武术人物标记具欺骗性并予以撤销,显示李小龙的遗产管理人积极且有能力在大中华地区执行其权利。虽然该案依据中国法律裁决,但其核心理念与香港的假冒原则一致,同样是不得误导公众以为与李小龙有关联,即禁止损害他人商誉的失实陈述。

对香港企业而言,这意味着:

1.      未经授权的「形象相似」品牌设计(例如黄色连身衣剪影、双节棍人物造型等)如令消费者误以为与李小龙有关连,可能在香港构成侵犯商标及/或假冒。

 

2.      即使活动或宣传标榜「为香港而设」或「宣扬本地文化」亦不能凌驾于BLE的私人权利。

香港能够「拥有」李小龙的知识产权吗?

根据香港法律,知识产权(商标、版权及相关标识)的拥有权属于其创作者或受让人;就李小龙而言,即BLE及其关联方。香港作为一个司法管辖区,并不会因李小龙在这里出生或成长便自动拥有其知识产权。普通法承认私人知识产权并根据假冒原则保护商誉,不会就名人设立特别的政府或「社群」财产权。

香港可以做的,是透过叙事、公众展览、纪念地点,甚至设立「李小龙日」或地区品牌,将香港定位为李小龙的「精神家园」。香港亦可继续与BLE及李小龙基金会合作,透过授权使用有关商标及形象并结合自身的官方品牌(例如「香港品牌」),在不主张李小龙专属权利的情况下提升城市形象。换言之,香港的角色是具备优势的获授权人及文化叙事的守护者,而非法律上的知识产权拥有人。

实务要点

综合而言,香港近期的李小龙展览及合作计划显示,香港可以在合法且具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享用」李小龙的知识产权。

政府及公共机构使用李小龙的姓名及形象前,应取得BLE明确授权,并适当标示商标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此外,可考虑象征性措施,例如设立本地「李小龙日」及/或围绕其童年居住的社区发展地区品牌,便可在不主张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善用香港的历史连结。

企业不应假设李小龙的形象在香港属「公共财产」,而应查阅香港的商标注册纪录,必要时取得授权。市场推广或产品包装应避免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或服务获李小龙或其遗产管理人认可或与之有关,从而降低商标及假冒风险。

对法律人员而言,李小龙是香港的典型教科书案例,说明如何在没有法定「肖像权」的情况下,透过注册商标、假冒原则及授权使用,使已故名人的品牌得以延续数十年。

总括而言,香港在法律上不能「拥有」李小龙的知识产权,也没有这个需要。只要尊重BLE的私人权利、取得授权及运用普通法工具(例如假冒)加以规范,香港仍可继续宣扬李小龙的文化遗产并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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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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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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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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