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就詐騙案件發出歸屬令有待上訴澄清
簡介
在詐騙案件中,若受害人曾把款項存入騙徒的銀行帳戶,法院是否有權根據香港法例第29章《受託人條例》第52(1)(e) 條發出歸屬令,要求銀行向受害人付還騙款?這個問題目前仍未有定論。我們先前在〈電郵騙案:追討被騙資金的最佳方法〉一文中亦曾探討這個範疇的不確定性。最近在Flora Education Ltd v
Yuet Co Ltd [2023] HKDC 394一案中,香港區域法院(「法院」)審視了原訟法庭曾作出的兩類結論不一的案例,並再次指出此問題有待上訴法院提供指引或澄清。
背景
本案是典型的電郵詐騙案件。原告人是一間提供教育服務的香港公司(「原告人」),並定期向供應商(「供應商」)訂購課本。原告人於2021年9月左右向供應商發出訂單時,一名騙徒假扮供應商的員工向原告人提供虛假的銀行帳戶號碼,原告人因此匯款到該銀行帳戶兩次,總額為336,987.01港元(「匯款金額」)。經調查發現,被警方凍結的虛假銀行帳戶屬於一間名為Yuet Co Ltd的香港公司(「被告人」)。因此,原告人向法院申請作出宣布性質的濟助(即要求法院宣告匯款金額屬於原告人)及發出歸屬令,將匯款金額歸還原告人。
被告人及第三債務人銀行均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宣布性質的濟助
在考慮原告人應否獲得宣布性質的濟助時,法院認為被告人保留匯款金額是不合情理的,因為在警方凍結其銀行帳戶時,被告人已獲告知來自原告人的匯款有可疑。此外,由於被告人銀行帳戶的餘額多於匯款金額,因此要識別可追蹤的騙款並不困難。法院認為,本案是適合根據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8號命令第4條規則作出簡易裁決的案件,並認為應向原告人授予宣布性質的濟助。
歸屬令
互相矛盾的案例
然而,法院在考慮應否按原告人的請求發出歸屬令時遇到難題。根據《受託人條例》第52(1)(e)條,「凡股票或據法權產(即金錢及款項)是藉按揭或其他方式歸屬予受託人,而法院又覺得適宜,法院均可作出命令,將轉讓或要求轉讓股票的權利,或收取股票的股息或收益的權利,或為有關據法權產提出起訴或進行追討的權利,歸屬法院所委任的人」。法院指出,原訟法庭就歸屬規則的問題曾作出兩類結論不一的裁決。
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 v Chengfang Trade Ltd and Ors [2020] HKCFI 1293是否定《受託人條例》第52(1)(e)
條適用於與本案類似的騙案的主要案例之一。原訟法庭認為第52(1)(e) 條不適用,因為以法律構定信託方式代原告人在銀行帳戶持有若干款項的被告人,不應被視為《受託人條例》所指的獲法院「委任」。
然而,另一類案例則認同《受託人條例》第52(1)(e) 條適用。在Wismettac Asian Food, Inc v United Top
Properties Ltd & Ors [2020] 3 HKLRD 732一案中,原訟法庭認為《受託人條例》的範圍足以涵蓋因法律的施行而成為法律構定受託人的情況,例如騙案受害人為收回可追蹤至受託人手上的財產而提出的所有權申索。因此,法院可發出歸屬令,准許受害人收回可追蹤至法律構定受託人帳戶的款項。法院可引用《受託人條例》第52(1)(e)
條指示第三債務人銀行向受害人付還款項。
而在Donald Henry Case v Prolifting
International Ltd
[2021] 2 HKLRD 16一案中,法院進一步認同Wismettac Asian Food, Inc v United Top
Properties Ltd & Ors案的裁決。法院認為,在騙徒或後來的收款人收取受害人的款項或可追蹤的所得款項時,法律構定信託便已藉法律的施行而產生,法院就此作出的宣布只是確認法律地位,而非透過該命令建立任何信託。此外,第52(1)(e) 條中「或其他方式」一詞的範圍足以涵蓋藉法律的施行而將據法權產歸屬予法律構定受託人的情況。
裁決
法院認為,《受託人條例》第52(1)(e) 條是否適用於此類騙案的問題有待上訴法院提供指引或澄清。在未有該等指引或澄清的情況下,法院傾向跟隨Wismettac Asian Food, Inc v United Top
Properties Ltd & Ors的裁決(大部分其後及近期案例均同意及選擇跟隨該案),並裁定法院在與本案類似的情況下有權發出歸屬令。
法院亦澄清,在沒有歸屬令便無法或難以處理財產的情況下,通常適宜發出歸屬令。在本案中,由於被告人及其董事缺席聆訊,期望他們遵守命令歸還被挪用的資金是不切實際的。
因此,法院認為按原告人請求發出歸屬令是適合及必要的。
要點
在法院可否就騙案發出歸屬令的問題上,香港的法律原則仍是不清晰的。儘管香港法院傾向發出歸屬令,但此問題仍有待上訴法院提供指引或澄清。騙案受害人如不肯定自己是否有權向被告人收回騙款,則應徵詢專業法律人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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