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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在美国的发展及中国的有关规定

2009-07-01

最近Bilski一案的裁决,收紧了在美国取得商业方法专利的门槛。另一方面,中国对于电脑及商业方法专利的意见一直较为明确。

商业方法专利赋予持有人排他性的权利,可以阻止他人采用已取得专利的商业方法。商业方法是否可以在美国取得专利,最初仍是疑问;但1998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裁决,确定了商业方法只要具有「实用、实质及有形」的效果,便可取得专利。经过此案,所谓商业方法专利便如雨后春笋般在美国涌现。

美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新要求

在最近Re Bilski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检验了商业方法专利的有关要求。法院裁定,一个方法或程序要取得专利,除了须符合「实用、实质及有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新的「机器或变换」要求。根据这个新的验证方法,有关程序必须:(1) 与「特定机器」或仪器配搭(「机器要求」),或 (2) 能够将物件或物质变换为不同状态或东西(「变换要求」),方可取得专利。

变换要求

Bilski的裁决表明,纯粹将讯号、数据或「法律责任、组织关系及业务风险等抽象事物」变换,并不符合这项「变换要求」,必须有一些实体物件或物质的变换,才符合这个要求。例如,若有关程序导致减少了在硬碟的储存空间,或改变了有形产品的形状或特点,便符合这项要求。然而,一些显示设备需要更换零件(例如飞机、汽车或心脏起搏器零件)的讯号,虽然最终亦会导致设备发生实体变化(即更换零件),但这类讯号的变换是否符合变换要求则未能肯定。

机器要求

由于Bilski一案完全不涉及任何种类的机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无深入讨论「机器要求」,只是明确表示,一般用途的电脑未必足以符合「特定机器」的标准。

尽管未知上述裁决会否提交美国最高法院审议,但经过Bilski一案后,普遍预期日后要取得商业方法专利将会较为困难。

中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要求

与美国现时不太明确的情况相比,《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审查指南》)就商业方法专利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意见。《审查指南》订明,无论是就电脑程序或商业程序提出权利要求,只要有关程序能提供技术方案,便可取得专利。根据《审查指南》,涉及程序的技术方案必须:

(1) 旨在解决技术问题;

(2) 遵循自然规律;及

(3) 产生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虽然《审查指南》并无订明「自然规律」的涵义,但当中的例子显示,这是指不含重大的人为干预。例如,如果有关程序的关键步骤需要由操作人员决定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甚么参数,则不会被视为遵循自然规律。

《审查指南》同样没有指明甚么是「技术效果」,但当中的例子显示,这是指能够最终将物质变换,或能够获得物质的若干未知参数以达致实用效果。这有点类似Bilski裁决所指的「变换要求」,但《审查指南》更进一步订明,能够获得物质的若干未知参数,也被视为「技术效果」。

读者亦应紧记,纯粹在机器执行一项已为人知的程序以进行自动化,会被视为显然易见,在英美、中国及欧洲等地的专利法下,均无法取得专利。

总结

要巩固一项商业方法专利在中国及美国的地位,则应就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仔细草拟专利说明书,以显示有关发明的实体及技术内容,特别应说明以下事项:

l 在机器执行独创的程序(例如程式流程图,或可以执行类似程序的现有机器);

l 该发明在实体上变换物件或物质的可能性(例如该发明能够因探测到机件故障而令机器自动停止,或机器或系统得到能在实体上量度的性能提升);

l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l 该程序能够在没有重大的人为干预下操作;及

l 该发明可以达到的效果,假如该发明能够在实体上变换物质或量度物质参数,则更加应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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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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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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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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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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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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