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執行
若經判決的欠款未能從敗訴者身上取回,那麼勝訴也是徒然。執行判決有多種方法。我們以下將就較為重要的方法作簡單的解釋。
執行令狀(Writ of Execution)
勝訴的原告人可以申請發出針對被告人的執行令狀。令狀命令法院執達主任(Court Bailiff)前往被告人的物業,將其個人財物扣押。扣押後,會由護衛員駐守以監視扣押的財物。若被告人在7 天之內仍然未能償還判決的欠款,被扣押的物品便會被拍賣,而所得的款項將用以清還被告人的欠款及執行判決的費用。
押記令(Charging Order)
取得押記令,可以押記被告人的土地財產及證券,而且押記令可以在土地註冊處及公司註冊處註冊。押記令的性質有如一個借款人向貸款人所作的抵押。若被告人仍然未能償還判決的欠款,原告人便可以賣出財產或證券以清還欠款。
債項扣押(Attachment of Debt)
有時候被告人本身的欠債人亦會欠被告人一些金錢。在此情況下,原告人可以申請命令,將這些欠被告人的金錢作扣押。最常見的是將被告人的銀行存款作扣押的命令。欠債人必須將欠被告人的欠款直接償還予原告人以清還判決欠款。
禁止令(Prohibition Order)
一個不願償還債項的欠債人有可能離開香港到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以逃避其債務人。原告人可以申請禁止被告人離開香港的命令。禁止令最初的有效期為一個月,但亦可以另外延長兩個月。
個人破產(Bankruptcy)及公司清盤(Winding-Up)
這通常是最後使用的程序,因為在破產或清盤的情況下,被告人的資產將會由所有的債務人依比例攤分。在個人清盤中,被告人的債項會在其破產令撤銷後同時撤銷(通常在破產後四年)。當然,對於一些不希望破產或其公司被清盤的人士來說,破產或清盤的呈請是執行判決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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