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交易內部監控缺失的紀律處分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194條,對根據該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太平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太平証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130萬元,原因是太平証券沒有將其個人交易政策告知全體僱員,及沒有就監察僱員的交易實施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
太平証券的個人交易政策
太平証券主張其合規手冊載有的個人交易政策(「個人交易政策」)於2014年8月更新,於2015年定稿,並於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有關期間」)一直有效。
個人交易政策訂明,員工不得進行炒賣活動,以及原則上禁止即日炒賣交易。「即日炒賣交易」的定義包括任何一項涉及在同日內買賣同一隻股票的交易(不論所涉金額及數量),而就即日炒賣交易而言,「原則上禁止」一詞意指有關活動被嚴格禁止,除非是在股價「閃電崩盤」等極端情況下。太平証券聲稱,它已在日常溝通及會議期間,以口頭方式將此規定的定義告知其僱員。
太平証券的溝通缺失
太平証券有七名僱員違反個人交易政策,曾在有關期間內進行太平証券定義的即日炒賣交易。其中,有四名僱員聲稱個人交易政策的文本在有關期間內並沒有發給他們或正式實施。另外,他們大部分人認為太平証券一般沒有禁止即日買賣交易,而只會禁止僱員在其帳戶內沒有足夠資金供交易結算時的投機交易。太平証券多年來沒有採取行動禁止上述僱員的交易,進一步鞏固了他們的看法。
事實上,太平証券沒有備存任何紀錄,以顯示其已向全體僱員派發個人交易政策的文本,並已清晰告知他們該政策已於有關期間內定稿及實施。太平証券的僱員亦無須簽署確認收訖個人交易政策的文本或明白當中的內容。
違反證監會守則及指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適用於本案:
1. 第2項一般原則(勤勉盡責)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2. 第12.2(a) 段(僱員的交易)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就是否容許僱員本身交易或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制定政策,並以書面方式將該政策告知僱員;
3. 第12.2(b)(i) 段(僱員的交易)規定,假如持牌人或註冊人容許僱員本身交易或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有關的書面政策應列明僱員本身進行交易時須遵守的條件;
此外,《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第III.2條(人事及培訓)亦規定,所有代表機構提供服務的職員及其他人士均應獲得充分及最新的公司政策和程序等文件資料,而有關內部監控及私人買賣的資料亦應包括在內。
證監會認為,太平証券沒有將個人交易政策告知全體僱員,並確保他們明白及遵從當中的規定,因而違反了上述《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的規定。
內部監控措施不足
根據個人交易政策,合規部及高級管理層負責監察僱員的交易。根據太平証券的慣例,僱員以其個人帳戶進行交易前無須徵得太平証券的事先批准。太平証券的交收部會為僱員個人帳戶內的所有交易編製日報,並轉交予太平証券時任交易主管兼負責人員以及高級管理層審閱。
太平証券並沒有就負責人員、高級管理層及/或合規部對交易日報所作的任何審查或他們就此採取的任何跟進行動,備存任何紀錄。太平証券亦沒有制定任何書面手冊、指引或程序來訂明應如何審查或監察僱員的交易,包括須留意哪些類型的交易模式或潛在失當行為的類型。
至於負責監察僱員交易的人員,高級管理層、合規部及負責人員均不認為監察僱員交易屬其職責。在有關期間內,一名負責人員以其於太平証券開立的個人帳戶發出了814項買賣指令,其中293項指令超出太平証券就其個人帳戶所規定的交易限額(「超出限額的交易」)。 該負責人員在有關期間內的個人交易(包括其超出限額的交易)並沒有經過任何獨立審查及批核。
違反證監會守則及指引
除了《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以下條文亦同樣適用於本案:
1. 第4.3段(內部監控、財政及運作資源)規定,持牌人應設有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財政資源及操作能力,而按照合理的預期,這些程序和能力足以保障其運作、客戶或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以免其受偷竊、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不作為而招致財政損失;
2. 第12.2(b)(vi) 段規定,由僱員帳戶及有關的帳戶所進行的交易應向持牌人屬下沒有在有關交易中擁有任何實益權益或其他權益的高級管理層申報,並且由該高級管理層進行密切監察。有關管理層人員亦應維持程序,以偵測是否有任何失當行為,以及確保有關持牌人處理該等交易或交易指示的方法不會使持牌人的其他客戶的權益受損;
此外,《內部監控指引》第V.4條(監察事宜)亦規定,持牌人應建立、維持並執行有效的監察程序,而這些程序須涵蓋內部監控事宜及有關職員的交易的規定等。《內部監控指引》附錄第A4段亦規定,持牌人應制定程序,以確保其職員的交易活動不會損害客戶的利益,以及職員帳戶的所有買賣必須分開記錄,並由獨立的高層管理人員勤勉地進行監察。
證監會認為,太平証券沒有就監察僱員的交易實施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因而違反了上述《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的規定。
要點
持牌人及註冊人應緊記嚴格遵守《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特別是在管理層與其他員工劃分較為明顯的機構,應確保妥為告知僱員內部政策及指引,並為審慎起見保留該等通訊的書面紀錄。機構亦應制定貫徹所有部門及團隊的內部監控機制,以確保僱員的行為始終受到清楚了解自身職責的適當人員的監督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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