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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刊發有關檢視網上經紀、分銷及投資諮詢服務的通函

2022-10-31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2022831日刊發一份通函,就提供網上經紀、分銷及投資諮詢服務的持牌法團的業務模式,以及持牌法團在透過其網上平台與新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及就投資產品進行分銷或提供投資諮詢時遵從監管規定的情況,進行了檢視(「該通函」)。有關檢視的詳情,連同持牌法團在提供網上經紀、分銷及投資諮詢服務時應達到的監管標準,均於附錄所載的證監會報告(「該報告」)內概述。

證監會就持牌法團業務模式觀察到的主要事項

證監會就持牌法團業務模式觀察到的主要事項如下:

1.       持牌法團在12個月期間內開立的96% 新帳戶乃採用非親身開戶的方式開立

2.       多持牌法團透過它們的網上平台分銷投資產品,例如小額現金投資及機械理財建議;

3.       某些持牌法團的網上平台採用特別功能,提供更佳的客戶體驗,例如股票技術性分析以供客戶進行市場研究和投資,仿遊戲特色元素;及

4.       以網上進行受規管活動為主的持牌法團一般都在其平台及系統方面作出較大投資,而向客戶收取的交易費亦較低。另一方面,不以網上業務為主的持牌法團更為著重提供個人化的客戶服務,這從它們按每名客戶平均的持牌職員人數較高可見一斑。

合規問題的不足之處

證監會亦識別到合規問題方面的下列主要不足之處:

以非親身開戶的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證監會識別到,某些持牌法團沒有進行適當的客戶身分核實程序。舉例來說,有持牌法團在確認客戶的香港指定銀行帳戶方面沒有遵守相關規定,以及在與海外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沒有 採用獨立評估的容貌識別技術認證客戶身分。證監會注意到,以非親身開戶的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通常會帶來較高的被假冒身份的風險,並提醒持牌法團應遵循證監會網站所登載的各項可接受的開立帳戶方式,以及證監會致中介人有關透過遙距程序與海外個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通函中提述的方式,以確保符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證監會操守準則》)第1.1段。

網上交易、分銷及推廣

1.       排除了持牌法團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某些持牌法團儘管設有機制以履行其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但亦試圖透過在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內納入一些條款及聲明,以排除它們須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並要求客戶作出概括性確認,以表示持牌法團沒有向他們作出任何招攬或建議行為。此舉可構成企圖限制客戶的權利、限制持牌法團的責任,或失實描述向客戶提供的實際服務,違反《證監會操守準則》第6.36.5段。應注意的是,持牌法團是否作出了招攬或建議行為是一個關乎事實的問題,應以直至銷售或作出建議之前的所有情況作為評估基礎。有關產品特定材料於網上平台登載的整體展現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內容,以及網上平台內容的設計及其營造的整體印象,都是判斷有否觸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考慮因素(證監會《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第5.3段)。即使並無作出任何招攬或建議行為,持牌法團亦應避免在客戶協議或風險披露聲明述明所提供的資料不得用作為作出任何投資決定的依據。持牌法團不限制客戶根據其所提供的資料作出投資決定的權利。

 

2.       產品盡職審查不足:部分持牌法團沒有進行充分的產品盡職審查,以評估將在其平台發售的產品的主要特色和風險;或在分銷某些投資產品,例如虛擬資產相關產品時,沒有遵守相關的銷售限制或額外的監管規定。證監會提醒持牌法團務必按照《有關合適性的常見問題》問題4的答案及證監會致中介人有關銷售複雜及高風險產品的通函的要求,就投資產品進行產品盡職審查。

 

3.       客戶風險狀況評估不足:某些持牌法團沒有制定足夠的措施來識別及評估不一致的客戶資料,或在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期間偵測客戶的風險狀況問卷經常出現異常更改的情況。持牌法團應設立有效的程序,以確保其客戶風險狀況分類準確。

 

4.       欠缺監察準確性及網絡保安的機制:某些持牌法團未有實施妥善的監察機制,以檢視持牌法團或其聯繫公司在網上平台所登載的資料或評論,以確保該等資料或評論均為準確且沒有誤導成分。

 

 

網絡保安

隨著持牌法團在網上平台向客戶提供多增值功能,可以預見,客戶在使用這些平台時可能會建立起忠誠和依賴性。因此,一旦發生任何資訊保安問題或系統中斷或故障可能影響持牌法團的營運,令客戶蒙受損失及損害。證監會識別到某些持牌法團沒有實施充分的機制以紓減網絡保安風險,包括就雙重認證所採用的元素,偵測未經授權而接達客戶互聯網交易帳戶的情況的監察及監督措施,在出現某些客戶活動後立即向客戶發出通知的途徑,及網頁超時監控措施。持牌法團應遵守與網絡保安相關的規定,包括:(i) 《降低及紓減與互聯網交易相關的黑客入侵風險指引》;(ii) 《致持牌法團有關互聯網交易網絡保安檢視的通函》;及 (iii)2019-20年互聯網經紀行網絡保安主題檢視報告》。

總結

提供經紀、分銷及投資諮詢服務的網上平台可為持牌法團及其客戶帶來益,例如便、縮短執行時間及降低行政費用。然而,隨著這類網上平台的功能及特點增加,持牌法團應確保在證監會牌照許的範圍內行事,並在必要時取得額外證監會牌照,以免在沒有所需牌照或註冊的情況下進行受規管活動。此外,使用社交媒體營銷變得普遍,也吸引更多零售客戶(尤其是對投資產品不太熟悉的客戶)使用該等網上平台。有鑒於此,持牌法團應留意各項「認識你的客戶」要求及客戶保障規則,例如操守準則5.2段所載的合適性規定。

營運網上平台的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其系統、監控及程序,並與該通函及報告所載及提述的規則及應達到標準加以對比,時刻留意證監會檢所識別的潛在不足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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