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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維持警方發出「不同意處理書」合法合憲

2024-04-29

我們於2023 5 月的通訊中探討過Tam Sze Leung & Othe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3] HKCA 537一案,當時上訴法庭(「上訴庭」)推翻原訟法庭(「原訟庭」)裁定警方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做法屬違法的裁決。

正如我們在上述通訊中所料,該案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最近作出裁決,一致駁回上訴,並再次確認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合法性和合憲性。

背景

上訴人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懷疑操縱香港股票市場,並從相關非法交易中獲利超過3億港元。證監會在調查及搜查上訴人的處所後,將案件移交警方處理。警方採取的行動之一,是向上訴人持有銀行帳戶的四家香港銀行發出不同意處理書。在不同意處理書發出後,相關銀行停用或「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戶。

上訴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尋求推翻警方對上訴人銀行帳戶發出及維持不同意處理書的決定。雖然這宗司法覆核案件在律政司司長取得限制令以及解除不同意處理書後,已變成純學術討論,但高浩文法官裁定上訴人提出的越權及合憲性上訴理由成立。然而,上訴庭後來裁定警方上訴得直,確認發出不同意處理書是合法的做法。

終審法院的裁決

在考慮本案的法律原則前,終審法院審視了不同意處理書的性質及發出的目的。正如警方所言,發出不同意處理書是為了「防止申請人在警方調查期間耗散資產」。然而,在不同意處理書制度下,警方從未扣留或扣押任何屬於疑犯的財產。銀行是否允許客戶提取可疑資金或停用有關帳戶,仍由銀行自行決定。銀行收到不同意處理書後,通常會繼續凍結帳戶,以遵守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訂明的監管責任。然而,凍結帳戶顯然並非由警方進行。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敗訴,並再次確認上訴庭的裁決,理由如下:

 

1.      不同意處理書制度及對上訴人銀行帳戶發出的不同意處理書是否越權及/或出於不當目的

上訴人認為不同意處理書越權,因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並無授權任何人透過發出此類信件及附帶的程序來變相實施財產凍結制度。

終審法院駁回此論點,理由是 (i) 警方行動的權力來源實際上是《警隊條例》(第 232 章)下的法定職責及權力,而非《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ii) 警方的行動不涉及凍結或命令銀行凍結銀行帳戶,因此試圖指出凍結帳戶的法定權力來源是錯誤的;(iii) 銀行是為了履行打擊洗錢責任以及避免刑事及監管懲罰或聲譽受損,而在其認為客戶的嫌疑未消除的情況下停用並凍結客戶的帳戶。基於上述原因,法院必須駁回上訴人指警方濫用其獲賦予的法定權力以達致不正當目的的論點。終審法院進一步解釋,即使凍結帳戶確實是警方的行為所致,但這種旨在避免可疑資產在調查期間被耗散甚至可能需要法院介入的臨時措施並非濫用,而是與《警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貫徹一致的。

2.      不同意處理書制度及對上訴人銀行帳戶發出的不同意處理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以及其對基本權利作出的限制是否相稱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人指不同意處理書侵犯了《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所保障的財產使用權,認為本案不涉及此類權利。不同意處理書及限制令均不會剝奪上訴人銀行資金的產權。終審法院重申,上訴人曲解了警方行動的性質。警方並沒有透過其行動凍結資金,其行動也並非銀行決定凍結或繼續凍結資金的「關鍵促成因素」。因此,警方的行動並無妨礙上訴人使用財產,也沒有如上訴人所指侵犯其受保障的權利。

終審法院進一步指出,即使警方的行動確實「凍結」了帳戶,該行動也是法律訂明的,因為它們是以《警隊條例》的條文為依據,該等條文都是清晰是易於查閱的。作為一個待調查進展至足以決定應啟動刑事訴訟還是同意釋放資金之前保存可疑資產的臨時和暫時方法,對干預上訴人使用其資金性質和期間有限。它反映了打擊洗錢的社會目標與保障個人產權之間的合理平衡,因此並非不相稱的措施。

3.      不同意處理書制度及對上訴人銀行帳戶發出的不同意處理書是否涉及程序不公

上訴人認為,警方對涉嫌洗錢的調查應被視為警方正在進行法律訴訟,包括在某種審裁場所舉行公開聆訊,向嫌疑人發出通知、說明理由和給予陳述的機會。終審法院認為,警方完全有權將敏感的調查資料保密,以免影響調查工作,因此上訴人的主張不符常理。

此外,在調查過程中,上訴人多次被要求協助調查,但始終選擇行使緘默權。要是上訴人願意協助調查,他們完全有機會作出陳述以消除自己的嫌疑。上訴人由始至終都可以透過「法律訴訟」就銀行扣留其資金尋求濟助,或正如他們在本案一樣就警方的行動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4.      Interush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案裁定不同意處理書制度是對《基本法》下私人財產享有權的必要及相稱限制是否正確

Interush 案直接質疑《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某些條文是否合憲,這與上訴人在本案的訴求不同。Interush案的裁決正確與否,顯然與本上訴案無關。此外,上訴庭在Interush案中一方面承認不同意處理書制度本身並不凍結申請人的帳戶,但另一方面又裁定不同意處理書制度涉及財產權,終審法院亦對此提出疑問。

要點

現代社會騙案和詐騙屢見不鮮,而資金可以透過電子途徑輕易轉移,終審法院在本案的裁決對於騙案受害者來說無疑是好消息。終審法院對於不同意處理書制度有效力的肯定,確認警方在調查前或調查階段保存資金的權力和工具的合法性,讓受害者有更多時間尋求濟助,並增加取回資金的機會。然而,如果在執法調查期間,銀行鎖定並凍結了無辜者的帳戶,即使終審法院指出帳戶持有人有解釋及消除嫌疑的途徑,但那可能涉及大量法律費用和時間,是一個繁苛的過程目前香港尚未有如在法院發出限制令的情況下合法的途徑或追索方式,向法院申請使用被凍結的資金支付生活費用和法律費用。無論如何,不論是騙案受害者還是受不同意處理書影響的帳戶持有人,最好立即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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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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