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市規則》關於中國發行人的建議修訂
簡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3年2月24日刊發諮詢文件,因應近期中國法規更新及變動,建議修訂《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其他與中國發行人有關的規則。諮詢期已於2023年3月24日結束。
現時關於中國發行人的法律框架
中國發行人在境外上市的法律框架於1990 年代初設立,由《中國公司法》、中國國務院於1994年8月4日發布及不時經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更改的《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特別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於1994年8月27日發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證委發 (1994) 21號文件)(《必備條款》)所組成。
現時法規的主要規定
根據《特別規定》,《必備條款》訂明了中國發行人公司章程須載列的標準條文,以規範中國發行人的活動並規管此類發行人及其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股東保障規定)。
根據《必備條款》,內資股及H 股(均為普通股)的持有人被視為不同類別的股東。《必備條款》亦規定中國發行人若擬更改或廢除某一類别股東的權利,須經 (i) 股東大會及 (ii) 內資股及H 股持有人各自召開的類別股東會議,以特別決議案通過(「類別股東會議規定」)。
就此,《上市規則》於1993年增訂了附錄13D 部,規定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必須載列《必備條款》以及其他詳述《必備條款》之規定的條文。《上市規則》亦於同年增訂了第19A 章,訂明附加及經修改的規定以反映《必備條款》下的股東保障規定。
中國法規的近期變更
中國國務院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於2023年2月17日宣布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和文件的決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境内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相關指引(「中國新法規」),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從而廢除《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
根據中國新法規,中國發行人須參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而《必備條款》不再適用。由於內資股和H股(均為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視為不同類別股東,類別股東會議規定亦不再適用。
《上市規則》的相應修訂
因應上述的中國法規變動,聯交所建議對《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其中包括:
刪除與發行及回購股份有關的規定
因應《特別規定》及《必備條款》被廢除,《上市規則》第19A.25條、第19A.38條以及第19A.42條第56及65(a) 段將予修訂,以刪除與中國發行人發行及回購股份有關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上市規則》將修訂為與適用於海外發行人的規定保持一致,詳情如下:
1.
規定發行或回購股份須經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案(而非特別決議案)通過;
2.
豁免有關優先發行股份須經股東批准的規定;及
3.
刪除有關中國發行人根據其成立時採納並於中國證監會批准日期起計15 個月內實施的計劃發行股份可獲的豁免(該豁免於《必備條款》中訂明,但中國新法規沒有)。
「內資股」與「H股」的定義
根據《上市規則》的建議修訂,《上市規則》第19A.04條下「H股」的定義將被修訂為指中國發行人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在《上市規則》第1.01條及第19A.04條下「內資股」(即中國發行人以人民幣發行的股份)、「外資股」(即中國發行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發行的股份)及「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定義已再無必要。《上市規則》第19A.38A條、第19A.42條第54(7) 段及第19A.44條第44(5) 段將會作出相應修訂。
《上市規則》第13.26(2) 條規定除非聯交所信納其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的相對權利已受到足夠保障,否則中國發行人不得申請將其任何外資股在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由於中國發行人的所有H股必須在聯交所上市,且H股及其他股份(均為普通股)的持有人的權利(不論有關股份在哪裏上市)大致相同,因此此項規定已再無必要並將被刪除。
刪除仲裁條款
因應《必備條款》被廢除,《上市規則》中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條文將予刪除,包括第19A.52(2)、19A.54(3) 及19A.55(3) 條以及第19A.42條第65(e) 段。
上述條文刪除後,中國發行人的股東可行使其於公司章程下的權利,一如其他海外發行人的股東。尤其是他們可通過在 (i) 發行人註冊成立地的法院或 (ii) 香港法院提出法律訴訟來尋求行使其權利。
有關公司章程的規定
因應《必備條款》被廢除,規定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須載列《必備條款》及附屬條文的《上市規則》附錄13D 部(第1節)將予刪除。《上市規則》第9.11(20) 及13.51(1) 條亦將予修訂,以刪除提述《上市規則》附錄13之處。
新的備案規定
在現時制度下,《上市規則》第19A.22A條規定中國新申請人須提交中國證監會批准其在聯交所上市的批文副本。
中國新法規引入新的備案制度,以取代現行的中國證監會核准制。新備案制度適用於中國發行人及在境外註冊成立但主要業務營運在內地的發行人。
因此,聯交所建議廢除《上市規則》第19A.22A條,同時於《上市規則》第9章增設條文,規定如新申請人須就其於聯交所申請上市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則新申請人(不論是在中國還是其他司法權區註冊成立)須在預期的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4 個營業日之前提交由中國證監會發出的確認新申請人完成中國備案程序的通知書。
總結
上述建議修訂旨在刪除或修改《上市規則》中與中國發行人有關但在中國法規近期更新後已再無必要的條文。有關修訂預期將令中國發行人與海外發行人的待遇保持一致,為所有發行人(不論其註冊成立地點在哪裏)提供更一致的監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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