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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C資助計劃延長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2024-04-29

簡介

在香港於2018年及2020年分別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OFC)及和有限合夥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LPF」)制度之前,大多數投資者及資產管理公司較為熟悉外地的同類制度,即開曼群島的豁免公司及豁免有限合夥。有關 OFC LPF 的主要特點的摘要以及它們與開曼群島豁免公司及豁免有限合夥的對比,可參閱我們2022220208的文章,以了解更多詳情。

在本文中,我們將集中討論香港投資基金的主要更新及近期趨勢。

OFC資助計劃延長

隨著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資助計劃(「資助計劃」)自20215月實施以來,OFC這種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設立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近年來已成為越來越受投資經理歡迎的投資架構選擇。

資助計劃於三年前推出,成功在香港設立OFC或將外國基金遷冊為香港OFC的投資經理,有資格申請發還2021510日至202459日期間的合資格開支。市場對資助計劃的反應相當熱烈,而政府對本地投資的資金支持受到市場人士的廣泛歡迎。隨著申請期限將至,政府在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將資助計劃延長三年,以持續支持和鼓勵本地資產管理專業人士,並吸引投資來港。符合資格的投資經理現在可以繼續獲得計劃資助三年,直至202759

投資經理應注意,202459日或之前向資助計劃提出的申請,每項申請可獲資助的金額最多為合資格開支(即主要包括基金的設立成本及基金服務提供者的專業費用)的70%每個OFC的上限為100萬美元,每名投資經理最多3OFC。然而,對於2024510日或之後提出的申請,每個OFC每項申請可獲資助的上限將調整每個私人OFC的上限為50美元每個公共OFC的上限則為100 萬美元然涵蓋上述合開支 70%

 

投資基金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推出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經修訂後,在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引入(「新計劃」)。自從新計劃由202431日開始接受申請,我們收到越來越多的基金經理查詢 為有意申請新計劃的投資者設立投資基金的事宜。

新計劃下,申請人除了須符合各項資格要求,還須符合財務要求,包括 (i)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日期前兩年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3,000萬港元或以上的淨資產,以作相關淨資產評估,及 (ii) 202431日後須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最低投資門檻的情況。202431日之前購入的資產,即使其性質符合獲許投資資產,亦不會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

獲許投資資產

新計劃下的每位申請人均須向新計劃投資組合存入300萬港元,該投資組合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該投資組合將投資於旨在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以及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發展的項目。

至於剩餘的投資門檻,申請人必須投資至少2,700萬港元於以下任何金融資產及/或非住宅房地產:

1.       股票:以港元或人民幣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買賣的公司股票。

 

2.       債務證券:以港幣或人民幣計價,並由香港政府或各類公共(全資或部分)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債務證券。

 

3.       存款證:以港幣或人民幣計價,並由香港認可機構發行,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新計劃下的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

 

4.       後償債項: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並由香港若干認可機構發行。

 

5.       非住宅房地產:在香港的商用或工業用房地產(包括寫字樓、商業樓宇、零售用單位及工廠大廈的樓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6.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a.       由第9類持牌法團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

 

b.       由第9類持牌法團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

 

c.       由若干類別保險公司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d.       在香港註冊並由第9類持牌法團管理的OFC

 

7.       LPF的擁有權權益: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637章)在香港註冊。

 

然而,有意申請者及基金經理應注意,在新計劃下合資格被計入最低投資門檻(即3,000萬港元)的OFC及/或LPF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如閣下有意就上述事宜了解更多資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絡。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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