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參與跨境理財通試點計劃發出的通函
簡介
中國人民銀行於2024年1月24日公布了經修訂的《粵港澳大灣區 “跨境理財通” 業務試點實施細則》,藉以優化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試點計劃(「跨境理財通」)。
有見及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為有意參與跨境理財通北向通及/或南向通的持牌法團發出了指引。本文將重點說明上述指引的一些重要內容,包括:參與持牌法團的准入條件、與內地券商建立夥伴關係的安排、投資者的准入條件、資金閉環安排以及宣傳和銷售安排。
參與持牌法團的准入條件
有意參與北向通及/或南向通的持牌法團,須遵守下述要求:
1. 財政資源:持牌法團的股東資金及繳足股本各不少於 1 億港元;
2. 牌照: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從事第 1 類受規管活動;
3. 經驗:持牌法團具至少三年銷售投資產品(即基金及/或債券)的經驗;
4. 交易總額:持牌法團在過往三年內任何 12 個月期間,在投資產品(即基金及/或債券)的交易總額不少於5億港元
5. 監控系統:持牌法團已擁有內部監控、操作流程和系統,以及保持足夠的財政資源和營運能力以進行業務和遵守相關要求,包括下述的「資金閉環安排」。
在開展任何跨境理財通相關業務前,合資格持牌法團應:
1. 與合資格內地券商建立夥伴關係並緊密合作,以確保所有準備工作均妥善進行;
2. 按照指引所載的要求,制定完善的系統、內部監控措施及運作流程;及
3. 向證監會提交(其中包括)業務計劃及自我評估報告,以證明其營運已準備就緒。
與內地券商的合作安排
參與北向通及南向通的持牌法團(「參與機構」)均須與一家或多家合資格內地券商(「夥伴券商」)建立合作安排。合資格內地券商是指獲內地相關監管機構確認,合資格提供跨境理財服務的內地證券公司。
此外,參與機構有責任與夥伴券商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清晰釐定參與機構及夥伴券商的角色和責任。參與機構在開始或結束與夥伴券商的合作安排前,亦須獲得證監會的不反對通知。
在北向通下,投資產品的銷售由夥伴券商負責。參與機構可協助香港投資者在夥伴券商開立投資專戶及處理跨境匯款。
在南向通下,參與機構應實施適當的流程和監控,以確保其獲得夥伴券商提供以下協助,其中包括:
1. 核實內地投資者符合參與南向通的資格;
2. 檢查內地投資者在南向通下是否僅在一家合資格香港銀行開立了一個投資賬戶,及/或僅在一家參與機構開立了一個投資賬戶;
3. 監察南向通客戶個人投資額度的使用情況;及
4. 處理南向通客戶存款和提款。
合資格投資者
在北向通下,合資格香港投資者指所有持有香港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投資者必須以其個人名義作投資,不可授權第三方操作其賬戶。參與機構有責任核實香港投資者參與北向通的資格。
在南向通下,內地投資者須符合內地監管機構訂明的條件。他們同樣不可以聯名形式或公司名義作投資,亦不可授權第三方操作其賬戶。內地投資者須是參與機構的夥伴券商的客戶。夥伴券商須負責核實內地投資者是否具資格參與南向通。參與機構在收到夥伴券商確認後,方可視有關投資者為合資格客戶。
資金閉環安排
指引述明了建立資金閉環安排的詳細框架及步驟。
在北向通下,參與機構須與已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香港銀行開立新的或指定現有一個獨立賬戶,僅可用於跨境理財通(「香港匯總賬戶」)。參與機構只可在一家香港銀行開立或指定一個賬戶為香港匯總賬戶。
同樣地,夥伴券商須與已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內地銀行開立新的或指定現有一個獨立賬戶,僅可用於跨境理財通(「內地匯總賬戶」)。
參與機構須將香港匯總賬戶和夥伴券商的內地匯總賬戶進行配對。該香港匯總賬戶的用途僅限於將北向通客戶資金匯至夥伴券商的內地匯總賬戶,以作跨境理財通下的投資用途。
南向通下的安排大致與上述相同,分別只是使用內地匯總賬戶將南向通客戶資金匯至參與機構的香港匯總賬戶,以作跨境理財通下的投資用途。
宣傳及銷售
在北向通下,參與機構可以透過適當途徑,在香港向公眾展示和提供該參與機構有提供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以及有關跨境理財通計劃的一般資料。參與機構亦可以在香港為公眾舉辦簡介會及研討會,介紹上述內容。
在南向通下,參與機構可以在香港展示和提供:(i) 有關跨境理財通計劃的一般資料,(ii) 該參與機構所提供的南向通服務的事實表述,及 (iii) 有關南向通投資產品範圍及類別的概括性表述。
參與機構可在其手機平台、網站及其他電子渠道提供篩選功能,讓內地公眾自主識別該參與機構提供的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參與機構亦可應個別內地投資者的要求,提供南向通下的服務和個別投資產品事實性資料,以及回應關於該參與機構在南向通下提供的服務及投資產品的查詢。參與機構亦可派員出席由夥伴券商在內地為公眾舉辦的簡介會和研討會,講解上一段所述的資料。
北向通及南向通的參與機構均須注意,其提供的資料 (i) 應為事實及持平的陳述而不涉及任招攬或建議,(ii) 不應構成向香港/內地公眾發出關於個別投資產品的邀請,及 (iii) 不應構成(就北向通而言)向香港公眾積極推銷夥伴券商的跨境理財通服務,尤其是不應有任何跡象顯示參與機構為夥伴券商在香港的代表/代理,或(就南向通而言)構成向內地公眾積極推廣其跨境理財通服務。
總結
跨境理財通可望為粵港澳金融業創造新的商機,並為大灣區居民提供更多理財產品選擇,促進大灣區跨境投資。持牌法團在把握這些商機的同時,應小心遵守證監會指引所載的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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