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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对于贿赂及贪污以外罪行的权力

2019-03-31

简介

体育用品公司K-Swiss (Hong Kong) Limited(「该公司」)的一名前设计员黄英杰及前分判商郭志坚在价值约港币(下同)150万元的橱窗广告设计合约中,侵吞合共约22万元的差价,被香港廉政公署分别控以贿赂及欺诈,早前被正式检控。

黄英杰被控 (i) 欺诈,违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6A(1) 条,及 (ii) 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违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郭志坚则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第9(2)(a) 条。

相关法例

《盗窃罪条例》第16A(1) 条订明: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

(a)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

(b)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则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诈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订明: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为虚假文书,而使用该文书的副本,意图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副本为真文书的副本,并因接受该文书副本为真文书的副本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防止贿赂条例》第9(2)(a) 条订明: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代理人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代理人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作为。」

案情

黄英杰于20128月应征该公司的橱窗设计员职位,他在申请表附上黄英杰为独资经营者的域高广告制作公司(「域高」)所发出的虚假推荐信副本,并获该公司接纳为真实文件的副本,从而获取录。于201293 日至201593日期间,黄英杰负责设计及统筹该公司的橱窗广告设计工作,期间他推荐并诱使该公司向域高批出橱窗设计工程,但并无向该公司披露他在域高的权益。结果,该公司批出184份总值超过150万元的橱窗广告设计合约予域高,而黄英杰透过将工程外判予第三方,侵吞合共约22万元的差价。

在上述184个橱窗设计项目中,其中一个项目于201411月由郭志坚在该公司的澳门批发店进行安装工程,黄英杰亦以该公司雇员的身分到澳门提供支援。2014125日,郭志坚将该项目的工程费夸大7,000元,而有关差价是预留给黄英杰支付该次到澳门公干的洒店及其他费用。

区域法院的裁决

根据案例,一般基于违反信托而涉及金钱价值少于25万元的欺诈行为,判刑应为监禁两年或以下,而使用虚假文书副本的最高刑罚则为监禁14年。虽然对于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行并无判刑指引,但此行为被视为严重罪行,应作出具阻吓性的判刑。

黄英杰及郭志坚均承认控罪。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黄英杰已向该公司交还其欺诈所得的差价、郭志坚的家事、案中欺诈行为属一次性以及当局延误检控(二人于20162月被廉政公署查问,但两年零三个月后,即20185月才被正式起诉),黄英杰及郭志坚分别被判监禁10个月及200小时社会服务。

总结

从上述案件可见,廉政公署如何结合运用《盗窃罪条例》、《刑事罪行条例》及《防止贿赂条例》来打击涉及欺诈和使用虚假文件的贪污交易。根据香港法例第204章《廉政公署条例》,廉政公署在根据《防止贿赂条例》调查贿赂及贪污罪行期间,亦可就盗窃、欺诈及使用虚假文件等其他罪行进行调查及行使其权力。视乎有关案件的情况,例如涉案金额、被告人是否自愿交还所得利益以及当局是否严重延误检控,上述罪行的刑罚轻则是社会服务,重则可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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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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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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